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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11ZF040000/2020-184863 生成日期: 2020-03-25
发布单位: 区教育体育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卫生、体育、医保/体育
文号: 秀洲教体〔2020〕27 号 来源: 区教育体育局
索引号: 主动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教育体育局
生成日期: 2020-03-25
文号: 秀洲教体〔2020〕27 号
来源: 区教育体育局

关于印发《秀洲区教育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嘉兴市秀洲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 03- 25 10: 59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秀洲区教育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嘉兴市秀洲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发〔2019〕24号)和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洲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秀洲政办发〔2019〕64号)要求,对列入优化审批服务的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区教体局制定了《秀洲区教育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附件1)、《嘉兴市秀洲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方案》(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秀洲区教育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2.《嘉兴市秀洲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嘉兴市秀洲区教育体育局

                                                             2020年3月25日

 

 

附件1

秀洲区教育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工作细则

 

为规范我区教育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一)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秀洲区教育体育局根据事先公布的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对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二)本细则适用于对抽查清单事项中涉及的监管领域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的监管工作,上述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对涉及重点领域,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置。对通过监测途径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在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时,要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的理念。

(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教育系统的全局性工作,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责任,注重内部业务条线职能整合,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融入教育领域执法。

区教育体育局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动,依法依规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建立局办公室牵头抓总、各相关业务科室分工负责的工作推进机制。区教育体育局各业务科室按照抽查事项清单中的职能分工,开展相应事项“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指导工作。

二、监管工作平台

(四)统一使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执法监管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和抽查检查信息的共享应用。涉及现场检查的,要全面应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动态记录执法信息。

(五)“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的抽查事项清单公告、抽查计划制订公布、检查对象名录库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检查对象名单抽取、执法检查人员选派抽取、具体检查任务下达、检查前预查比对、检查结果录入审核及公示、后续处置与考核管理、数据存档等各个工作环节,均应当在执法监管平台操作实施,确保高效便捷、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六)执法监管平台中产生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抽查检查结果信息,自动共享交换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对外公布。

(七)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考核评价,均通过执法监管平台进行,由执法监管平台自动统计并生成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设、年度抽查计划执行、具体任务实施、抽查结果录入公示、后续处置措施等工作开展情况。

三、“一单两库”建设

(八)区教育体育局根据省教育厅依法编制的《浙江省教育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暂行)》,结合实际,进一步增加随机抽查事项报省教育厅录入执法监管平台。

(九)清单中的随机抽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严格进行限制。

(十)检查对象名录库分为综合主体名录库(如企业、非企业等主体)和分类专项名录库(如民办幼儿园库、校外培训机构库等)。

各相关科室负责对照抽查清单,统筹梳理本业务条线检查对象,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设置各分类专项名录库建库标准,包括专项库名称、对象类型、分类指标、对应专业监管要求等内容,并指导、协调本业务条线分类专项名录库建设。区教育体育局按照“谁管辖、谁维护”的原则,对照检查事项清单和建库标准,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单个添加等方式,在执法监管平台中建立本辖区的综合主体名录库和分类专项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维护,确保全面、准确。

(十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区教育体育局满足业务要求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进行分类标注。对特定领域的抽查,还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参与,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

按照“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对照建库标准,通过批量导入、单个添加等方式,在执法监管平台中建立本单位从事双随机抽查检查的各类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维护。

四、抽查工作计划制定

(十二)区教育体育局根据承担的监管工作职责,制订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计划及调整情况应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和市教育局备案,并通过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或秀洲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十三)区教育体育局相关科室负责对照抽查事项清单,结合监管工作需求,提出抽查事项对应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局办公室负责汇总各条线计划,对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相近的,协调合并安排,形成区教育体育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十四)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各批次抽查的范围、数量和时间安排,不同镇(街道)的抽查比重和其他要求。抽查工作计划应当充分考虑检查对象的覆盖面、监管力度和执法力量配比等情况,既要防止失管失衡,又要防止过度检查。

