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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政务服务和数据资源管理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 2020- 05- 13 09: 49 信息来源: 区政务服务和数据资源管理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一、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区政务数据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办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三、政府信息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四、我办综合科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我办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我办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我办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单位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事项。

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依据本制度规定,协助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五、本单位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六、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我办机构、职能、工作、人事信息等情况的,具体包括:

1.机构职能:包括工作职能、领导信息、内设机构以及下属机构等涉及机构情况的信息;

2.政策法规:上级政府、部门及本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

3.规划计划:年度计划总结、半年度规划;

4.通知公告:企业环评公示公告,本机关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公告;

6.业务资讯:本机关有关工作事项等工作动态;

7.其他公开事项:包括公开制度、公开指南。

七、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

九、本单位的公文在送主要领导签发前,应当对公文进行审核,标明该公文公开属性(机密程度)。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应确定其是否可以公开,并签署意见。未经签发或未经标注公开属性的一律不予复核。

十、非公文类信息,应由综合科提出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主要领导签批,并按公开属性进行处理。

十一、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十二、各科室、下属各事业单位应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因不报、漏报、瞒报、谎报公开信息或因公开信息引起行政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将视情况追究相应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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