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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11ZF220000/2019-104739 有效性: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19-04-30 15:05:11
文号: 来源: 行政复议与法制科 杨嘉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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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动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19-04-30 15: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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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行政复议与法制科 杨嘉烨

向街道办申请村书记作为的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19- 04- 30 15: 05 浏览次数:

近日秀洲区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许某某与某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复议申请案件。

【基本案情】

许某某对某村委书记保存其内有许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银行卡不服,于2019年3月22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将原该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村委书记保存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银行卡交由该村第十村民小组组长于某保管。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为某村十组的村民。2014年申请人承包的土地被征迁,现已征迁完毕。本次征迁已形成合法有效的补偿分配方案,除申请人及村民小组长于两户外,其余小组成员己经按照该方案将征迁补偿款发放完毕。现属于申请人及于某两户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由于某保管,但实际保存该款项的银行卡由村委书记控制,村委书记因村民小组有人对分配方案不服,尚未将该银行卡交于某,也未将相关费用发放给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本案申请人未厘清相关法律关系。本案申请事项经多次变更,申请人原复议请求为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监督职能或某村村务职责,责令发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职责”,履行监督职能和村务职责为两项不同法律关系,发放补偿款职责和责令发放补偿款为不同申请事项,复议机关出具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明确复议请求。申请人后明确复议请求为责令被申请人将原该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村委书记保存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银行卡交由该村第十村民小组组长于某保管

本案中,针对村委书记无权保存他人银行卡,申请人有权要求村委书记返还银行卡,其中涉及的应是民事法律关系,而非行政法律关系,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起诉要求村委书记不当得利返还,或依据其它民事关系保护自身权利。因此,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焦点评析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委会与基层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于该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发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是行政机关义务,至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发放至各集体组织,行政机关已就该项职责履行完毕。分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属于各自治组织的自治范围,行政机关不应也无权进行非法干涉,故申请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村务职责于法无据。

【办案体会

厘清法律关系有助于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更好地保护村民权利。在村务生活工作中,村民最多接触的是村委会,村委会可否成为行政复议的主体,一般而言,村委会属于村民自治组织,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其作出的决定不是行政行为,对其决定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但是,如果村委会做的决定是有权行政机关授权作出的,对其决定不服的,可以以授权机关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故村委会可否成为行政复议的主体关键是看村委会是否依照授权履行行政机关职责。行政机关对自治组织不应过多干涉,而应对其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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