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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保业务办理时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 02- 01 17: 06 信息来源: 区医保分局 浏览次数: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现将部分医保业务办理时限调整如下:

一、针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因疫情原因,延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导致医保退休年限补缴业务一并延迟的,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一)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符合规定的予以提前开通职工医保退休待遇。2019年11月至疫情结束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疫情原因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符合规定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予以提前开通,退休待遇享受开始时间为符合退休条件年月的月。因信息系统原因未能提前开通的,可在该职工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予以待遇补差。

(二)延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年限补缴衔接期。2019年11月至疫情结束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不满规定缴费年限且尚未办理医保退休年限补缴的参保人员,可以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手续,缴费到账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予以提前至符合退休条件年月的次月。

(三)2019年10月(含)之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不满规定缴费年限且尚未办理医保退休年限补缴的参保人员,因疫情原因,延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手续的,缴费到账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予以提前至2020年2月。

(四)医保退休年限补缴和事后报销业务可以同步受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期间,因待遇原因未能刷卡结算的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除外),参保人员可以在疫情解除后,办理退休医保衔接手续时,凭医疗费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等材料同步办理事后报销手续,工作人员受理后将根据调整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予以结报。

二、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续保)时间可提前至2020年1月,在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后,可按规定补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途或接续缴纳全年费用后,待遇享受时间提前至2020年4月;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提出评估申请的,其待遇享受时间最早可提前至2020年2月。

上述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嘉医保〔2020〕8号嘉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关于调整部分医保业务办理时限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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