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
索引号: | 330411ZF220000/2017-104616 | 有效性: | |
---|---|---|---|
发布单位: | 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17-08-10 09:15:29 |
文号: | 来源: | 区司法局 |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17-08-10 09:15:29 |
文号: | |
来源: | 区司法局 |
租房易发生纠纷,如果租客长时间未归,双方更易发生矛盾,家住秀洲区洪合镇的老朱(化名)就与他的房客四川籍小赵(化名)因此而发生矛盾,随即想到了向镇人民调委会请求帮助。
租客回家 开门一看吓一跳
小赵在去年底的时候租用了老朱的2间房屋,到了今年2月份小赵要回四川老家过年,走之前将3月份的房租先行给付了老朱。到了3月底,老朱想想小赵房租要到期了,于是,和小赵电话取得了联系,询问小赵是否还继续租房,小赵表示:愿意继续租房,房租从老家回来再一起结算。老朱也表示同意。
时间很快到了7月份,小赵一直未回也未使用租房,老朱想想租房空着也是空着,就将其中的1间房屋租给其他人。巧的是小赵8月份从老家回到了租房地,开门一看着实吓了一跳,不仅发现租住的1间房屋被老朱重新租掉了,原来放在房屋中的一台套口机和电瓶车的电瓶同时也不见了。在镇调委会的调解室里小赵心情不畅地对调解员诉说:“我和房东在电话里说好了,要继续租房的呀,怎么回来发现房子没了,东西也丢了呢!我的要求很简单,赔偿我的损失。”
房东叫苦 担心一去不复返
当调解员问老朱为什么“一房两租”时,老朱也有苦衷:“小赵一走已有半年,房租也好几个月没给我了,虽然他在3月份的时候说继续租房,但是我心里担心呀,如果他不回来这房租向谁要?所以我把其中的意见房子租掉,给他留了一间,也把他的东西都搬在了一起,万一他不回来我也可以减少些损失噢。没想到房子刚租出去,他就回来了,更没想到,他说他的东西丢了。他这么长时间不回来,房租也不给,难道还要我帮他看管物品呀?”
分析情况 分类调解取成效
为了能更有效地解决这个矛盾,调解员决定分别劝解双方当事人;一组调解员向房东老朱主要讲法律:“第一,关于房屋租赁的问题,你们曾经在电话中口头约定继续将房子租给小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见表示是有效的。所以,你将房屋另租给其他人,是你违反约定,小赵是可以要求赔偿的。如果你担心小赵不回来,在你将房屋租给别人时,可以事先和小赵联系一下;第二,关于小赵丢失的物品,在正常情况下,你是没有责任的。但是,你将小赵租用的其中一间房屋中的东西挪到另一间的房内,说明你曾经搬动过小赵的东西,所以,对于他丢失的物品,你必须证明 自己对该物品已尽到了看管的义务,否则你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租客小赵,另一组调解员主要讲“情”:“你大老远回来发现租用的房子被再次出租了,又丢了东西,我们也同情你,但是你也体谅一下房东的心情,毕竟你走了半年电话也没一个,房租也拖欠了这么久,房东担心也不是没有道理呀,他直到7月份才把房子租出去,也是有所考虑的。你消消气,合理的诉求,我们一定帮你争取。”
在调解员的劝解下,双方终于达成了协议:一、小赵向老朱支付4个月的房租1000元;二、老朱赔偿小赵的损失2300元。扣除房租,小赵拿到余款1300元。
调解员有话说:出门在外,租房在所难免,纠纷也很难避免。房东和承租人遇到问题加强沟通很有必要,只要心平气和地说明彼此的难处,矛盾往往会从源头上得到消除。这起案例中,房东老朱在承租人小赵久不归来的情况下,再将房子出租于法无据,但是在转租之前,能与小赵联系一下,取得小赵的同意,就不会出现这样的矛盾了;而作为承租人的小赵,如果在老家确有事,也应每月与老朱联系沟通,表明自己继续租房的意愿,只要让老朱放下心来,也就不会考虑将房子再一次出租了。在调解中,像这样的纠纷,调解员主要是向双方当事人加强沟通引导和法律讲解,化解矛盾的成功率还是很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