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区政府工作部门 > 区司法局 > 以案释法
索引号: 330411ZF220000/2018-104661 有效性: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18-03-13 16:26:37
文号: 来源: 法援中心鲍胜洲
主题分类: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索引号: 主动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18-03-13 16:26:37
文号:
来源: 法援中心鲍胜洲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持有异议,需要通过什么途径提出?

发布日期: 2018- 03- 13 16: 26 浏览次数:

咨询内容:

3月初,律师在值班时,遇到一位农民工前来咨询,他告诉值班律师,他发生交通事故了,自己被车子撞昏迷住院了,但对方车辆逃逸,警察直到第二天才找到肇事车主,现在医药费对方承担了,但昨天事故认定书下来确认双方对半责任,他认为交警偏袒车主,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问该向谁提出异议?怎么才能推翻现有认定书?

律师意见:

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写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上级公安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复核机关自受理复核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然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相关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第五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五十五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