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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 08- 19 14: 11 信息来源: 体育科 浏览次数: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为推动我市体育产业加快发展,有效扩大体育消费,积极培育多元市场主体,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扶持作用,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政策意见》(嘉政发〔2016〕4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扶持条件与标准 

符合嘉政发〔2016〕49号文件明确的项目、企业、团队和个人(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公益性项目、平台除外),按以下条件与标准给予补助、奖励。 

(一)体育产业平台和项目 

1、扶持体育产业基地、特色小镇等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按照《嘉兴市级服务业发展资金补助操作细则》(嘉发改〔2016〕334号)予以支持。 

2、建立市体育产业发展项目库,积极推荐项目申报浙江省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库。省库外的优质市库项目,经认定,给予一定额度的扶持,每年市库项目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项目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对新认定的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国家体育产业示范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省级体育产业示范项目,按以上标准减半执行)。 

(二)体育服务业 

1、对举办或承办省级、国家级、国际性重大商业体育赛事,且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经认定,按规模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对落户嘉兴3年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品牌商业体育赛事,且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国内品牌赛事、国际品牌赛事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申报条件: 

①前置条件:办赛前到市体育局备案;办赛前获得省级以上相关体育部门批复;有完整的赛事举办材料;未获得体彩公益金补助的商业性体育赛事;赛事级别以实际参赛范围为准;每个赛事项目门类申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 

②经济效益:按赛事投入、赛事收益进行评估。 

③社会效益:按赛事等级、规模、影响进行评估。 

2、对举办的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体育专业展会,经认定,分别给予承办机构不超过100万元、8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对新开办的健身休闲企业、体育特色培训机构,经认定,3年内给予不高于50%的房租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体育旅游示范景区、国家级体育旅游精品线路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新认定的省级运动休闲基地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对新认定的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优秀项目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对新认定的省级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品牌(名牌、商标)荣誉的体育服务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体育用品制造业 

1、对主营业务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的体育用品制造企业,经审计认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可用于激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创新团队。 

2、对新认定为省级体育用品制造业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对体育用品制造企业新获品牌(名牌、商标)荣誉的,按 《嘉兴市级工业发展资金补助操作细则》执行。 

(四)楼宇经济 

体育产业特色楼宇项目按照《关于印发嘉兴市级支持楼宇经济发展财政资金补助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嘉楼办〔2015〕37号)和《嘉兴市体育产业特色楼宇认定创建标准》(嘉市体〔2016〕85号)予以支持。 

(五)投融资渠道 

1、对重点体育产业项目可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给予资助。申报贴息年度的前三年内批准立项项目,已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且资金到位,按照该项目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实际发生利息的50%—80%给予贴息,上一年度实际发生利息总额不足20万元(含20万元)部分按80%贴息,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50%贴息。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贴息期不超过3年。对逾期利息和罚息不予贴息。 

2、支持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上市,对纳入上市培育计划的体育企业,按上市相关政策给予扶持。 

(六)税费优惠 

1、体育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以及创意和设计费用等,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的水、电、煤、气、热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 

4、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向体育事业的捐赠,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人才队伍培养引进 

1、体育高端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经认定,参照市级人才引进政策中有关户口、住房、技术职务、家属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执行。 

2、对体育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领军人才,经认定,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奖励。 

二、申报程序与材料 

(一)申报程序 

本细则涉及到服务业、工业、科技、金融、人才等专项资金(补助资金)的项目按各专项资金(补助资金)相应程序申报。其余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项目并有申请意向的单位,按要求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一式五份按属地原则向所属区体育局(教文体局)申报,由区体育局(教文体局)汇总后报送市体育局。 

市体育局对申报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实地考察、绩效评估、部门联审后报市体育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定,在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市财政局发文下达项目资金分配文件。 

(二)申报材料 

项目单位需根据申报的项目正确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纸质及电子文本): 

1、投资项目需填写“嘉兴市级体育产业项目财政资金投资补助申请表”(附件1),并附以下材料: 

(1)项目立项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2)项目竣工验收证明资料; 

(3)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4)绩效目标; 

(5)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2、规模奖励、其他补助等项目需填写“嘉兴市级体育项目财政资金补助(奖励)申请表”(附件2),并附以下材料: 

(1)经有关部门批准证明文件; 

(2)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3)符合营业额(销售额)增长指标奖励条件的需提供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市政府相关文件或批示件; 

(5)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其他事项 

1、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市本级,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涉及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2、投资大、前景好、带动示范效应强的体育重大项目或企业,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市体育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定后进行支持。 

3、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补助(或奖励)在所有财政补助(或奖励)政策中,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安排。每一企业年度所有财政补助(或奖励)金额不得超过上年度该企业缴纳国、地税收地方财政留成数。 

新办企业原则上按照以上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给予三年的宽限期;免税企业、民办非企业不受此限;科技成果转化的孵化期企业不受此限,但孵化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公益性项目和平台建设类项目不受“双限”,但扶持期不超过五年。 

4、投资补助、规模奖励等通过购买劳务方式由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5、涉及第一条第1款“体育产业基地、特色小镇等重大体育产业项目建设”、第二条第2款“举办体育专业展会”、第二条第8款“体育服务企业获品牌(名牌、商标)”的申报项目具体按《嘉兴市级服务业发展资金补助操作细则》(嘉发改〔2016〕334号)执行,资金来源由市级服务业发展资金安排。涉及第三条第3款“体育用品制造企业新获品牌(名牌、商标)”的申报项目具体按 《嘉兴市级工业发展资金补助操作细则》执行,资金来源由市级工业发展资金安排。涉及科技、金融、人才等事项的申报项目,分别在相关专项资金或补助资金中给予落实,同一事项不重复补助或奖励。 

6、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体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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