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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 2020- 06- 26 17: 04 信息来源: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嘉兴市秀洲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责任追究: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

(三)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八)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政务公开办公室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部门或工作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在期限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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