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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11ZF220000/2019-104725 有效性: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19-02-28 09:02:03
文号: 来源: 新塍司法所 山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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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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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9-02-28 09: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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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新塍司法所 山佳怡

雇佣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 2019- 02- 28 09: 02 浏览次数:

近年来,新塍镇树木覆盖率大大提高,种植树木买卖这一行业开始盛行,挖树这一职业也开始兴起,舒老板是专门做树木买卖生意的,雇了老林去挖树,同时喊了开轻型自卸货车的小徐去给自己装吊树木。这一天,老林坐着小徐开的吊车打算去挖树,但是小徐在开车途中实施右转弯时,车上起重臂与老林发生碰撞,造成老林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小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老林无责。

受伤救治经济压力大

老林家属接到通知后,看到老林情况严重,立即送到杭州浙二医院,但是治疗费用太过昂贵,老林家属无力承担,虽然舒老板垫付了1万元,但是老林一直在重症监护室,每天花费将近1万元,为此老林家属找到舒老板和小徐,希望两人能再多垫付点,但是两人都不愿再多垫付,只提出等治疗完成后再进行协商。

申请调解寻帮助

老林家属找到新塍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希望调解员能够介入,帮忙协调,老林看病期间,舒老板和小徐能够再帮忙垫付点医药费,到最终处理的时候再扣除,调解员听了老林家属的叙述表示同情,但是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权利,而现在当事人只有一方,小徐和舒老板都没有到场,无法进行调解。显然只有一方当事人无法开展调解,因为老林家属有舒老板和小徐的电话,应老林家属的要求,调解员拨打了舒老板和小徐的电话,咨询两人是否愿意来此调解,小徐表示愿意配合,但是舒老板直接推说家里事情太忙了无法到场,等到老林治愈后,该自己担的责任,自己不会推卸的。

上门调解,情与法的结合得突破

调解员考虑到目前的情况比较复杂,老林家的经济情况无法坚持到完成治疗为了老林,调解员打算进行一次上门调解,说到就做,调解员在征求舒老板同意后,召集老林家属和小徐一起去舒老板家进行调解。舒老板在调解员到后,对老林的遭遇表示同情,但是自己已经拿出一万元为其救急,很是仁至义尽了,而且这个是交通事故,小徐是负全责的,跟自己没有多大关系的呀。为了使调解能够顺利进行,调解员首先从法律角度出发,为其普相关法律知识,老林和小徐都是舒老板雇佣了来给自己挖掘和装运树木的,而这个交通事故是在这个过程中发生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小徐来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小徐为全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小徐理应作出赔偿。

然后调解员又从情理角度出发,老林、小徐和舒老板毕竟认识的时间不短,彼此都有感情在,老林发生这样的事情大家都没有想到,也不希望发生,但是事情已经发生了,最重要的是解决问题,老林家的情况,彼此之间都是了解的,希望能为老林家解一下燃眉之急。

在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下,最终舒老板愿意再拿出1万元、小徐愿意拿3000元帮助老林暂渡难关,希望老林能够早日康复,调解暂时告一段落。

互谅互让完美化解

随着治疗老林也慢慢地康复过来了,三方当事人再一次来到镇调委会,希望就老林受伤事件做再一次的终结调解。调解员看到老林已经病愈也感到很是欣慰,同时作为中间人为其搭建一个沟通的平台,因为第一次的调解中,大家对相关法律方面的法条、法规都有了一定的认识,再一次的沟通中大家也比较心平气和,万幸的是老林也已经康复差不多了,大家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最终以小徐和舒老板补(赔)老林人民币5万元达成协议。

调解员有话说:

本次案件同时包括雇佣劳务关系和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这两个法律关系,调解员将涉及到的法律条款清晰明确地为其说明并普及,让调解在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顺利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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