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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000000/2020-168467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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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08-17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20〕31号 | 来源: | 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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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08-17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20〕31号 |
来源: | 区司法局 |
一、制定背景
制定目的:我区原《秀洲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秀洲政办发〔2012〕50号)从2012年6月起施行至今,相关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已显现出不能完全适应上级对规范性文件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因此,有必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新的要求与规定,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制定依据:《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总则、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和公布、监督管理、附则共七章三十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制发程序、各部门承担的职责。
二、立项。为了有效精减并控制规范性文件制定数量,《管理办法》设立了规范性文件立项制度和必要性审核制度。起草单位要报区政府办公室同意立项后,方可启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以尽量避免提高层级发文,或制定内容重复、没有实质性内容的文件,或出现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的现象。
三、起草。为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管理办法》明确了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应该执行相关要求,包括:(一)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应进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及组织听证;(二)制定起草说明、政策解读等材料;(三)起草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四)公开征求意见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四、审核。区司法局主要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职责,为提高审核质量,审核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合法性审核既审核内容是否合法,也审核制发程序是否合法。合法性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出具。
五、决定和公布。明确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合法性审核或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有紧急情况需即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区长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强化发布环节管理,规范性文件必须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布时需同时公布政策解读。《管理办法》对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作出规定。
六、监督管理。为了提高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管理办法》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包括备案、异议处理、复议诉讼审查、实施后评估、全面清理、专项清理等,具体由区司法局负责实施。
七、附则。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和《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规范性文件无需设置解释条款,解释权属于制定机关。
三、实施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的区政府所属部门、各镇(街道)等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规范性文件。
四、解读机关
本《管理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读。解读人:章为群,联系电话:8272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