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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11ZF220000/2018-104663 有效性: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18-03-13 16:31:57
文号: 来源: 法援中心鲍胜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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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18-03-13 16: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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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援中心鲍胜洲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何索赔?

发布日期: 2018- 03- 13 16: 31 浏览次数:

咨询内容:

今天,律师在值班时,碰到一位男士前来咨询交通事故赔偿问题,他告诉值班律师:在去年10月份的时候在油车港乡下发生交通事故,被一辆无证的三轮摩托车撞到,头部严重受伤,后来交警大队做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对方负全部责任,现在肇事者一分钱也没有赔偿,马上要做第二次手术急需用钱,怎么可以尽快让肇事者支付医药费?有什么办法没有? 

律师意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结合你本人的陈述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对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你方因身体受到伤害导致的相应损失应由肇事者方承担,就目前你方实际产生的医药费等损失在与对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你方可以就该部分损失先行起诉。但是因为肇事方的车辆未登记也未购买保险,因此你方只能向肇事者本人索赔损失,至于后续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可以在进行后续伤残及三期鉴定后一并要求赔偿。

相关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第二十二条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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