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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 06- 02 15: 37 信息来源: 区公安分局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是指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情指联勤中心负责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局纪检督察负责追究、处理。
第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责任追究。
(一)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拒不执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三)影响干扰或人为设置障碍,抵制政府信息公开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不履行职责的;
(五)弄虚作假,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做出及下达、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依照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制度由本局情指联勤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
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