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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 2020- 05- 12 08: 44 信息来源: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管理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对本局的监督权,更好地为全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行政管理和监督执法过程中制作和应用的信息。

第三条  局农情监测与信息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牵头组织工作,负责承办局政府信息公开及日常维护工作。局机关各科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协助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开、保密原则。

第五条 获取政府信息公开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六条 依据本制度提供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布:

1.组织机构:包括机构职能、领导信息、内设机构以及下属机构等涉及机构情况的信息;

2.政策法规:政策文件以及政策解读信息;

3.双公示:行政处罚相关工作事项;

4.规划计划:发展规划和计划总结;

5.业务工作:工作动态和扶贫脱贫工作;

6.通知公告:本机关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公告;

7.业务系统: 秀洲区智慧农业云平台;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府信息;

    第三章  操作程序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局农情监测与信息中心组织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条 已归档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其他材料,由档案负责人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 局农情监测与信息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应当依法公示未公示的;

(二)公示内容不规范、不准确的;

(三)提供虚假政府公开信息的;

(四)擅自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组织和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对监督机构的监督通知顶着不办,不主动整改信息公示问题的。

第五章  机构建设

分管领导:沈海泉

专职工作人员:毛一帆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农情监测与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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