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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11ZF220000/2018-104697 有效性: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18-08-10 15:15:22
文号: 来源: 法援中心 申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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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18-08-10 15: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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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援中心 申东晓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责令关闭,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 2018- 08- 10 15: 15 浏览次数:

咨询内容:

我是嘉兴市某民办学校负责人,政府直接通知学校关闭,所有教师和学生转至某公办学校。后学校关闭,并进行相应赔偿;且经政府相关部门协调,所有教师与这个民办学校的劳动合同解除、社保停缴,同时与某公办学校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社保新缴。现经地方劳动保障所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大部分教师的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以每月***元由我单位负责支付且已结清,个别教师不同意按照此金额赔付,要按照更高的工资进行赔付。想咨询:我们属于学校性质,而且是被政府责令关停的,是否需要向教师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他教师要求每个月更高的赔付是否有依据?

律师意见:

首先,经查,此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根据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系用人单位性质,其与教师建立的劳动关系的订立、履行、解除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其次,学校被责令关闭终止与教师之间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的补偿基数所依据的是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及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此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在合同终止前,个别教师的平均工资无论是低于***元还是高于***元,都应当按照实际的月平均工资进行赔偿,而不是主张多少金额就按照多少金额来赔偿。

最后,建议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再根据劳动者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请,举证证明劳动者的实际月平均工资,再根据实际工作年限及实际月平均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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