(十五)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应当充分运用公共信用评价,针对不同信用风险、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对于低风险检查对象和守信主体,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高风险检查对象和失信主体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五、任务设置与随机抽取

(十六)除年度抽查计划中明确的抽查任务外,区教育体育局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临时抽查检查。临时抽查检查任务参考年度抽查计划任务执行,执行情况在执法监管平台中予以记录并公示。

(十七)区教育体育局执行抽查工作计划时,应当通过执法监管平台预先设置任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以随机方式分别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根据监管需要,选择符合要求的抽取对象范围。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执法监管平台提供的信用抽取规则,合理确定不同信用风险、信用水平检查对象的抽查比例和被抽查概率。同一年度内,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用水平相对较高的同一主体被抽中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次数不超过2次(含2次)。对重点领域,存在公共信用评价低、经营异常、严重失信、违法违规等情形的,提高抽取比例。因专项整治、特殊事件或上级部门指令等情况另行部署定向抽查的,不受比例和频次限制。

(十八)任务设置由制定该抽查工作计划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操作。任务类型分为年度计划任务和临时任务。其中选定为年度计划中某项任务的,其具体信息自动加载到任务表单栏,其执法结果自动归集到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中。

(十九)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视情采取不定向方式(直接从检查对象名录库所有主体中抽取)、定向方式(按照主体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进行。执法监管平台支持对同一任务的多类检查对象按不同比例分别设置、逐项抽取、合并下达。

(二十)随机产生检查对象,经确认锁定并选择下发名单后即通过执法监管平台分发至各对应的任务执行部门,同时自动在公示系统发布抽查任务公告。

(二十一)同一任务执行时间段内,不同抽查计划设置的任务抽取同一检查对象的,对不同任务进行合并,由任务执行部门一并实施,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二十二)各任务执行部门在执法监管平台中查看任务要求及具体名单,并进行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操作。

各任务执行部门根据该次任务情况,结合本辖区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抽取相应人员匹配到每一家检查对象并进行名单锁定,每家检查对象不少于2名执法检查人员,其中1人为组长。某些检查事项需要特定专家参与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直接委派。

对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直接委派,或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联合进行随机匹配。

(二十三)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取得省政府颁发的执法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

参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执法检查人员,其执法范围根据抽查任务确定,不受执法证上载明的区域范围限制,但应当事先接受“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相关业务培训。

(二十四)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允许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需要报经任务执行部门领导同意后,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它人员中另行指派。

(二十五)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检查任务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检查任务的,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人员中另行指派。

六、抽查任务执行

(二十六)检查组长负责抽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其它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的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抽查任务。

(二十七)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执法监管平台自动匹配或手动选配适用的检查表单,严格对照检查标准进行检查。

(二十八)各检查事项的业务标准参照省教育厅统一发布的业务标准。业务标准与检查事项清单一一对应,明确每个检查事项的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操作要领、发现问题情形、后续处理要求等内容。

业务标准加载到执法监管平台的相关检查表单中,便于执法检查人员对照履行以及事后追溯查证。

(二十九)“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第三方验证活动,或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十)执法检查人员针对不同的检查事项内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上级部门规章的规定行使监督检查权,并视情况依法对当事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三十一)执法检查人员执行现场抽查检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预查比对。检查组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相关信息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结合抽查任务要求确定适合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经预查比对,按照“一对象一表单”的方式,确定符合本次抽查任务要求和抽查对象实际情况的检查表。检查表可以事先打印,也可以应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实施检查后再行打印。

2.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得提前向检查对象透露情况。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确需提前告知检查对象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现场执法检查人员从检查组成员选派但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规范着装、出示执法证件,向检查对象发放《“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通知书》,告知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采取书面方式、口头方式、移动执法设备打印等具体方式。现场检查情况,包括发现问题、处置措施及整改情况等,记录于相应检查表中。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相应检查表的当事人栏目中签字盖章;应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实施检查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3.形成检查结果。执法检查人员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讨论确认检查表中的相关检查结果,并由具体负责检查的人员签字确认。

