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求助】
2018年2月23日,来自河南的新居民韩某(男)来到洪合镇公共法律服务站求助,韩某讲述其与安徽籍新居民李某(女)于2016年10月通过网络认识,由于两人同在洪合工作,又都是新居民,虽然有9岁的年龄差,仍然很快发展成为男女朋友。3个月后韩某搬去女方租住地,二人开始同居。由于女方月收入只有3000左右,而韩某有5000多,日常生活费用以韩某支出为主,同居后房租也由韩某支付。2018年2月,双方因性格不合,女方提出分手,韩某要求女方返还相处期间借款约2万元,借款都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付,韩某向工作人员出示了多笔微信转账记录,其中有一笔转账上注明了“借”字,金额为8000元,其他转账无特殊注明。
应韩某要求,洪合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工作人员帮其联系女方并组织了调解,女方认可双方的微信转账往来款,也承认是主动向男方索要,但不承认是借款,认为该款项是双方相处期间男方自愿送予自己,调解员建议女方先退还注明“借”字的8000块,其他转账双方通过协商退还部分,由于女方坚持不退,调解不欢而散。
【律师点评】
洪合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值班律师张荣发认为:参考司法判例,一般而言,男女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如果双方发生手机银行、微信、支付宝等网络平台资金转账,分手后能否要求归还,关键在于认定转账性质,如为赠送则不支持归还,如为借贷则应归还,但在恋爱期间双方往往碍于情面转账时一般都不注明性质,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财款往来该被认定为借贷关系吗?
此时要看款项金额和发生的起因,若款项系一方主动要求另一方转账,并告知出借一方款项用途的,则法院在审理中偏向于认定借款关系;若款项支付只是一方向另一方诉苦,另一方主动希望帮助的,则法院偏向于认定为无偿赠与关系;而若网络转账金额数字包含特殊含义的,例如520、1314、666、888以及小额的微信红包等也应当视为自愿赠与。本案中,男方向女方转账有几笔金额较大,其中有一笔明确备注“借”字,理应视为借款,即便双方之间没有书面借条或者女方认为是赠与关系的,南方仍有权直接以借款关系主张对方偿还借款。其他几笔转账虽未注明,但都是女方主动向男方索要,在男方未表明赠与意愿的情况下也可视作借款。男女恋爱期间的大额往来款,即便是赠与关系,也不同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其系基于双方恋人关系而发生,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财物的一方当事人的赠与目的则无法实现,此时接受赠与一方当事人则构成不当得利,因此赠与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予以返还,也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
总结:恋爱期间的财产性质有很多种,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不一样,处理方式也不一样。
1.恋爱时互赠小礼物、小礼品、微信红包等,分手时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持。
2.恋爱期赠与贵重物品,这种赠与实质上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婚前分手,即该条件未能成就,可以要求返还。
3.恋爱期赠与“彩礼”,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观点,在结婚登记前,可以要求返还。
4.恋爱期借贷关系,虽然是恋人,但是恋爱期间双方仍然可以有正常的经济往来,比如借款、合伙等,如果发生这样的关系,最好通过借条、协议等书面方式来证明,否则很难和赠与区分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