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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000000/2019-151675 | 有效性: | 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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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9-08-30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19〕43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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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9-08-30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19〕43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一、制定背景
1.制定目的。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秀洲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明确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监管职责,解决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等情况。
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实施办法》(嘉兴市人民政府第46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嘉兴市镇(街道)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嘉公管办〔2014〕12号)。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分别为总则、监管规程及工作机构、招标方式与工作程序、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编制、评标方法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监督管理及附则。一共二十八条。与2013年旧文相较,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调整了进场限额标准
严格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的要求相应调整了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限额。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由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200万元)调至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4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4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由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万元)调至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由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0万元)调至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万元)。
(二)明确了各方主体责任
本次修订主要针对小型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主体责任模糊、监管职责不清的现象进行了明确。
明确了招标人、项目法人是招投标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负责人,负责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开展、标后合同履约及管理,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中标人履约情况的跟踪、考核。
明确了区公管委是全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等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协调,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办公室设在区政务数据办,是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管、协调和服务。
明确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
(三)规范了特殊事项办理
针对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的和邀请招标的特殊情况,明确了各主体职责,规范了操作流程。要求实施主体完成以下流程后方可实施:提交书面申请,邀请相关行业专家论证并出具论证结论,业主单位主管的区级部门、镇(街道)、区属国资公司的招投标领导小组或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材料及相关招投标资料交区发改部门审核,送区公管办备案。
规范了PPP模式、EPC模式实施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下放至区交易中心开评标的,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由区公管办监管,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
(四)放宽了准入条件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嘉兴市镇(街道)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嘉公管办〔2014〕12号)“创新小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的意见,将小型工程建设发放招标文件到开标不少于7天缩减为不少于5天,并允许与招标公告公示时间同步计算。
对于涉及重大民生公益等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在镇(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同意后,在满足规划审批、土地供给等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容缺受理,但必须在项目开标前补全全部手续,并提供设计图、工程量清单等全套资料。
三、实施范围
本《实施办法》实施范围:全区区级部门、镇(街道)、秀洲高新区、秀洲经济开发区、区属国资公司。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1.解读机关:嘉兴市秀洲区政务服务和数据资源管理办公室(公管办)。
2.解读人:中心副主任 陈迪宇。
3.联系电话:0573-82722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