4.结果审核与公示。执法检查人员通过“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实时录入检查结果。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对未采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在检查结果作出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检查结果录入执法监管系统。检查结果按程序审核通过后,自动归集到检查对象名下,通过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示。审核不同意的,退回执法检查组重新作出检查结论,再次上报审核。

(三十二)检查结果是检查对象在该次抽查时实际情况的客观体现,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改变。但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应当按规定予以及时更正。

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检查结果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任务执行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任务执行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无错误的予以维持。复查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当事人。对异议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十三)因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已注销、被撤销设立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登记许可机关迁移、已关闭停业或正在组织清算等情况,致使任务执行部门无法开展检查的,可以直接形成检查结果,视为完成本项检查任务。

对于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检查对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处罚或惩戒措施。

(三十四)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衔接,及时将发现的违法线索移交给负责日常监督的业务机构进行后续处置。需立案调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初步固定证据,移送办案机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后续处置原则上应当在本次检查任务结束三个月内完结,并在后续监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执法监管平台。

(三十五)《“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通知书》、各类检查表和检查过程中采集的重要证据材料,由检查组按照“一查一档”或“多查一档”的要求,参考行政处罚案卷格式整理装订成抽查卷宗,归档长期保存。对通过“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记录和拍照等形成的电子数据,可通过执法监管平台打印形成归档资料,具体归档保存方式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自行确定。

七、监督考评

(三十六)检查对象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配合检查实施相关活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不得以检查时未发现问题为由逃避相应法律责任或对抗第三人。

(三十七)执法检查人员对其实施的检查任务负责,具体包括:检查事项和内容、提取的产品、提取的证据材料、制作的现场记录、形成的检查结果。

(三十八)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绩效考评范围。按要求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管理、督查检查和效能评估。

(三十九)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下级的考核以执法监管平台的数据情况为基准,未录入或未及时录入数据的,视为未开展或未完成相应抽查监管工作。数据与实际有出入的,应当及时反映纠正。

(四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行,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执法检查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四十一)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责任。

对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未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等情形,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对已按照相关规定和抽查计划安排履行抽查检查职责、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未发现问题、检查对象发生事故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等情形,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八、附则

(四十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相关经费,纳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年度预算。其中涉及专项审计、检测检验等费用,设置专门项目预算列支,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涉及执法车辆、津贴补助等事项,依照当地政府规定和程序办理,同等情况下优先保障。

(四十三)本细则由秀洲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秀洲区教育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暂行)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对象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

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责任科室

1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秀洲区教育体育局

校外培训机构

原则上不超过5%

根据实际需要,同一机构每年原则上不超过2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申报情况与实际办学是否相符、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性行为

局办公室、计财科、人事科、教育科、校园安全管理科


 

附件2

嘉兴市秀洲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国家对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决定将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的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确保许可后的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合法、规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的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按照“四个最严”的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防范风险,分级监管,责任分明”的原则,加强对取得高危项目体育行政许可企业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着力“补短板、破难题”,解决取得高危项目体育行政许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各企业经营体育场馆的有效运行,保障我区参与高危项目体育的安全。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二)《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  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

三、监管对象

辖区内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证的企业。

四、监管重点

(一)重点监管范围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的检查 ;

2.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安全保障制度的检查 ;

3.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安全保障措施的检查 ;

4.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相关体育设施的检查;

5.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人员资格证明、标识的检查 。

(二)检查内容

1.是否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

2.是否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3.是否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4.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5.经营期间是否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五、监管措施

(一)实行高危性体育项目等级监管。

1.体育主管部门根据高危性体育项目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体育设施、体育器材安全状况等,确定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2.联合综合执法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1)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情况;(2)经营期间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数量及持证上岗情况;(3)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4)发生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高危性体育项目经营者;(5)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事项。

(二)现场监督检查。

1.体育经营项目是否依法通过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2.相关体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3.是否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4.是否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责任约谈。

1.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纳入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信用档案。

2.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未及时发现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隐患的,本级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政府未履行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安全隐患的,上级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的体育等部门、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政府和有关部门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六、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体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的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的许可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监管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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