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
发布日期: 2020- 05- 12 09: 35 信息来源: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机关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二、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一)对下列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1.机构信息:单位工作职能、领导信息、科室信息、下属单位信息;
2.政策文件:政府文件、政策解读信息以及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等情况信息;
3.规划计划:各类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4.工作信息:通知公告、工作动态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5.人事信息:人事任免及其它人事信息;
6.财政信息: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及其它财政信息;
7.重点公开事项:公开指南、公开年报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本机关政务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务信息。
2.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3.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4.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1)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3)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4)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5.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
6.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7.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8.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9.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三、本机关编制和公开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机关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四、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五、本机关设立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筹领导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本机关各业务科室及下属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六、本机关实行政务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七、本规定由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