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秀洲区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为切实加强警示教育,区安委办定期对典型案件进行通报,以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现将近期全区查处的2020年第四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永丰余(嘉兴)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生产条件未经安全评价案。2020年8月24日,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永丰余(嘉兴)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在该企业复瓦车间制糊间发现现场存放有氢氧化钠78袋(25kg/袋),近2吨左右。经了解,该氢氧化钠主要用于掺入木薯粉内以增强粘性,年用量10吨左右,企业未对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生产条件开展安全评价。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的规定。2020年9月7日,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永丰余(嘉兴)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嘉兴市秀洲区王店百乐油漆装饰店拒不配合反恐安全防范应对处置工作案。2020年7月7日,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接到秀洲区平安建设检查问题清单反馈后,在嘉兴市秀洲区王店百乐油漆装饰店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销售油漆等危化品未按规定使用特殊商品销售实名登记系统进行实名制登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2020年8月10日,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秀洲区王店百乐油漆装饰店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吴奶其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2020年5月25日,王江泾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根据有关线索,在王江泾镇虹南村小街井246号出租屋内发现吴奶其存放的竹林牌松香水51桶(共计510kg);彩虹牌调和漆稀释剂127桶(共计1270kg);湖邦磁漆422桶(共计 6330kg);光华牌(光华两虎、光华湘汇)醇酸涂料350桶(共计 5250kg)等危险化学品。6月29日,执法人员在吴奶其租赁的位于新塍镇观音桥村仲昌桥6号房屋一层及南侧仓库内检查时发现其存放的光华两虎牌醇酸磁漆792桶(共计10296kg)、松香水25桶(共计250kg)以及光华湘汇、华湘磁漆、华泰涂料等共计1097桶。其中松香水、稀释剂属于易燃液体类危险化学品,其余4种涂料经采样送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检测,证实“光华两虎”醇酸涂料(快干银粉漆、醇酸磁漆-中黄)两种属于危险化学品。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的规定。2020年7月28日,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吴奶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4、金永林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案。2020年8月3日17时30分许,嘉兴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秀洲直属队执法人员在嘉湖公路新塍大道路口巡查时,发现浙F62636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就近引导至嘉湖公路流动治超点。该车为四轴重型自卸货车,本次运输的是水稳混凝土,经嘉湖公路流动治超点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74750千克,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43750千克,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许可证。因此,该车驾驶员金永林驾驶浙F62636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的规定。2020年8月4日,嘉兴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秀洲直属队依法对金永林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5、嘉兴市联建纺织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保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2020年4月29日,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经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中发现,嘉兴市联建纺织有限公司存在“2020年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如实记录”的行为,其行为涉嫌未如实记录(保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该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和3月6日开展的安全教育培训,缺少培训人员的考核成绩,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调查。5月18日,经执法人员复查,上述问题已在规定期限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2020年6月3日,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嘉兴市联建纺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6、浙江沃克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时间少于有关标准规定案。2020年6月2日上午,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对位于秀洲区王店镇工业园区梅嘉路647号的浙江沃克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3名2020年新进员工岗前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少于有关标准规定(经查实,该公司 3 名 2020 年新进员工岗前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只开展了 8 个学时左右)。当事人在接到《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秀综责改字[2020]第 03-010 号)后,已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2020年7月10日,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对浙江沃克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6起典型案例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严肃查处,体现了我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坚定决心。各镇(街道)、秀洲国家高新区、秀洲经济开发区(王店镇)要准确把握新时代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主动适应,扎实工作,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牢固树立安全发展、依法治安、严管严查的执法意识,进一步深化、细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