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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000000/2020-17346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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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11-14 13:30:18 |
文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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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0-11-14 13:3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秀洲区重大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实现权责统一,推动实现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是指对区级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嘉兴市秀洲区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相关制度,在重大决策承办、决定、执行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行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嘉兴市秀洲区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明的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不受干部职务变化和任职期限的限制,已退休或者转任其他岗位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需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情形
第六条 区级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重大决策承办阶段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调研工作严重不充分、致使误判作出决策的;
(二)未进行可行性研究、合法性审查的;
(三)未根据该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听取公众提出意见建议的;
(四)未主动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各相关业务部门、下级执行单位意见或邀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的;
(五)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涉及征地拆迁、农民负担、环境生态、社会保障、公益事业等方面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政策制定以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决策承办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区级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重大决策决定阶段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府决定、命令决策的;
(四)对应该及时作出的决策久拖不决的;
(五)遇上级政策调整等因素,未及时调整现有政策的;
(六)因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七)违反保密纪律的;
(八)未按规定做好重大事项决策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印发领导集体成员和有关部门,或者未按规定形成和保存重大事项决策会议档案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八条 区级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重大决策执行阶段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决策,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
(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或者执行偏离决策方案,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
(三)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而未及时报告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决策执行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方式及适用
第九条 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的方式:
(一)口头效能告诫;
(二)通报批评;
(三)书面效能告诫;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停职检查;
(六)引咎辞职;
(七)责令辞职;
(八)免职;
(九)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形单处或并处。
第十条 重大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具体划分如下:
(一)承办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未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重大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
(二)分管领导改变承办人员的正确意见,导致发生重大决策过错的,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应报请而未报请集体研究、直接作出决定,导致重大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三)未经承办人员拟办、分管领导审核,或者改变承办人员、分管领导正确意见,主要领导直接作出决定,导致重大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四)集体研究决定导致重大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组织集体研究决定的领导人员负直接领导责任,参与决策人员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所列决策过错行为之一的,进行责任追究。情节轻微的,给予口头效能告诫、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书面效能告诫、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决策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因决策过错追究过责任,之后因类似决策过错再次追究责任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对决策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控告人、检举人或者决策过错责任调查处理的承办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三条 决策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对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决策过错发生的;
(三)因决策执行单位不能正确、及时执行决策,导致决策过错发生的;
(四)有会议记录或其他证据证明决策参与者的意见正确,但未被采纳的;
(五)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程序
第十四条 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实施。必要时,可由上级机关或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直接实施。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程序。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决定应当同时报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涉及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追究,应在当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予以扣分:
(一)受到书面效能告诫及以上处理的人员,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二)受到引咎辞职及以上处理的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可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责任人享有陈诉和申辩权。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诉和申辩;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七条 责任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责任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镇、街道及其工作人员发生决策过错需追究责任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嘉兴市秀洲区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配套制度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