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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11ZF220000/2018-104714 有效性: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18-11-26 09:10:24
文号: 来源: 秀舟 杜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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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18-11-26 0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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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离婚协议中对不动产的分割,不得侵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发布日期: 2018- 11- 26 09: 10 浏览次数: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的夫妻会在离婚时订立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但并不是离婚协议中所有的约定都是有效的。

晓琳和阿成本是已携手走过10多年风雨的夫妻,还育有一女,可两人终究没能熬过日常琐碎的争吵,于20179月登记离婚。关于房产,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秀洲区王店镇某处三底三层半楼房中的一层和三层归晓琳所有,二层和四楼的半层归阿成所有;六间平房租金归晓琳所有。

然而协议离婚后,因财产分割问题,晓琳和阿成多次发生纠纷,经调解委员会调解重新签订协议,约定:新房子西面三间平房租金归晓琳所有;新楼房产权各分一半(按离婚协议书分配)。但大半年过去,阿成一直未能按协议履行,晓琳只得一纸诉状将他告上了法庭。

秀洲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晓琳、阿成协议分割的宅基地房屋,系家庭户共同申请建造,家庭成员除晓琳、阿成外,仍有阿成的母亲及女儿,应为家庭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庭审中,晓琳承认其他家庭成员对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并不知情,经调解委员会调解签订协议时也没有征得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同时其他家庭成员均表示不放弃其应有的份额。因该宅基地房屋不属于晓琳、阿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处分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事后也未能得到其他家庭成员的追认,该部分应属无效,晓琳要求分割上述宅基地房屋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提醒: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涉及他人利益的,在未得到追认的情况下,该部分没有法律效力。本案中晓琳如坚持分割财产,也需要在所涉当事人先行分家析产后另行主张。

 

   律师提醒: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均表示离婚及离婚后财产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往往是处于离婚边缘的双方当事人关注的问题。通过协议方式离婚有时间短、费用低、压力小等优势。但并非当事人双方关于离婚的相关事项的所有的约定都能在协商一致后生效,有些约定可能会因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第三人利益而导致无效。由于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导致离婚协议中的内容可能有后患发生。本案例就属于这种情况。农村的宅基地房屋,都是由家庭户共同申请建造,除了离婚中男女双方当事人外,往往还有其他家庭成员,系家庭共同财产。而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能分割的也只是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中不得处理他人的财产,不得侵害他人的利益。本案例中就因为这个原因导致了离婚协议的部分无效。所以徐律师提醒大家,起草离婚协议切不可大意,最好委托专业的婚姻律师起草,离婚协议的约定应具可操作性和适用性,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第三人利益。(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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