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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11ZF220000/2018-104690 有效性: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18-07-30 09:00:47
文号: 来源: 洪合司法所 胡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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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18-07-30 09: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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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洪合司法所 胡永军

借款案胜诉后对方仍不付钱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 2018- 07- 30 09: 00 浏览次数:

【案例经过】

村民崔某来洪合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咨询,2014年崔某借款30万给同村的赖某,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61231日前还清,但赖某逾期未还,故崔某向管辖法院起诉要求赖某还款并要求支付利息。20182月法院判决支持崔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赖某归还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但赖某在判决生效后履行期限超出的情况下,仍然不予归还,最终崔某拿着法院的生效判决书的情况下仍然追讨无果。故崔某来洪合司法所咨询,问怎样才能让自己已经得到法院判决确认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法院对于生效判决的权利实现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解答】

对于已经经过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的生效法律文书,赖某作为还款义务人有义务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按期还款,若赖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崔某可以依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向原一审法院请求强制执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有权通知被执行人配合履行还款义务,如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还可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手段。若执行过程中查明赖某确实暂时没有还款能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可以对还款期限再做协商。若赖某有偿还能力但是拒绝偿还,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触犯我国《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刑事犯罪。故基于以上法条依据及法理分析,律师提醒并建议崔某若赖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建议崔某持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中的裁判内容起草一份强制执行申请书,将自己的执行主张请求向原一审法院提出,要求原一审法院对赖某进行强制执行。原审法院执行局会对崔某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法进行处理。当然在必要的情况下,也欢迎双方一起来洪合镇公共法律服务站调解协商解决。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4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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