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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11ZF220000/2018-104670 有效性: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18-04-25 15:32:29
文号: 来源: 洪合所胡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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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18-04-25 15: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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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洪合所胡永军

离婚协议书中赠与子女的房产能否撤销赠与?

发布日期: 2018- 04- 25 15: 32 浏览次数:

【法律求助】

洪合镇村民于某来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咨询,于某与前妻戴某1987年7月登记结婚,1988年4月生育婚生女于某某,夫妻共同财产有房产一套。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于2013年7月9日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时,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夫妻双方名下房产全部赠与给婚生女于某某。协议离婚时婚生女于某某已成年,但房产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现时隔四年之后,于某因经济困难等原因目前居无定所,故希望和婚生女于某某一起居住,并要求婚生女于某某履行赡养义务,但于某某拒绝父亲一起居住的愿望,理由是父亲不务正业,债务缠身,并以父亲尚年轻无需其赡养为由,不同意履行赡养义务。故于某来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咨询,希望撤销赠与,收回原离婚协议书中赠与给于某某的房产,问是否可

【律师说法】

    洪合镇公共法律服务站钟亚萍律师解答了于某的咨询:涉及的是一个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当事人是否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的问题。关于当事人的任意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故在合同法领域内,符合该条款规定情形情况下,当事人有任意撤销权。但在涉及到婚姻问题时,我国在婚姻法领域内对于离婚后财产问题,是有特殊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故本次咨询中于某提出的撤销赠与的主张,于某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法院也会依法受理,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若没有发现订立离婚协议时对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为,于某与戴某在民政局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房产赠与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双方基于离婚的前提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婚生女,可视为是一种附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应当适用合同法上的任意撤销权。况且,于某与戴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时间已经四年多,超出了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基于以上法条依据及法理分析,律师提醒于某慎重考虑诉讼的风险,建议采用加强情感沟通的方式主动与女儿于某某进行协商,毕竟血浓于水,挽回亲情比撤销赠与更有利于解决纠纷。

【最终结果】

    于某听取了律师建议,向镇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老娘舅帮其联系了女儿于某某,经过几番协商,女儿于某某最终同意分一楼部分房屋给父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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