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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220000/2020-162240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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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09 |
文号: | 来源: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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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09 |
文号: | |
来源: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于某(化名)是黑龙江人,于2017年3月到嘉兴市秀洲区某纺织公司上班,负责机器维修工作。2018年4月14日,于某在修理机器过程中,由于同事不注意开动了机器,导致其被误启动的机器弄伤左手。事发后由于病情严重送往杭州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示中环小指近节指骨及第3、4掌骨粉碎性骨折;血管神经肌腱关节囊韧带断裂;皮肤撕裂。2018年12月29日嘉兴市秀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秀人社工伤认定[2018]13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其受伤为工伤。2019年4月11日,嘉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嘉劳鉴结字(2019)第7XX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申请人为工伤七级。
因为受伤较严重,经过两次住院手术后于某一直只能休息无法工作,而且于某原本修理机器的工作都是需要双手操作完成,但这次的事故于某再也没有办法从事以前的工作了。公司支付医疗费用后,对其他工伤赔偿却一拖再拖,迟迟不愿意支付。2019年7月,无法工作失去生计的于某来到秀洲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请求让公司尽快支付工伤赔偿,区援助中心在了解情况后,及时受理了案件,对其予以法律援助,并详细说明了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以及起诉需要的证据材料,对案件可能存在的风险事先说明,并指派浙江泰豪律师事务所施霁律师担任其仲裁代理人。
期间,因父亲过世,于某赶回黑龙江照料父亲后事,其后电话一直无法接通,也未告知任何人他的去向。援助律师多次拨打其在申请援助时所留的手机号码,但不是无人接听就是无法接通,多次发短信也无回音,由于一直联系不上受援人于某,施霁律师将该情况告知嘉兴市秀洲区法律援助中心,本着对受援人的关心和负责态度,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多次联系于某,终于在两个月后与于某重新取得了联系。2019年9月19日,于某来到施霁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施霁律师仔细询问了于某工作及受伤情况,查看案件相关证据并耐心细致解释相关法律规定,让于某了解其遭受的不幸属于工伤,有权利获得相应的赔偿及大致的赔偿金额。考虑到于某在嘉兴并无收入来源,希望尽早可以拿到赔偿,施霁律师当天连夜准备好申请仲裁所需全部材料,及时为于某申请劳动仲裁。秀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后,安排于2019年10月28日开庭审理。本着为于某争取尽早获得赔偿的目的,援助律师请求劳动仲裁委联系被申请人嘉兴某纺织公司先安排一次调解。秀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知道于某情况后,特地安排时间在2019年10月24日为双方组织了一次调解。调解中,双方对公司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产生争议,公司认为于某的主张的平均工资包含了加班费,主张赔偿金额过高。在施霁律师据理力争及仲裁员的积极调解下,终于达成了双方均认可的赔偿方案,在扣除了受伤期间于某向公司的借款后,公司在两个月内再支付于某15万元。于某对该结果表示满意,并且也按时获得了全部赔偿。
【案件点评】
1、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本案中,嘉兴市某纺织公司对员工负有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保障员工的薪酬福利等权益的义务,但是其违反法律规定未及时给予工伤员工工伤保险待遇严重侵犯了于某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于某的正常生活。
2、法律是有温度的,此案中法律援助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与秀洲区法律援助中心、秀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相互配合,最终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让于某及时获得了工伤赔偿,依法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