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330411ZF000000/2020-17551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秀洲区 |
生成日期:2020-06-09 | 文号: | 来源:区供销社 |
秀洲区供销合作总社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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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准确、及时、一致,政府信息发布权威、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秀洲区供销合作总社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公开的信息。 第二条 我社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我社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我社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包括两个以上行政部门的,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要主动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涉及两个及以上责任科室、单位的,由牵头科室负责信息公开、宣传、解释等工作,避免政策“打架”现象。 第四条 我社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请涉及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电话沟通并记录在案。 第五条 我社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产生的政府信息,其他行政机关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请协调决定。 第六条 我社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我社与其他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解释。 第八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我社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我社或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我社发现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准确或与自己掌握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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