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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11ZF220000/2018-104679 有效性: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18-06-11 09:47:38
文号: 来源: 王江泾司法所 钟佳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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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8-06-11 09: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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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王江泾司法所 钟佳栋

电瓶车与自行车相撞六旬老人不幸死亡

发布日期: 2018- 06- 11 09: 47 浏览次数:

528日晚上6点左右,秀洲区王江泾镇腾云村村道北区路口处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者毕某是个28岁的小伙。

老人骑自行车与电瓶车相撞

据路人描述,当天晚上近70岁的王老太骑自行车沿着腾云村村道由东向西骑行实施左转弯时与开电瓶车的小伙毕某相撞。王老太受伤倒地,路人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王老太被送往嘉兴市第二医院抢救,529日王老太经抢救无效死亡。

王老太家属要求肇事者赔偿

很多人以为只有开汽车肇事才构成交通肇事罪,电瓶车肇事,只要违法交通法规酿成重大事故,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且由于电瓶车不买保险,肇事人理赔要自己掏钱。王老太抢救费用共计花了3万多元,家属要求肇事者承担。

王老太家属要求肇事者毕某家属赔偿抢救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30万元。

家人称其有精神病史

据肇事者父亲反映,毕某有精神病史,现在吃药见好,可时常还会犯。

追责要看精神鉴定

王江泾法律服务中心律师介绍,在刑事责任方面,这起案件的关键是要做司法鉴定,看肇事者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若鉴定结果确认肇事者为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应责令他的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交警组织双方到镇调委员调解

530日下午,双方对于交通事故事情经过均表示无异议,调解员从死者抢救费用、死亡赔偿金等法律规定的费用来计算出应该赔偿的大致金额,在人民调解员的劝说下,事故双方达成一致,肇事者家属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壹拾万元,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王老太家属出具了谅解书。至此,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平息了。

律师提醒

交通事故在民事赔偿方面,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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