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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单位:浙江三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晖路1888号15楼E室
经调查和审理,被告知单位存在以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2020年3月25日,秀洲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匿名举报,反映位于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国贸路北侧的新大蓝庭项目,该项目施工分包单位浙江三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随即我大队依法予以立案,并展开调查。
2020年3月27日,浙江三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尹伟富代表公司赴秀洲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调查,由于该公司无法当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向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秀洲人社监询字[2020]第16号),要求其在限期(2020年3月30日)内提供公司在洪合镇新大蓝庭项目上的转包分包协议和公司在该项目上所有农民工花名册、工资清单、考勤表、工资支付记录等书面材料。但该单位未在2020年3月30日的限期内提供所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属未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
被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现依据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平湖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款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嘉兴市秀洲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征收专户(开户行:农行嘉兴秀洲支行,账号:32010104007252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