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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000000/2015-159055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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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5-08-31 |
文号: | 秀洲政发〔2015〕18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其他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000000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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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5-08-31 |
文号: | 秀洲政发〔2015〕18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秀洲区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强化行政决策实施与监督,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号)、《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秀洲政发〔201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区政府的下列活动:
(一)拟定、制定公共政策;
(二)拟定、决定公共管理服务事项方案。
前款所称公共政策,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含相关规划、计划、定价目录等);所称公共管理服务事项,包括政府投资以及国有资产处置等。
第三条 区政府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决定突发事件处置的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规定。
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的活动不属于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决策工作实行下列基本程序:
(一)在调查研究、综合协调基础上,制订草案、方案或者其他拟制文稿(以下统称“草案”);
(二)对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按照政府工作规则,提请审定或者审议。
重大决策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章的程序规定。
第五条 区长或者分管副区长可以直接提出决策建议,并指定决策起草部门。
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区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区政府或者通过区政府各部门向区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区长或者分管副区长收到决策建议后批准同意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指定决策起草部门。
第六条 选取决策目标,应当充分反映社会需求和体现公共利益;不需要行政干预的事项,不应当作为决策目标。
制订草案,应当充分掌握信息,加强协商协调,注重合法权益保护,避免遗留、激化矛盾。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不得超越权限决策。不得拖延决策或者决策不作为。
第七条 草案通过后,区政府应当以法定公文种类制发文件。属于最终决定的,除涉密外,应当公布。
第八条 决策机关有关负责人、有关审议人员、审核(审查)人员、起草人员,按照其在决策中的职责和作用,对决策结果负责。
第九条 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决策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决策,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十条 决策文件公布、付诸实施后,任何相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执行、遵守。
第二章 重大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决策,是指有关下列事项的决策:
(一)依法应当由决策机关报告或者提出草案并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审查、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本级政府工作规则、本部门工作制度明确的重大决策事项;
(三)社会关注度高或者专业性强,决策机关认为情况复杂、需要谨慎处理的有关决策事项。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第十三条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由草案起草单位组织实施。
负责草案审核、审查等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开展相应调研工作,并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等重大决策事项,有关决策机关负责人应当参与调研。
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公众参与,应当通过网络平台、社会公示或者新闻媒体等便于知晓的方式,公告决策信息、公众提出意见的时间和联系单位等内容,并通过座谈会或者上门走访、问卷调查、听证会等方式,深入基层调研,听取、了解各方面的看法、意见。
对社会关注的问题,应当进行解释、说明,加强与相关群体和公众的交流、沟通。
第十五条 对重大决策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进行技术咨询和评估。
参与专家论证的人员可以包括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的资深人员。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参与重大决策的合法性论证和审查。
专家论证采用会议形式;难以召开会议的,也可以采用其他咨询意见的形式。
第十六条 风险评估工作包括查找风险点,判断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和总体风险,考虑控制风险的相关措施。对直接关系相关群体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区有关规定,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查找风险点,应当重点研究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中的反对意见,全面考虑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负担、技术能力、权力寻租等各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
对风险评估过程和结果,可以单独出具报告,也可以在有关材料中反映。
风险评估工作应当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工作开展。
第十七条 重大决策过程中,应当根据事项内容和需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对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决策机关是否具有相应法定权限;
(二)草案相关内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是否抵触或者不一致;
(三)草案制订过程中有关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工作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 合法性审查工作由下列单位负责:
(一)属于规划、计划、定价目录的,由草案起草单位负责;属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二)属于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制定部门负责;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文件的,由主要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三)决定政府投资、国有资产处置等公共管理服务事项的有关草案,由草案起草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提请审议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起草说明或者其他汇报材料。
起草说明或者其他汇报材料应当反映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依据;
(三)起草过程中有关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主要工作;
(四)对各方面主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起草过程中的主要反对意见和理由,风险评估情况;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未按照规定通过专家论证或者风险评估的决策事项不得提请审议。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由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是否审议通过草案,由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审议时,对草案相关内容负有职责的人员应当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
对有关方面分歧较大、反对意见较多的事项,应当调整方案、暂缓决策或者取消。
第二十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有关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工作可以简化:
(一)执行上级机关命令;
(二)时间紧急;
(三)各相关部门无实质意见分歧;
(四)决策机关在日常行政工作中对类似决策事项已有比较充分的调研基础。
按照前款规定提请审议草案的,应当在报送的材料中予以说明。
第三章 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强化决策落实;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行政管理服务目标,应当分解任务,细化要求,明确责任,加强督查,确保决策实施。
第二十五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决策执行效率,并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政务服务网的建设,公开有关审批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审批结果。
第二十六条 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土地和房屋征收等审批工作中,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行政许可、城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以及风险评估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的业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强与相关群体的沟通和交流,做好风险防范、控制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监督本级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决策工作。
