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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不服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回复案

发布日期: 2020- 10- 15 10: 2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秀洲复字〔20209号

 

申请人:余某某。

被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嘉兴市秀洲区洪兴西路1670号,法定代表人冯雷,局长。

 

申请人余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嘉兴市秀洲区某食品商行的投诉举报回复,于2020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新冠疫情期间复议中止,5月18日本机关恢复复议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9日在12315平台作出的处理决定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9年12月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编号:133041100201912066446XX)向被申请人举报某食品商行(淘宝店名:XXX零食屋)销售虚假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称:“日前,我局收到你对嘉兴市秀洲区某食品商行开设在淘宝平台上的XXX零食屋店铺的投诉举报。你举报该店铺在销售日本进口杉本屋石头剪刀布玩趣造型凝胶糖果(汽水味)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经调查,我局认为:日本进口杉本屋石头剪刀布玩趣造型凝胶糖果(汽水味)是由被举报人于2019年11月6日从贸易有限公司进货的。包装上有中文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30日,保质期至2020年2月29日,标注‘原产国:日本’、‘经销商:贸易有限公司’等信息。嘉兴市秀洲区食品商行提供了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货单据复印件等,标明上述进口食品已经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检疫,准予进口。嘉兴市秀洲区食品商行作为食品经营者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违法事实不存在,不予立案。

被申请人的上述回复不实,理由如下:

一、涉案商品的中文标签为假标签

举报人曾要求被举报人提供涉案商品中文标签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以及标签原件、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但被举报人无法提供,说明该涉案商品的中文标签并非是在入境前就贴上的,而是被举报人不知从何渠道把货物入境,然后自己贴上标签,是假标签。因此,该涉案商品是不可能通过检验检疫合格的,所以也不可能有相应批次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就算能提供,也是假的。

二、没有相应批次的进货发票。

被举报人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应当要有与涉案商品相应批次的进货发票,而且该进货发票还要能与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信息相符合,否则该进货发票就是伪造的。反之,如果没有涉案商品相应批次的进货发票,则说明该涉案商品并不是被举报人从进口商处购进的,而是从其他渠道购进的,然后自己加贴篡改标签,以达到符合该《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内容。

三、没有完整的证据链。

被举报人即使能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但只要没有与涉案商品相应批次的进货发票,那就还不足以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被申请人未调查上述情况,就认定被举报人所售涉案商品的进货渠道是正规合法的,属于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全面调查职责。所以,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是违法的。而且,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全面调查职责,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9年12月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其于2019年12月1日在被举报人食品商行在淘宝网经营的XXX零食屋”网店购买了3件“日本进口杉本屋石头剪刀布玩趣造型凝胶糖果(汽水味)”,认为涉案商品的中文标签是假标签且涉案商品属于非正规渠道进口,向被申请人举报。

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于2019年12月16日对被举报人该款产品的中文标签和进货查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检查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发现违法行为,遂于2019年12月26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0年1月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的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及《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食品商行(淘宝店名:XXX零食屋)销售的“杉本屋石头剪刀布玩趣造型凝胶糖果(汽水味)”,包装上有中文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19年05月30日,保质期至2020年2月29日,原产国:日本,经销商:贸易有限公司。食品商行是于2019年11月6日从贸易有限公司进货的。食品商行提供了2019年11月6日《贸易货物出库指令单》、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019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2019年8月7日《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且《贸易货物出库指令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的“杉本屋石头剪刀布玩趣造型凝胶糖果(汽水味)”生产日期是2019年05月30日,保质期至2020年2月29日,与举报人提到的涉案商品完全一致,形成证据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商行作为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进口食品的合格证明材料,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

涉案商品包装上的中文标签载明了配料、原产国、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方法、经销商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净含量、营养成分表。根据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不同批次相同产品的检测报告,杉本屋石头剪刀布玩趣造型凝胶糖果(汽水味)营养成分表与涉案商品中文标签有关内容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涉案商品“杉本屋石头剪刀布玩趣造型凝胶糖果(汽水味)”中文标签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自2007年10月9日起对进出口食品标签进行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已经取消。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12号令,实施日期:2009年4月15日),《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被废止,《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已取消。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已主动核实案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且不予立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本机关查明:2019年121日,申请人在食品商行经营的XXX零食屋”网店购买了3件“日本进口杉本屋石头剪刀布玩趣造型凝胶糖果(汽水味)”,商品总价为5.7元。同月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食品商行销售虚假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举报后,对食品商行进行调查核实。20201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反馈食品商行违法事实不存在,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引发本案争议。

上述事实有12315平台举报详情、现场笔录、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贸易货物出库指令单、检测报告、产品外包装照片、订单截图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对进出口食品标签进行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已经取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12号)废止规章中包括《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故《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已被取消。申请人要求食品商行提供案涉商品《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食品商行未提供,申请人据此认为涉案中文标签为假标签的理由不成立。案涉商品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与中文标签内容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余某某作出的关于嘉兴市秀洲区食品商行投诉举报的处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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