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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 05- 13 09: 49 信息来源: 区政务服务和数据资源管理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一、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区政务数据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办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三、政府信息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四、我办综合科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我办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我办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我办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单位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事项。
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依据本制度规定,协助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五、本单位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六、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我办机构、职能、工作、人事信息等情况的,具体包括:
1.机构职能:包括工作职能、领导信息、内设机构以及下属机构等涉及机构情况的信息;
2.政策法规:上级政府、部门及本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
3.规划计划:年度计划总结、半年度规划;
4.通知公告:企业环评公示公告,本机关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公告;
6.业务资讯:本机关有关工作事项等工作动态;
7.其他公开事项:包括公开制度、公开指南。
七、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
九、本单位的公文在送主要领导签发前,应当对公文进行审核,标明该公文公开属性(机密程度)。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应确定其是否可以公开,并签署意见。未经签发或未经标注公开属性的一律不予复核。
十、非公文类信息,应由综合科提出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主要领导签批,并按公开属性进行处理。
十一、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十二、各科室、下属各事业单位应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因不报、漏报、瞒报、谎报公开信息或因公开信息引起行政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将视情况追究相应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