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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000000/2020-17346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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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11-14 13:21:01 |
文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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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
生成日期: | |
文号: |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0-11-14 13:21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号)、《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秀洲政发〔201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嘉兴市秀洲区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相关规定进行界定。
第三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区政府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等相关单位配合区政府法制机构做好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应当通知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参加;为提高工作效率,区政府法制机构也可以参加该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在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将决策草案和相关资料送交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决策草案涉及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内容是否合法;
(三)决策草案的起草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第七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进行考察;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区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二)、(三)、(四)项规定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第八条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采取上述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所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区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区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
合法性审查意见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九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认为决策草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直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办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
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期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决策承办单位对区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经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核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向区政府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一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政府对该重大行政决策不予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情况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