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索引号: | 330411ZF000000/2020-178089 | 有效性: | 有效 |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12-31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20〕73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12-31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20〕73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一、政策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长效管控,推动“无违建区”创建工作,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落实违法建筑不得办理房屋交易审核确认手续规定的通知》和《嘉兴市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秀洲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政策起草过程
2020年9月为《实施意见》的调研和起草阶段,区三改一拆办公室成立了文件起草组,召开了多场座谈会,经过多次讨论及修改。9月-12月,为《实施意见》的征求意见阶段。9月底,征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区级机关有关部门的意见;10月,在政务公开网和微信公众号征求意见上公示;12月由区司法局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12月,经九届区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在认真梳理、研究、吸纳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实施意见(试行)》终稿。12月31日,正式发布。
三、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
根据省、市关于“三改一拆”“无违建创建”工作的有关要求,在秀洲区范围内对涉及违法建筑的房屋采取“五不准”措施,从源头强化对违法建设的管控,使全社会形成“不能违、不敢违、不想违”的良好氛围,为建设美丽宜居新秀洲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具体措施
1、不准房屋登记。对未提交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的,区资规分局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次登记;对依附已登记房屋、土地进行违法建设并调查属实的,区住建局和资规分局暂停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2、不准提供贷款。以涉及违法建筑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的,经调查属实的,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区资规分局不准给予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各有关商业银行不准给与贷款业务办理。
3、不准登记发证。对单位或个人以违法建筑申请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调查属实的,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区教育体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文旅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资规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照、许可或办理备案手续。
4、不准评优评奖。对涉及违法建筑严重的小区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和违法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当将企业从事违法建设行为的信息及时报送省级部门汇总后提供给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由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记入提示信息并予发布。区住建局根据调查取证情况确定有关主体责任,视情况进行约谈通报,取消相关评优评奖资格。
5、不准提供公共服务。对单位或个人涉及的违法建筑,调查属实且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在行政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准为其申请人提供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服务。
(三)处置流程
1、执行要求。经举报、巡查或其他渠道发现的商住类涉违建筑,且当事人拒不整改的,由相关部门立案查处,依法处置前将处罚决定书函告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分局和住建局,由区资规分局标记为黑名单,并暂停办理产权登记、交易、抵押手续,同时通知当事人。
对核查属实的商住类违法建筑需要采取“不准核发证照和公共服务”措施的,由相关部门将处罚决定书函告相应部门(单位),要求暂停证照发放和提供服务,相关部门在收到函告后,应当将采取措施情况函告属地责任主体。
2、限制解除。对违法建筑的限制措施从被确认或者标记黑名单后保持长期有效,直至违法建筑按相关规定标准整改到位并经现场验收后给予解除。如当事人已对前期确认的违法建筑整改到位的,属地责任主体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踏勘核实,并函告相关部门(单位),当日解除对相关违法建筑限制措施。
(四)职责分工
1、属地责任主体为违法建筑管控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区域内违法建筑的巡查预控、核查上报、督促整改等工作,并在区域内具体做好“五不准”措施的宣传落实工作。
2、区资规分局为具体实施“五不准”措施的组织协调机构,牵头负责部门间的协调联络;负责对本实施意见的解释和制度完善;负责做好对违法建筑房屋转移变更采取限制措施,并对办理当事人做好宣传和告知。
3、区资规分局参与制定违法建筑认定(整改)标准;区住建局负责对违建小区相关开发商、物业、设计施工等单位不准评优评奖相关措施;严把通过设计方案审查环节,预控违建隐患。
4、区教育体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文旅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资规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单位)根据本实施意见,按照各自职能对违法建筑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并对办理当事人做好宣传和告知;对发现或受理的违法建筑信息及时函告属地责任主体。
5、各有关商业银行在办理商住类建筑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时,凡涉及到有违建问题确认信息的,不准给予贷款业务办理。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对违法建筑采取“五不准”措施是有效遏制违法建筑产生,建立违法建筑长效管控的重要举措。各属地责任主体和有关部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具体业务承办专门人员,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统筹协调沟通机制,不断完善内部运作机制,形成合力。
2、明确职责,提升服务。各属地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违法建筑管控责任,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管控,减存量、控增量,不能把“五不准”政策作为违法建筑处置的唯一手段和最终环节,要多措并举强势推进违法建筑拆除整改;各有关部门要及早宣传告知,及时沟通衔接,快速落实措施,在推行本实施意见的基础上,不影响群众办事负担和效率。
3、广泛宣传,严肃纪律。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五不准”措施的宣传解释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凸显政策强大的威慑作用,确保取得预期效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把关,严禁弄虚作假。对“五不准”政策贯彻执行不到位,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2月1日起试行。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区三改一拆办
解读人:杨婧迩
本《实施意见(试行)》由区三改一拆办负责解读,联系科室:区三改一拆办,联系电话:0573-82771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