监察、审计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对决策有关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决策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决策及决策执行工作向决策机关、决策执行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决策机关、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建立行政首长电子信箱和意见建议办理制度,对意见建议及时予以回复。
第三十条 决策机关、决策执行单位应当跟踪了解决策实施情况,加强对有关重大决策实施效果的评估,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对已实施的决策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适时依法作出修改等决定。
第三十一条 决策机关应当按照权利保障、社会公正、简政放权、制度衔接的原则,采取定期清理等方式,及时修订或者废止已不适应情况变化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在决策起草、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决策工作失误或者不良影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因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严重不作为,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原因,同时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相关群体和公众代表、专家以及其他参与决策过程的有关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由有权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相关群体和公众代表、专家以及其他参与决策过程的有关人员应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有关人员在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本部门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嘉兴市秀洲区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区政府决策行为,提高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号)、《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秀洲政发〔201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嘉兴市秀洲区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相关规定进行界定。
第三条 区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定,实行区长负责制。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进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政府全体会议形式研究决定。
第五条 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其说明;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四)专家意见或者研究咨询机构论证报告;
(五)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决策草案的风险评估报告;
(七)涉及决策草案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决策重大事项时,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咨询论证。政府主管部门对重大事项要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议题,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方可提请上会。
(二)确定议题。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区长(或委托常务副区长)根据其他副区长和政府部门的提议确定,一般不采取临时动议,紧急情况除外。
(三)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及音像资料等,由区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提前准备。
(四)提前通知。区政府常务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提前1天通知与会人员。区政府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提前3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五)充分讨论。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或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议题由分管领导或有关单位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讨论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六)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
(七)做出决定。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可以对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及再次讨论的决定。
对主要问题意见分歧明显且属非紧急事项的,原则上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完善协商后,由下次会议讨论或表决。
(八)形成纪要。会议决策重大事项须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领导集体成员和有关部门。需提交区委研究决策或需报经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会议主持人否定多数人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会议纪要中说明理由。
(九)重大事项(除保密事项外)决定后实行政务公开。
第七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集体决策重大问题,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八条 决策执行机构应当将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政府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向区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第九条 区政府可以根据执行机构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参照本规定的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行政首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
第十条 决策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政府重大决策决定的,决策机关和决策执行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十一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向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嘉兴市秀洲区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调整和完善我区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加强对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与评价,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号)、《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秀洲政发〔201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中及实施后的评估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由负责评估的组织、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施行过程中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后的效果作出的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行政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下称“后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执行单位负责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后评估工作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 后评估应当定期进行,其周期视决策所确定的决策执行时限或者有效期而定。
第七条 决策执行单位制定后评估工作方案,方案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评估时间、委托评估和评估经费预算等,方案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决策执行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实施评估,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专业咨询机构等机构进行评估。
受委托评估单位应当未曾参与决策草案起草阶段的相关论证、评估工作,并在委托范围内开展评估,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受委托评估机构另有资质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后评估可以根据决策的具体情况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后评估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是否一致,与本级的其他决策是否存在不协调;
(二)决策是否得到执行,决策内容或者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
(三)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四)决策实施的成本与效益分析;
(五)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和长远影响;
(六)决策在利益相关方中的接受程度,在公众中的认知程度;
(七)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主要原因。
第十条 评估工作小组或受委托的评估单位可以采取文献研究、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等方法收集整理决策信息,采取专家咨询、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综合分析信息,最终取得综合评估结论。
第十一条 后评估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收集决策实施前后的相关信息,归纳基本情况;
(二)开展调查、评估;
(三)综合分析收集的资料信息,得出初步结论;
