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都摔成这样了,加班就不能算工伤了?吃饭时间就不能算工伤了?我难道自己愿意摔跤?班是我自己愿意加的?我年纪大怎么了,有本事你们不要招我进来呀,公司怎么能不负责?”前些日子,凌大姐气冲冲地来到秀洲新区联合调委会申请调解。
算不算工伤?
凌大姐是某公司员工,去年9月26日下班后,因为晚上需要继续加班,就在公司食堂吃晚饭,吃完饭下楼时,一不小心摔倒在楼梯上,被送往浙江新安国际医院治疗,经诊断其为左侧股骨下端骨折并进行了手术救治,于10月10日出院,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为此,凌大姐及家属向该公司申请工伤赔偿,并要求公司另外补偿其他相关费用4万元。但该公司认为凌大姐不属于工伤,公司无赔偿责任,故双方发生了纠纷。秀洲新区联合调委会在接到凌大姐的人民调解申请后指派老娘舅及时介入。
去年10月16日,老娘舅陈金芳先去公司方了解情况,公司方对凌大姐受伤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凌大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是在工作时间受伤,所以不属于工伤,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了解了事情的经过以及公司方的态度后,老娘舅提出,希望公司方接受人民调解的方式,待其联系凌大姐家属后,一起到调委会解决此纠纷,公司方表示接受。
公司应不应赔?
过了几天,老娘舅把双方当事人约到调委会进行第一次调解,在这次调解中,公司方表示只愿意承担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责任,对此,老娘舅陈金芳向公司方指出,虽然国家法律对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适用工伤未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公司方应该承担一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对老娘舅的意见,公司方表示,从人身损害赔偿角度出发,凌大姐受伤不在上班时间,不是执行公司工作任务,是其个人不小心导致的,与公司无关,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老娘舅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该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在本案中,凌大姐虽然受伤时不是在执行工作任务,但其受伤是因为晚上需要加班留在单位食堂吃饭才造成的,因此,与执行工作任务有内在联系,所以公司仍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当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本案中,当事人凌大姐因为自己不小心而摔倒,所以自身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老娘舅的意见,公司方表示乐意接受。
同时,老娘舅告知双方,诉讼途径解决纠纷费时费力,对公司方并无好处,希望双方当事人慎重考虑,最终公司方同意一次性赔偿凌大姐5万多元。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老娘舅有话说
眼下,不少企业从节约人力成本的角度考虑,热衷于聘用退休人员,很多退休人员也乐于“发挥余热”。于是,一群退而不休的银发打工者开始活跃在我们身边。这群人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如不适用工伤赔偿,那么他们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根据文中所述的相关法律规定,这些人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可以从人身损害赔偿的角度主张权利,要求雇佣他们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雇员可以申请人民调解或直接向法院起诉。当然,当事人一定要注意搜集和保存好相关证据,比如在劳动时受伤的证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