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区政府工作部门 > 区司法局 > 以案释法
索引号: 330411ZF220000/2018-104683 有效性: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18-07-04 17:10:53
文号: 来源: 新区司法所 柏铮艳
主题分类: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索引号: 主动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18-07-04 17:10:53
文号:
来源: 新区司法所 柏铮艳

唆使他人逗狗,致使第三方受伤,责任怎么分担?

发布日期: 2018- 07- 04 17: 10 浏览次数:

“你家狗咬伤人不应该你这个主人赔偿吗,与我有什么关系?”,“我家女儿被你家狗咬了,你还想不赔医药费?”,“又不是我家狗故意咬伤你家女儿的,他不踢我家狗不就没事了,凭什么钱要我一个人赔偿?”6月中旬,秀洲新区联合调委会,处理了一起特殊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

事情是这样的:丁女士9岁女儿(叮叮,化名),在517日下午放学回家,走到李女士家门口时,正值张先生11岁儿子(张尔,化名)在邻居老王的教唆下挑逗李女士家的狗,可能是不小心弄疼了狗,狗突然发狂,狗遂追赶叮叮并咬伤其左小腿。叮叮经过住院治疗,总共花去医药费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800元,丁女士事后要求李女士、张先生、老王三人赔偿经济损失时,三人互相推诿,均不愿意赔偿丁女士所遭受的损失。多次协商无果后,丁女士向秀洲新区联合调委会申请调解,于是就发生了开头的一幕。

在受理调解后,李女士明确表示拒绝赔偿,辩称:狗是经张先生儿子挑逗才发狂的,造成丁女士女儿被咬伤的原因全是张先生儿子的错,因此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而张先生更不愿意赔偿了,因为自己儿子是在老王的教唆下去挑逗狗,而且自己小孩才11岁,年小不懂事,对事情没有恰当的判断能力,如果没有老王的唆使,自己儿子不会去逗狗,也不会造成丁女士的女儿受伤,所以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老王却说,虽然是自己让张先生的儿子去挑逗狗,但是自己不是狗主人,所以也不愿意承担。至此调解陷入了僵局,眼看四方当事人又要开始争吵。调解员决定先分开调解,一对一的单独进行调解。

经过初步的调解和调查,调解员发现本次的焦点在于:三个人,责任人应该怎么分担?法律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第一,丁女士的女儿受伤直接由李女生家的狗咬伤,作为动物饲养人的李女士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此次事件确系老王的过错引起,有过错的老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主要原因就是老王的唆使行为造成,因此老王应承担主要责任,作为张先生儿子而言,对事情没有恰当的判断能力,属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其行为直接导致了丁女士女儿受伤的结果,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李女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后可,可以向被告张先生追偿。

最终三方当事人经过调解员的释法,同意各自按责任向丁女士的女儿赔偿医药费。

老娘舅有话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