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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 2020- 05- 22 16: 23 信息来源: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范围:

(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二)主动公开的主要内容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信息发布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三)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中国秀洲”门户网站作为本机关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网上查阅点;

(二)各类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作为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应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本机关政务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务信息。

2.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本机关收到申请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1)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3)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4)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九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  本机关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本机关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实行政务信息公开责任制,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嘉兴市秀洲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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