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为抓手,开展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先行区创建工作。根据相关文件政策精神,现就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中鼓励公寓式安置相关政策的意见明确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围绕城乡融合发展总目标,通过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鼓励公寓式安置方式,进一步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空间结构,构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需要的土地保障供给体系,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生态功能,促进农村产业兴旺和农民生活富裕,助推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规划引领、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的原则。
二、实施对象和范围
1.从2020年起对列入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区范围内的农户;
2.以整组或整村为单位,农户申请、签约、拆除意愿原则上达到90%以上启动实施项目,三项意愿达100%的村或组优先立项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农房及附属物与宅基地处置政策
1.对列入整治项目区范围的农房及附属物按评估协商回收价补偿。设立连片搬迁奖励,具体奖励政策由各镇制定。上述费用由区国资公司拨付到各镇包干使用。
2. 实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对自愿放弃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并实行公寓式安置的农户给予适当补偿,具体由各镇另行制定宅基地退出操作办法。
3.宅基地复垦后为集体农用地,流转收益归村集体所有。
4.全域土地整治不涉及农村承包土地征收,在农民自愿前提下承包土地可委托村集体统一流转发包。
(二)安置方式分三种
1.“公寓房+产业用房”安置方式
以户为单位,按人口确定安置住房面积后,新增产业用房安置补偿方式,对相对困难群体实行保底安置政策。
(1)安置住房、产业用房区域要求
安置住房应位于中心城区、中心城镇规划区或城镇配套功能较为齐全的区块,安置产业配套用房应安排在产业规划集聚区。用地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安置住房、产业用房均由政府统一建造或委托第三方代建政府回购方式实施。
(2)公寓住房面积计算方法
以户为单位,按在册人口计算:三人以下每人安置60 平方米,三人以上增加人口按30平方米/人计算安置面积。每户保底安置90平方米,可调剂面积不超30平方米。
(3)安置产业用房面积计算方法
根据每户宅基地证合法建筑面积与已安置住房面积的差额确定产业用房面积,并按1:1.5比例配置,定面积不定位置,保底安置50平方米,封顶200平方米,由政府核发产权凭证。
(4)农户取得安置用房方式
农户应部分有偿取得商品安置房与产业用房。安置用房结算方式:以户为单位,按家庭人口安置面积的部分以1500元/平方米结算,超过人口面积部分按2500元/平方米结算。调剂面积按成本价结算。跨区域安置到中心城区的价格上浮30%。产业用房按1000元/平方米结算,地下停车位购买5万/个,每套房配一车位,储藏室按2000元/平方米结算,每户配一个。
(5)农户安置商品房、产业用房,可实行银行按揭及国资回购政策。对产业用房统一实行政府国资回租政策,由镇国资统一经营与管理。回租价格每月不低于20 元/平方米。租金价格以五年为一周期,每年一结算,每个周期租金单价较前一周期递增不低于10%。
农户安置商品房及产业用房,使用权年限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2.“货币安置”方式
(1)农户要求全部或部分放弃安置住房及产业用房的,可以政府回购方式进行。安置住房及产业用房结算方式按政府建造或购置成本价上浮20%确定。
(2)若完全放弃安置用房的必须出具家庭人均不低于30平方米已购住房证明,并承诺永久放弃宅基地,同时30平方米调剂面积视作自动放弃。
3.“异地联排”安置方式
(1)安置区块必须位于中心城镇规划区红线外,一般在村庄规划保留点。
(2)建造面积统一分两种,大户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小户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实行多联排建设,建筑檐口高度不超12米。
(3)原农房及附属物按评估协商回收价补偿,对项目区按时搬迁拆旧及多联排安置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政策由各镇制定,奖励资金从包干资金中列支,可以向农户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
(4)由镇统一规划、放样、验收,建筑风貌按统一设计要求建造。
(5)房屋性质为农村集体土地自建房,并核发农村宅基地不动产权证。
(三)奖励政策
1.规模奖励:整组、集中连片,永久基本农田500-1000亩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每个项目奖励300万元,1000亩以上的整治项目,每个项目奖励500万元。
2.进度奖励:立项后第一年度完成验收后按新增耕地面积奖励水田20万元/亩,旱地15万元/亩;第二年完成验收的水田15万元/亩,旱地10万元/亩;第三年完成验收的水田10万元/亩,旱地5万元/亩。
3.指标奖励:在区级统筹使用指标中,各镇项目实施后产生的增减挂钩指标中的30%,作为规划建设用地预留指标,保障项目区内农村基础设施和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其中用于专项支持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不少于5%,项目所在村不少于3%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
4.工作奖励:按搬迁农户每户5000元作为镇村管理费用,区镇各50%,其中70%可作为有功人员奖励。
四、其他事项
(一)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各镇负责具体实施,实行行政化推动,公司化运作模式。
(二)列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项目复垦验收后产出的各类用地指标收归区级统筹使用,指标一律有偿使用。
(三)有关具体运作管理体系、工作推进机制及各种特殊情形的安置由区镇两级按各自职责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本意见由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