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索引号: | 330411ZF000000/2020-177000 | 有效性: | 有效 |
---|---|---|---|
发布单位: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生成日期: | 2020-12-16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21〕57号 | 来源: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000000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生成日期: | 2020-12-16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21〕57号 |
来源: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发布日期: 2020- 12- 16 16: 47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增强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功能,激活沉睡资源,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不断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探索建立农村“三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退出机制的工作方案》(秀洲政办发〔2020〕66号)等文件要求,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会同区城乡融合办,结合秀洲区实际,制定了《秀洲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与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于12月23日(周三)下班前将修改意见建议书面反馈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逾期视作无意见。
联系人:刘敏 电话:83675823
传 真:83675825
附件:1.《秀洲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与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0年12月16日
秀洲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与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功能,激活沉睡资源,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不断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探索建立农村“三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退出机制的工作方案》(秀洲政办发〔2020〕6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秀洲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秀洲区范围内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转让与退出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所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或者份额,包含通过继承、赠与、受让等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转让,应当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转让、退出与取得,不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退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其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退出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退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第八条 申请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或退出的股东,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有稳定收入来源,可满足赡养父母与抚养子女义务的;
(二)已办理养老保险;
(三)有固定住所,长期不在本村居住或户口已从本村迁出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或退出,可以委托代理人作为代表提出申请,代理人一般为本户户主。
第二章 股权转让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的出让人应当是股权证上登记的股东,受让人原则上为同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的成员。
第十条 股东转让股权,需经所在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审批同意,单个主体持有和受让的股份之和不得超过该社总股份的3%。
第十一条 出让人申请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申请表;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出让人的身份证明;出让人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书;
(四)其他需要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收到出让人转让申请后,交由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统一对外挂牌发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信息。挂牌发布信息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凡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有受让意向的受让方,应在挂牌期间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并递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受让申请表;
(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
(三)其他需要的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信息公布期满,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对有意向受让的申请人进行审查。审查后,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进行转让交易;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竞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十五条 股权转让受让方确定后,转让交易双方应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指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签订转让合同,办理好股权转让手续。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住址和身份证明;
(二)转让股权的权属、份额和交易金额;
(三)付款方式;
(四)转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六)签约日期;
(七)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转让交易双方凭农村产权交易机构鉴证的转让合同及时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股权证的变更。
第三章 股权退出
第十七条 股权退出是指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持有人将股权退回给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由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其股权进行回购的行为。
第十八条 村集体流动资金占总资产10%以上,且近三年经营性收入年均增幅达百分之五以上时,方可开展集体回购。回购资金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积公益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股权退出遵循以下程序:
(一)股权持有人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申请进行公示,公示三日无异议后,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审核通过;
(三)交易双方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指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签订股权退出协议。
协议内容应包括:
1.双方名称、住址和身份证明;
2.退出股权的权属、份额和交易金额;
3.付款方式;
4.双方权利和义务;
5.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6.签约日期;
7.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双方凭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机构鉴证的退出协议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股权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股权退出的价格以上年度末账面净资产为基础,由退出方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商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商定前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经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对于集体净资产未发生明显变化的一段时间内多次发生的退出行为,退出价格可以参照之前成员大会或经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退出价格,由村三套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经公示五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退出方商定。
第二十一条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回购的股权,可以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用于核减相应的总股权数,设置集体股的,可计入集体股。
第四章 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因转让或退出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转让或退出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股权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并进行备案登记。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全部转移的,应对原股权证予以注销。
当事人股权转移拒不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以依据证明发生变更(注销)事实的资料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新取得股权,所在家庭(单位)无股权证的,可以申请股权登记发证。
第二十三条 办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变更(注销)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变更(注销)申请表;
(二)变更(注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三)变更(注销)涉及的原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
(四)证明发生变更(注销)事实的资料;
(五)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登记簿,办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变更、注销等手续,应以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五章 规范交易行为
第二十五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管理,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行为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退出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所在的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中止交易的;
(三)与出让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在权属上有争议的;
(五)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
中止情形消失后可恢复交易。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转让或退出交易:
