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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 05- 18 10: 39 信息来源: 区民政局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嘉兴市秀洲区民政局办公室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单位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事项。
本局各部门依据本制度规定,协助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本单位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秀洲区民政局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的指导、协调、监督、评议。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局机构、职能、工作、人事信息等情况的,具体包括:
1.机构信息:单位工作职能、单位领导、科室信息、下属单位信息;
2.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依法需公开的文件以及政策解读信息;
2.规划计划: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
3.工作信息:通知公告、工作动态等信息;
4.人事信息:人事任免、其它人事信息;
5.财政信息: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
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便于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 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第十五条 为提高本局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本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第十七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
第十八条 局办公室是负责本局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的机构,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公文的草拟科室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条例》的要求,在发文稿纸上注明其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管理行为无关的内部信息,包括局内部人事任免、内部设备管理、内部规章制度等信息归入依申请公开类政府信息,按照《条例》审查该类信息是否可以公开。
第二十条 局办公室在审核公文时,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同时审核草拟机构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
局办公室认为草拟机构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的要求,可以协商草拟机构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第二十二条 对联合发文,各联合发文机关应当协商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二十三条 公文签发后,局办公室应当按照其属性,分别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属于主动公开的,应直接将该信息通过“中国秀洲”门户网站或者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其他形式全文发布。
第二十四条 本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未按审核规定擅自向社会公示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本局指定局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处,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将其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和咨询。在秀洲区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置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申请人通过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应当填写《秀洲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从秀洲区政府门户网站(www.xiuzhou.gov.cn)上下载。
(一)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向局办公室当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二)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纸张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收到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申请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三)通过网上受理箱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秀洲区政府门户网站(www.xiuzhou.gov.cn)上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确认发送。网络系统接收时间即为申请时间。
行政机关不接受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0573-82720287)咨询相应的服务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信息用途;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五)申请提交的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信息用途;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单位盖章;
(五)申请提交的时间。
第三十二条 本局办公室收到申请人申请,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或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注明公开时间、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能够确定具体办理机构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更改、补正申请。
第三十三条 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本局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当面向本局提出申请,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局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三十六条 本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本局予以更正。本局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八条 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三十九条 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局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是指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责任追究。
(一)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拒不执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三)影响干扰或人为设置障碍,抵制政府信息公开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不履行职责的;
(五)弄虚作假,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行为。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做出及下达、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依照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政务信息公开负面清单
第四十七条 以下信息不宜公开,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负面清单:
1.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3.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
依据:(1)《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予以公开,……。”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4.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2)《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收集、分析、加工政府信息的服务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5.信访事项。
依据:《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向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的法定途径提出。”
嘉兴市秀洲区民政局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