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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生产销售湿巾 秀洲区两家企业被处罚

发布日期: 2020- 04- 28 16: 05 信息来源: 区卫生健康局 浏览次数:

近期,秀洲区卫生执法人员在浏览网站上发现天猫上某家店铺正在售卖两款湿巾,湿巾标签上印有“除菌”字样,宣传界面中湿巾的适用场景包括“手部清洁、手机消毒、厨卫消毒、玩具消毒”等,宣传用语出现“灭杀新型冠状病毒”、“不仅可以灭杀细菌,更可有效灭杀引起传染性疾病的顽固病毒(冠状病毒、白色念珠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肠道致病菌)”、“多种细菌除菌率>99.9%”等字样。

根据《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卫生湿巾、湿巾等产品禁止标注消毒、灭菌、除菌、药物、高效、无毒、预防性病、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抗炎、消炎、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对象和保质期等内容。”湿巾的这一情况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

 

执法人员又查看了该天猫网店经营者的相关资质信息,发现该店铺的经营者为位于我辖区内的某家企业。通过进一步调查得知,这两款湿巾的生产企业也位于我辖区内。

同时,卫生执法人员经过查询,发现这两款湿巾的生产企业迄今为止未向我单位提交过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相关材料。

 

发现违法线索后,卫生执法人员前往湿巾包装上注明的销售企业进行调查,在查看了该企业提供的这两种湿巾的样品后,执法人员发现湿巾包装上印有卫生许可证号,执法人员顿时产生疑惑:“没有取得卫生许可证哪里来的证号?”

执法人员当场对这两种湿巾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随即卫生执法人员展开调查,执法人员查看了中共嘉兴市委 嘉兴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的“嘉兴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信息一览表(2019年度)”信息,其信息显示该企业使用的卫生许可证号申请者为其他地区某家企业。

换句话说,这两款正在销售的湿巾上标注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号是冒用其他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号!

 

同时,另一队卫生执法人员前往生产这两类湿巾的生产企业进行调查,并对现场发现的湿巾以“就地保存”的方式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卫生执法人员对该湿巾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相关人员做了询问笔录,并对湿巾进行抽样送至区疾控进行检验。

调查过程中,湿巾生产企业对冒用其他企业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号的这一行为进行了解释:“在生产过程中要设计包装的时候,看到了一款湿巾,就把这款湿巾的卫生许可证号照抄下来了。”

大家都知道,他人的卫生许可证号可不能随便就拿来用的!打个比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就像一个人的身份证号,你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可不能乱用他人的身份信息。要知道,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都是要经过材料审核、现场场地布局查验等等一系列的审批环节,这些审批环节的设置这也是为了让企业能够生产出质量达标的消毒产品!

所幸的是,这两类湿巾的《检测报告》显示该湿巾样品各项卫生指标符合《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 15979-2002)要求。

虽然湿巾卫生指标符合要求,但是两家企业生产经营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湿巾行为仍须受到行政处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中的相关裁量标准,本机关对这两家企业分别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日前两家企业均向卫生监督部门提交了不再生产经营无证消毒产品的承诺书,并自觉将前期生产销售的湿巾的最小外包装进行了拆除,杜绝将无证湿巾再次流入市场。

 

具体法律条款:

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有关“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的规定。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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