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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220000/2020-168003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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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0-08-12 |
文号: | 来源: | 王店司法所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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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0-08-12 |
文号: | |
来源: | 王店司法所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姚正祥,男,1959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1989年3月参加工作后,先后担任王店镇劳动服务管理所、王店镇企业服务中心和王店镇社会事业所等部门工作,退休后在浙江秀洲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物流园)担任专职调解员。姚正祥长期从事劳动保障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30年来调解工伤、欠薪、劳动合同纠纷千余起;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征地安置拆迁等中心工作,协助调解解决因拆迁安置引起的争议纠纷,年均调处纠纷40件以上。
在三十余年地基层工作中,姚正祥不断积累经验,凭着自己对工作的一腔热情和专业努力化解了一起又一起矛盾纠纷,摸索了一套“接地气”的调解方法。
一、主心法。一般当事人的背后,都有一个“主心骨”或者“幕后人”,当事人的意思表达,往往受这些当事人的“主心骨”和“幕后人”所左右。因此在纠纷调解过程中,利用“解铃还得系铃人”的道理,尽可能找准当事人的“主心骨”和“幕后人”。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并通过他(她)做当事人的工作,使调解工作取得成功。调解过程中不能就事论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否则就会“按下葫芦浮起瓢”。
二、质证法。就是通常所说的当事双方进行“对质”的一种方法。俗话说:“话不说不清,理不说不明,灯不拨不亮”,通常纠纷当事人在互相对质时,能从不同的角度将事情反映清楚,分清责任大小。让调解参与者听清实事真相,分清是非曲直。采取“当面锣、对面鼓”的办法。即使有人“耍赖”,也无法赖。质证中关键一个是人证,就是证人,如在场人和见证人等;一个是物证,就是鉴定,特别是伤情和票据等。
三、寻根法。调解矛盾寻找根源是关键。就是在双方矛盾中追根求源的一种方法。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有些当事人双方积怨已深,来调解的矛盾可能只是双方爆发的一个导火索,矛盾的根源可能是由于过去的一个矛盾没有彻底解决,一方或者双方心里留有心结。心结日积月累经过发酵后,通过一个导火索爆发。调解过程中不能就事论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否则就会“按下葫芦浮起瓢”。
今年上半年,王店镇有几家物流企业因运费拖欠,导致货车司机大规模聚集,姚正祥同志得到消息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安抚因不能及时结算运费而愤怒聚集的司机,为其做好法律和政策解释,劝导其理性维权。加班加点好几天,姚正祥通过主心法、寻根法等调解方法,找到了货车司机中“说得上话”的人作为代表,与企业进行协商调解,最终帮物流企业和货运司机达成了调解协议。复工复产工作开展后,姚正祥同志积极走访秀洲区经济开发区企业70余家,为企业进行矛盾化解、法律咨询、法治宣传等法律服务40余次。
二十多年来,姚正祥同志凭借自己对工作的责任心、耐心和专业的调解方法化解了一起起矛盾纠纷,获得了群众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