(四)起草评估报告草案,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论证;
(五)召开会议评审评估报告草案;
(六)形成后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评估过程中,决策执行单位或受委托的评估单位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刊、新闻媒体等公布后评估的有关事项,采取问卷调查、民意咨询、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决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同时应当就公众意见建议采纳情况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评估工作小组或受委托的评估单位应当科学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评估。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权衡利弊或按照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参与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后评估工作结束后,决策执行单位提交后评估报告,报政府研究审定。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决策内容、决策执行情况和决策效果进行总体评估;
(二)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继续执行、暂缓执行、修改决策内容或者停止执行的结论以及相关建议。
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继续执行、暂缓执行、修改内容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后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决策的,经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者专题会议讨论同意后,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
决策评估报告建议对决策内容作重大修改的,按照《嘉兴市秀洲区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二章规定的程序执行。
区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六条 后评估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经后评估,确认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有行政过错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嘉兴市秀洲区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
及责任倒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秀洲区重大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实现权责统一,推动实现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是指对区级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嘉兴市秀洲区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相关制度,在重大决策承办、决定、执行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行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嘉兴市秀洲区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明的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不受干部职务变化和任职期限的限制,已退休或者转任其他岗位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需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情形
第六条 区级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重大决策承办阶段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调研工作严重不充分、致使误判作出决策的;
(二)未进行可行性研究、合法性审查的;
(三)未根据该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听取公众提出意见建议的;
(四)未主动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各相关业务部门、下级执行单位意见或邀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的;
(五)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涉及征地拆迁、农民负担、环境生态、社会保障、公益事业等方面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政策制定以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决策承办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区级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重大决策决定阶段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府决定、命令决策的;
(四)对应该及时作出的决策久拖不决的;
(五)遇上级政策调整等因素,未及时调整现有政策的;
(六)因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七)违反保密纪律的;
(八)未按规定做好重大事项决策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印发领导集体成员和有关部门,或者未按规定形成和保存重大事项决策会议档案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八条 区级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重大决策执行阶段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决策,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
(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或者执行偏离决策方案,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
(三)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而未及时报告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决策执行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方式及适用
第九条 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的方式:
(一)口头效能告诫;
(二)通报批评;
(三)书面效能告诫;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停职检查;
(六)引咎辞职;
(七)责令辞职;
(八)免职;
(九)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形单处或并处。
第十条 重大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具体划分如下:
(一)承办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未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重大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
(二)分管领导改变承办人员的正确意见,导致发生重大决策过错的,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应报请而未报请集体研究、直接作出决定,导致重大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三)未经承办人员拟办、分管领导审核,或者改变承办人员、分管领导正确意见,主要领导直接作出决定,导致重大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四)集体研究决定导致重大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组织集体研究决定的领导人员负直接领导责任,参与决策人员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所列决策过错行为之一的,进行责任追究。情节轻微的,给予口头效能告诫、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书面效能告诫、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决策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因决策过错追究过责任,之后因类似决策过错再次追究责任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对决策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控告人、检举人或者决策过错责任调查处理的承办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三条 决策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对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决策过错发生的;
(三)因决策执行单位不能正确、及时执行决策,导致决策过错发生的;
(四)有会议记录或其他证据证明决策参与者的意见正确,但未被采纳的;
(五)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程序
第十四条 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实施。必要时,可由上级机关或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直接实施。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程序。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决定应当同时报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涉及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追究,应在当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予以扣分:
(一)受到书面效能告诫及以上处理的人员,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二)受到引咎辞职及以上处理的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可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责任人享有陈诉和申辩权。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诉和申辩;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七条 责任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责任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镇、街道及其工作人员发生决策过错需追究责任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