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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区文化和旅游局 生成日期: 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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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 05- 11 09: 24 浏览次数:

一、什么是省级旅游度假区?为什么要设立省级旅游度假区?

省级旅游度假区是指有明确的空间边界,依托优质的度假资源与环境,具备高质量的度假产品、完善的服务设施和具有优质服务及一体化管理,能够满足旅游休闲度假需求的综合性旅游区。

省级旅游度假区是诗画浙江大花园中的文化旅游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改革创新先行区。设立省级旅游度假区是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休闲度假需求,以及推进我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我省目前有多少家旅游度假区?其中国家级多少,省级多少?发展情况如何?

截至2019年年底,我省共有50家省级旅游度假区,4家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数量和发展质量都位于全国前列。2019年,全省旅游度假区接待游客1.37亿人次,实现总收入619.65亿元,游客平均过夜天数1.73天,重大项目322个,总投资1625亿元。全省70%以上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国内外游客接待量超过100万人次,其中11个旅游度假区国内外游客接待量超过300万人次,湘湖、东钱湖、安吉灵峰、莫干山、千岛湖、鉴湖等20个度假区全年旅游总收入超过10亿元。全省度假区现拥有房间8万间,星级酒店25家。

三、为什么要出台省级旅游度假区办法?

2016年1月1日,《浙江省旅游条例》正式实施,其中对旅游度假区的申请设立等内容做了简要规定。为了规范、明确和细化度假区设立流程及规范管理相关工作,推进我省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出台省级旅游度假区办法。

四、浙江省省级旅游度假区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有何区别?如何衔接?

省级旅游度假区由我省人民政府根据《浙江省旅游条例》和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流程批复设立,先批后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由文化和旅游部根据旅游度假区的国家标准(GB/T26358)组织专家进行评定,具体每年由各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择优推荐省级旅游度假区上报文化和旅游部评定。

五、申报省级旅游度假区需要哪些条件?

申报省级旅游度假区,符合《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GB/T26358),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旅游度假资源丰富,生态环境质量优良;

2.区位优势明显,具备良好的交通、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

3.符合国家有关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

4.突出文化和融合发展,注重优秀文化保护传承和利用;

5.有一批具一定投资规模和影响力且投资主体明确的旅游项目,建成、在建和签订合同的旅游项目总投资达50亿元以上26个加快发展县市、区30亿元以上

6.具有明确的地域界限,无泥石流、崩塌、滑坡等可预测地质灾害威胁,无明显的旅游安全隐患和污染源;

7.与所在地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流域和区域水利规划等相衔接;

8.总占地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

六、省级旅游度假区申报设立遵循什么流程?

省级旅游度假区由所在地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申报与设立分为预审和正式审批两个阶段。预审阶段主要由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进行资源评估与基础评价正式审批阶段由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宣传、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对度假区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请省政府批复设立,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

七、省级旅游度假区的管理机构和其职责有何要求?

旅游度假区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应明确与省级旅游度假区发展相适应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度假区建设和管理,做好项目招引、业态培育、配套设施建设、行业管理、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培训及品牌宣传推广等工作

八、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如何报批?

旅游度假区所在地市(市、区)政府在省级旅游度假区批复设立后两年内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总体规划经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请省政府批准。

九、省级旅游度假区规划和范围调整遵循何种程序?

总体规划一经批准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在实施过程中,因调整总体布局、建设规模、用地性质和功能分区、重大建设项目等,确需对总体规划进行修编的,应按照总体规划报批程序进行

因扩容等原因,确需调整省级旅游度假区空间范围的,应按照申报与设立正式审批程序进行。在批复规划期限内调整空间范围的,空间范围调整和总体规划修编审批程序同步开展。空间范围调整原则上不得超过1次。

十、省级旅游度假区如何考核?如何实现退出机制?

省级旅游度假区每两年考核1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并向社会公布。考核周期内被认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上一个考核周期评价考核优秀的可不参加当期考核。对评价考核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对评价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或连续两个考核周期不合格的由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请省政府予以撤销


政策原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1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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