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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11ZF000000/2020-17228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05-06 1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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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洲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策制度

发布日期:2020-05-06 16:08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区政府决策行为,提高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水平,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实行长负责制,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进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政府全体会议形式研究决定。

第五条  决策重大事项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议题。起草单位提出重大行政决策议题,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方可提请上会。

(二)确定议题。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长(或委托常务副长)根据其他副长和政府部门的提议确定。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动议。

(三)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及音像资料等,由区政府办公室组织起草单位提前准备。

(四)会议通知。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应提前1天通知。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应提前3天通知。会议材料应在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当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五)充分讨论。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由长(或委托常务副长)主持。议题由起草单位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六)会议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形式。

(七)作出决定。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可以对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及再次讨论的决定。对意见分歧明显的非紧急事项,原则上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协商后讨论或表决。

(八)形成纪要。会议决策重大事项须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持人签发。会议主持人否定多数人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会议纪要中说明理由。

(九)需提交委研究决策或需报经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十)重大事项(除保密事项外)决定后应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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