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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220000/2019-104767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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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19-10-22 |
文号: | 来源: | 王江泾司法所 殷汉 |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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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19-10-22 |
文号: | |
来源: | 王江泾司法所 殷汉 |
老年农民没有稳定收入,不少人即使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也会选择外出打工。而从事的工作大多又累又危险,发生工伤在所难免。老年农民工的取证能力差,受伤后又该如何维权?近日,王江泾镇人民调委会受理了一件此类劳务者意外受伤纠纷,为我们解答了这个疑惑。
65周岁的杨某因家庭条件困难,多来年一直在嘉兴打工,2018年11月7日,杨某在同乡王某开办的小作坊干活时被脱水机里面的废丝甩出搅伤左手臂,后送嘉兴市第二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6000元左右。
“虽然是自己不小心,但我是因工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王某应该给予赔偿。”杨某出院后就赔偿问题一直与老板王某进行协商。但王某在支付了6000元医疗费后,因双方对赔偿净额分歧较大,不肯再拿出钱来。
经多次催讨无果,杨某找到王江泾司法所,希望予以调解处理。在了解了事情的详细情况后,王江泾镇人民调委会调解员严玉珍将双方当事人引到了调解室。杨某表示自己是在小作坊工作时意外受伤的,现在虽然出院了,但是身体状况很不好,希望王某能给予七万元的补偿款。听完了杨某的陈述,王某表示:“杨某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60岁,超龄农民工,不受劳动法保护,且当时杨某受伤后,我也马上将其送到医院进行救治并支付了医疗费用,在这个事情上,我已经尽到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但是考虑到他家里条件也不是很好,出于人道主义的角度,我愿意给予四万元补偿款,再多也就没有了。”
由于双方在意外事故的性质和补偿数额上仍存在较大分歧,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调解员及时调整方法,通过运用“背对背”调解方法,既把工伤保险、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法规讲透彻,通过以案析法的宣讲,说服杨某放弃过高的补偿要求。同时明确告知王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杨某虽超过退休年龄,但属农民工,未享受退休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杨某与用工方应为劳动关系。王某作为用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在司法所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一次性支付杨某赔偿金5.5万元(包括住院的费用5000元),成功化解了这起纠纷。
老娘舅有话说
中国现行法律只有禁止招收童工的规定,法律未禁止招收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从事劳动,法不禁止而可为。即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只要企业愿意接收,服从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企业按月发放工资,双方之间形成的关系就是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况且,中国农民并无退休年龄的规定,国家规定男性60岁,女性50岁的工人办理退休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企业及有关部门不能以此作为拒绝赔付超龄农民工的因工受伤的条件和理由,这是现代法制和文明社会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