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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 06- 04 15: 46 信息来源: 区医保分局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医疗保障信息,提高医疗保障工作透明度,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信息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嘉兴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和秀洲区相关规定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保障信息,是指本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及医疗保障服务机构在提供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时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医疗保障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均应予以公开。
第四条 医疗保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合法、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
第五条 本局公开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在发布前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各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局所属事业单位各科室、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医疗保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医疗保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主任由办公室负责人兼任,具体负责医疗保障信息公开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医疗保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公开办”)的具体职责是:
(一)编制医疗保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二)协调各科室医疗保障信息公开工作;
(三)协调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医疗保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
(四)具体承办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查、发布工作;
(五)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各科室承担主动公开信息内容的保密审查、信息更新和依申请公开处理等相关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对本科室制作、保存或获取的信息提出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和范围的意见;
(二)及时提供本科室各类公开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本科室信息公开申请件,履行审批程序后报送办公室;
(三)对拟公开涉及本科室职能的信息提出保密审查意见,对保密期限已满公文和无密级未公开公文进行可否公开的审查;
(四)关注本科室公开信息产生的社会舆情,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制度,各科室确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信息更新和答复处理等工作。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二)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三)各类政务动态信息;
(四)本局公务员考录、人员选聘、人事任免等人事管理信息;
(五)本局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监督投诉的途径和受理、办理情况;
(六)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医疗保障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本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政府信息;
(四)本局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无关的;
(七)法律、法规免于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不予公开的医疗保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医疗保障信息应当公开。
第十三条 除第十条及第十一条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四条 医疗保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
(一)局政务信息公开网站;
(二)区级、市级有关新闻媒体;
(三)区图书馆、区档案馆、区政务服务和数据资源管理办公室;
(四)信息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等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其中,局政务信息公开网站是医疗保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所有通过其他方式公开的信息,应当及时在局政务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开。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责任科室经办人按本办法和有关规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科室内部按规定程序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并依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提请本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重要信息、敏感信息须经领导小组副组长或组长审核;
(三)办公室对科室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复核,确认信息不存在涉密或不宜公开的情况,如有涉密或不宜公开的信息及时删除;
(四)经办公室复核后可以公开的信息,由办公室统一加载到门户网站对应栏目,如有宣传需要,由办公室联系相关媒体并组织报道。
第十六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信息的产生时间;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以信息最后定稿时间为信息的产生时间。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产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及时公开,特殊情况于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变更后,责任科室应当于信息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局公开办,经审核后,由局公开办在2个工作日内作相应内容变更。
第十九条 已主动公开的信息失效的,责任科室应当于失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布失效情况。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合理的,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予以更正。局公开办在接到更正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相关审核确认:如原信息记录确有不准确、不完整、不合理情况的,在审核完成后立刻对信息予以更正;如原信息记录准确、完整、合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更正,并说明理由;如申请更正的信息属本局无权更正的,应当自收到更正要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 保密审查
第三十一条 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十二条 对信息因可能涉密或其他原因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由责任科室说明信息来源及本科室的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审定。确有必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 本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的,由各联合发文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建议,并由主办单位最后确定。公文签发后,本局责任科室应当将有关情况反馈其他联合发文单位。
第三十四条 正式发布信息前,办公室应对保密审查程序的完整性、公开范围的适当性和公开内容的准确性进行确认。
第三十五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对医疗保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内容包括:
(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是否及时公开;
(二)是否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医疗保障信息的申请,并在规定时限内答复;
(三)是否存在暗箱操作,提供虚假信息,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
(四)公众对本局信息公开情况的反映。
对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三十七条 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医疗保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嘉兴市医疗保障局秀洲分局重要信息发布审查表
附件1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秀洲分局重要信息发布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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