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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000000/2019-17373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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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生成日期: | 2019-04-08 17:00:06 |
文号: | 来源: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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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
来源: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日期:2019-04-08 17:00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秀洲国家高新区、秀洲经济开发区,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研究,我局草拟了《秀洲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结合各自职责,提出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请于4月10日(星期三)上午下班前反馈至区发改局投资科,逾期视作无意见。联系人:潘勤妹,联系电话:82720215(338341),传真:82720350,,邮箱:33396461@qq.com。
附件:《秀洲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意见》
嘉兴市秀洲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4月8日
秀洲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优化投资结构,根据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一般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区属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融资或利用国债用于建设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原则: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应与地方可用财力相适应,既统筹兼顾又集中财力保重点;
(二)政府投资项目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部门合理分工,协同共管;
(三)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四)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制、质量监督制。
第四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发起,成员单位由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和水利、审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协调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建设以及竣工验收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证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执行情况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二)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三)编报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协调检查;
(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七)组织项目后评估。
以上程序可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视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作适当简化。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各部门(单位)、各镇(街道)、秀洲国家高新区、秀洲经济开发区(王店镇)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意见,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后,编制完成《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下达。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周期、总投资、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来源、年度建设形象进度等。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下达后,各实施单位依据计划开展项目前期审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新增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总投资或者增补计划的,按下列情况进行调整。
(一)500万元以下项目,由联席会议审议;
(二)500-1000万元(不含)项目,由联席会议审议后,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常务副区长同意后审批;
(三)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项目,由联席会议审议后,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区长同意后审批;
(四)2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审批;
(五)涉及调整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由联席会议审议,报区长办公会议,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审批。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总投资400万元以下的,只报批立项;总投资4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项目,原则上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区发展和改革局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前,必要时组织进行咨询评估或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报批项目建议书前,应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合规性审查;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取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和用地预审意见;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业主应当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履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合并审批前应取得上述部门批准意见。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项目取得初步设计批复前,须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概算审核报告。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业主应当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履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和咨询机构应严格按有关规范,依照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投资估算,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并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不得缺项、漏项和有意压低投资概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突破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10%以上的;
(二)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三)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用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重新报批的。
第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要严格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的技术评审、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按照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严格项目投资预算审批,未经预算审批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投标。
第十八条 对超规模、超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规划评审。未批复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不予允许进入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须重新报批初步设计和概算。
第十九条 对于时间紧任务重的项目,经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同意后,允许完成可研报批后提前招投标,但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全手续,否则按未批先建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政府部门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区政府指定的国资公司负责代建。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招标人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严格控制招标文件中设立暂估价,不得出现重大缺项、漏项。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招标确定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中标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防雷、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专项验收应尽量联合办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成,项目业主应及时进行专项验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送区审计局进行造价审计;编制工程的竣工决算,报区财政局审核;编制项目竣工报告报区发展和改革局,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委托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未经审计、审核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应在项目交工验收后及时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报送项目竣工验收申请。项目业主申请验收应递交下列主要申请资料:
(一)竣工报告,由项目业主提交项目总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总结、财务决算报告和环保、消防、职业安全卫生、防疫、档案等专项报告;
(二)勘察、设计报告,由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提交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评估报告;
(三)施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提交工程施工情况报告;
(四)监理报告,由项目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
(五)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
(六)需初步验收的,提出初步验收报告;
(七)工程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项目是否达到竣工验收的要求;
(二)审查建设单位提出的竣工报告(包括相应附件);
(三)审定竣工决算;
(四)检查工程施工情况,核定设计、施工质量;
(五)对未完工的部分收尾工程,审定其内容、数量、投资和完成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这部分实际投资可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结算,直接列入竣工决算;
(六)对竣工验收中提出的主要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解决意见;
(七)对建设单位整理完整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审核检验;
(八)审定技术经济指标对比分析报告;
(九)通过竣工验收报告,审查规划验收确认书和确认竣工验收备案表。
第二十七条 项目档案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加强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凡政府投资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二十八条 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政府项目稽察机构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对项目进行稽察,并向区政府报告。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有选择性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评价结果报区政府。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变更和概算调整
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在施工过程中以设计变更或补签其他协议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等,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除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外一般不得变更。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期间发生的涉及施工合同价款调整的单个分项工程变更。建设中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和及时的原则,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
(一)单项变更额度在50万元以内的,由业主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
(二)单项变更额度在5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100万元的,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政府投资项目联席会议,并提出变更审核意见,报分管副区长签署意见后由常务副区长审批;
(三)单项变更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政府投资项目联席会议审核,并提出变更审核意见,再报区长办公会议审批。特别重大的工程变更由联审会议确定论证方式。
工程多次变更的,变更额度按照累计变更额度计算。累计变更增加的项目投资,必须控制在项目概算内,不得超概。
第三十二条 工程变更须出具《秀洲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等变更凭证。《秀洲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须由建设单位代表签字并盖章。属设计变更的应附原设计及变更设计的构造简图,说明变更理由,并由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及设计单位盖章。工程变更量和变更费用,应说明计算过程。
第三十三条 业主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当项目出现超概算情况时,业主单位须一次性对项目超概情况进行梳理,编制概算执行情况报告和概算调整申请报告,按程序进行报批,在批准前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批准:
(一)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投资与概算不符,差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投资与概算不符,差额在10%以上或500万元以上的,其中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业主单位须提供概算平衡计划表,不得再次突破概算。对超概算项目,区审计局事中介入,并对特别重大项目执行概算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三条 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原则上不签定结算价格,但主要材料应注明产地、品牌、规格、组价依据和结算原则。
第三十四条 工程变更应在施工前办理审批手续,出具工程变更签证审批表等凭据。工程变更签证单上下之间应连续编号注明变更日期,超过规定时间或到最后补签的视作无效。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的标准,规范精心施工。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区财政局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政府投资项目专项资金账户,凡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全额纳入专户,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开工前要排出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照预算和审定的资金使用计划及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并逐步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政府投资项目按建设资金的10%预留工程款,用于工程审计(审价)后的资金清算。
第三十七条 决算审核或审计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尚未拨款的,停止拨款,财政收回相应的预算指标。
第三十八条 区财政局严格按照上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拨付资金,对项目业主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规定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建筑安装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所有工程竣工后,必须送区审计局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审计;建筑安装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下的工程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委托审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项目建议书、可研、初设及相关前置条件报批,依法进行公开招标,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实施项目建设,切实加强内部审计和内部管理。
第四十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作为联席会议发起部门牵头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和组织实施,并会同相关部门对超概、大额工程变更等重点项目的变更必要性、变更后工程实施到位情况等开展抽查。
第四十一条 区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审查、财务决算审批等财务管理工作。项目预算、决算由区财政局直接审查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审价机构进行审查,但审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必须由区财政局确认。
第四十二条 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等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其余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审计局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审核,区审计局审定。
第四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管理、质量管理、施工安全、建设工期和工程造价等。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应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造成资金损失浪费严重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决定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进行工程建设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或隐瞒、肢解工程以规避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违反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有贪污、挪用行为或其他造成浪费和损失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项目审批、资金拨付和项目监管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有权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法律、法规等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秀洲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秀洲政发[2011]35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