(一)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所在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正当理由,并经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批准,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与出让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司法机关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退出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1、秀洲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申请表
2、委托代理书
3、秀洲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受让申请书
4、秀洲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合同
5、秀洲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退出申请书
6、秀洲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退出协议
7、秀洲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登记申请表
8、秀洲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9、秀洲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注销登记申请表
附件1:
秀洲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申请表
所在单位: 单位:股、元
出让人代表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股权证编号 | ||||||
出让原因 在符合条件的()内打“√” | ( )有稳定收入来源,可满足赡养父母与抚养子女义务的; ( )已办理养老保险; ( )有固定住所,长期不在本村居住或户口已从本村迁出的; ( )其他特殊情况: | ||||||
股东姓名 | 股权数 | 股份金额 | 出让股权数 | 出让股份金额 | 备 注 | ||
合 计 | |||||||
计划交易价格 | 单价: | 总价: | |||||
付款方式 | 开户行 账户名 账 号 | ||||||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本申请表一式三份,出让人代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产权交易中心各留存一份。
附件2:
委托代理书
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户家庭成员 、 、 、 、 、
拟 (转让或退出)其持有的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具体 (转让或退出)股权数和股份金额见《秀洲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申请表》,上述人员均同意委托 (身份证号: )代为履行股权 (转让或退出)的相关手续,授权时限至交易及后续变更(注销)完成为止。
授权人签名:
年 月 日
受权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秀洲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受让申请表
单位:股、元
受让方 | 地址 | ||
单 位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受让股权数 | 受让股份额 | ||
自有股权数 | 自有股份额 | ||
交易价格 | 付款方式 | ||
受让理由 | |||
股权出让人所在单位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本申请表一式三份,受让单位(人)、股权出让人所在单位、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各留存一份。
附件4:
秀洲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合同
编号:秀 股转( ) 号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
住址: 联系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
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秀洲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与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在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内的 股的股份(出让方各股东出让股数具体为: 股、 股、 股、
股、 股),以每股___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总转让款合计____元人民币。
二、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即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并于20__年__月__日前,将全部转让款交付给甲方。
三、甲方应在乙方付清全部转让款项后,在三个月内协助乙方办理好股权证的过户手续。在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时,按照___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规定的股份登记办法进行登记。
四、乙方凭登记的股份享受该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资产收益分配(股权分红),其他权益不与股份挂钩。
五、 双方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六、 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后,甲方将定金退还给乙方或抵作转让款。乙方如逾期未支付转让价款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合同自解除后甲方有权对所转让的股权另行处置,乙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2、如属甲方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乙方定金。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可以请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市、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经协商,决定__(是或否)鉴证。
九、本合同内容如需修改,或有未尽事宜,应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并报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备案。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各一份。
出让方: 受让方:
鉴证方: 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
(盖章)
签约日期:二○ 年 月 日
附件5:
秀洲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退出申请表
所在单位: 单位:股、元
退出人代表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股权证编号 | ||||||
退出原因 在符合条件的()内打“√” | ( )有稳定收入来源,可满足赡养父母与抚养子女义务的; ( )已办理养老保险; ( )有固定住所,长期不在本村居住或户口已从本村迁出的; ( )其他特殊情况: | ||||||
股东姓名 | 股权数 | 股份金额 | 退出股权数 | 退出股份金额 | 备 注 | ||
合 计 | |||||||
计划退出价格 | 单价: | 总价: | |||||
付款方式 | 开户行 账户名 账 号 | ||||||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本申请表一式三份,出让人代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产权交易中心各留存一份。
附件6:
秀洲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退出协议
编号:秀 股退( ) 号
退出方(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
住址: 联系电话:
接收方(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
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秀洲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与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退出事宜,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将在___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内的__股的股份(退出方各原股东退出股数具体为: 股、 股、 股、
股、 股),以每股___元的价格退回给乙方,总价款合计____元人民币。
二、乙方应在20__年__月__日前,将全部退出款交付给甲方。
三、甲方应在乙方付清全部款项后,在三个月内协助乙方办理好股权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在办理股权变更或注销手续时,按照___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规定的股份登记办法进行登记。
四、 双方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五、 违约责任
1、协议履行后,乙方如逾期未支付退出价款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对所退出的股权另行处置。
2、乙方付清全部款项后,如甲方不配合变更或注销股权证,乙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变更或注销。
六、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市、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经协商,决定__(是或否)鉴证。
八、本协议内容如需修改,或有未尽事宜,应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并报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备案。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一份。
退让方: 受让方:
鉴证方: 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
(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
秀洲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登记申请表
单位:股、元
申请人代表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地 址 | ||||
股权数 | 股 | 股份额 | 元 | ||
股权证编号 | |||||
股份来源 | 股改( )、转让( )、退出( )、继承( )、赠与( )、其他( ) | ||||
股东姓名 | 股权数 | 股份金额 | 备 注 | ||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意见 (通过机构交易的填写)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村股份 经济合作社意见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本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人、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各留存一份
附件8:
秀洲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单位:股、元
申 请 人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地 址 | |||||
股权证编号 | ||||||
变更原因 | 转让( )、退出( )、继承( )、赠与( )、其他( ) | |||||
变更前 共 股 元 | 股东姓名 | 股权数 | 股份金额 | 备注 | ||
变更后 共 股 元 | 股东姓名 | 股权数 | 股份金额 | 备注 | ||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意见 (通过机构交易的填写)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村(社区)股份 经济合作社意见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本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人、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各留存一份
附件9:
秀洲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注销登记申请表
单位:股、元
申 请 人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地 址 | |||||
股权证编号 | ||||||
注销原因 | 转让( )、退出( )、继承( )、赠与他人( )、其他( ) | |||||
注销股权 共 股 元 | 股东姓名 | 股权数 | 股份金额 | 备注 | ||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意见 (通过机构交易的填写)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村(社区)股份 经济合作社意见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本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人、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