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盖单位章):嘉兴市秀洲区公路管理局
招标代理(盖单位章):浙江天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七月
第 一 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嘉兴市秀洲区2016年县道公路大中修及桥梁改造工程(建濮线、新运桥)已 列入区公路养护计划 ,项目业主为 嘉兴市秀洲区公路管理局,建设资金来自 上级补助及区配套 ,招标人为 嘉兴市秀洲区公路管理局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建设地点:嘉兴秀洲区。
2.2 项目规模及技术标准,本工程施工分二个标段,主要内容如下:
施工一标段为建濮线(K0+770~K6+903段)公路大中修,建濮线翟家漾桥、建北桥、常睦桥桥梁改造。施工主要内容为对老路面铣刨老沥青面层,然后进行病害处治,罩沥青混凝土面层,桥梁上部结构拆除重建,桥梁保留结构病害加固补强和修补,桥头跳车处理,标志标线。道路宽度,全长;桥梁净宽7和,桥梁全长。
施工二标段为濮新线新运桥桥梁改造。施工主要内容为对桥梁上部结构拆除重建,桥梁保留结构病害加固补强和修补,桥头跳车处理,标志标线。桥梁净宽,桥梁全长。
2.3 计划施工工期:月 1 日至 31 日,共 5 个月。
2.4 招标范围:嘉兴市秀洲区2016年县道公路大中修及桥梁改造工程(建濮线、新运桥)内的路基、路面、交安设施工程、桥梁上部结构拆除重建,桥梁保留结构病害加固补强和修补,桥头跳车处理,标志标线施工全过程及缺陷责任期监理(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
2.5监理标段划分及其监理服务期:本项目设置一个监理合同段,监理服务期为:29个月,其中施工期监理为5个月,大中修部分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桥梁部分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并在监理业绩、监理人员和履约信誉等方面具有相应监理经验和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日至27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30时至11:30时,下午14:0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嘉兴市秀洲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秀洲大道767号北二楼)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及上述资料复印件(复印件)一套报名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500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踏勘现场及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可视需要自行前往进行踏勘。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月 4 日 14 时 30 分,投标人应于当日14 时 30 分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 嘉兴市秀洲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室。
5.3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5.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嘉兴市秀洲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xzxzsp.gov.cn)、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jxzbtb.gov.cn)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嘉兴市秀洲区公路管理局 招标代理:浙江天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嘉兴市秀洲区新平路117号秀洲交通大楼 地址:嘉兴市置地广场东楼1205
邮 编:314000 邮 编:314000
联系人:肖工 联 系 人:乔孜玥
电 话:0573-82316656 电 话:0573-82764887
传 真:0573-82314873 传 真:0573-82764882
招 标 人:嘉兴市秀洲区公路管理局
日 期:2016年 7 月 25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招标人 | 名 称:嘉兴市秀洲区公路管理局 地 址:嘉兴市秀洲区新平路117号秀洲交通大楼 邮政编码:314000 电 话:0573-82316656 传 真:0573-82314873 联 系 人:肖工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浙江天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嘉兴市置地广场1205室 邮政编码:314000 传 真:0573-82764882 电 话:0573-82764887 联 系 人:乔孜玥 | |
项目名称 | 嘉兴市秀洲区2016年县道公路大中修及桥梁改造工程(建濮线、新运桥)施工监理 | |
建设地点 | 嘉兴市秀洲区 | |
规模 | 施工一标段:建濮线(K0+770~K6+903段)公路大中修,建濮线翟家漾桥、建北桥、常睦桥桥梁改造。施工主要内容为对老路面铣刨老沥青面层,然后进行病害处治,罩沥青混凝土面层,桥梁上部结构拆除重建,桥梁保留结构病害加固补强和修补,桥头跳车处理,标志标线。道路宽度,全长;桥梁净宽7和,桥梁全长108.92米。 施工二标段:濮新线新运桥桥梁改造。施工主要内容为对桥梁上部结构拆除重建,桥梁保留结构病害加固补强和修补,桥头跳车处理,标志标线。桥梁净宽,桥梁全长。监理服务期为29个月,其中施工期监理为5个月,大中修部分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桥梁部分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 |
相应概算及 施工图预算金额 | 本次监理招标相对应的施工标段概算金额:1000万元 本次监理招标相对应的施工标段施工图预算金额:900 万元 | |
资金来源 | 上级补助及区配套 |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招标范围 | 嘉兴市秀洲区2016年县道公路大中修及桥梁改造工程(建濮线、新运桥)内的路基、路面、交安设施工程、桥梁上部结构拆除重建,桥梁保留结构病害加固补强和修补,桥头跳车处理,标志标线施工全过程及缺陷责任期监理。 | |
监理服务阶段 | 监理服务期包括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期、施工及交工验收期)、缺陷责任期阶段。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监理工作范围 | 对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安全监理、环境保护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合同和其他事项管理及有关协调等。 | |
施工工期和监理服务期 | 本项目施工工期为 5 个月;监理服务期为 29 个月(其中施工阶段监理 5 个月,大中修部分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桥梁部分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 |
(1) | 资质条件 | 见投标人须知附录1 |
(2) | 业绩要求 | / |
(3) |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 | 见投标人须知附录3 |
(4) | 其他主要监理人员资格要求 | 见投标人须知附录3 |
(5) | 信誉要求 | 见投标人须知附录4 |
(6) | 财务要求 | / |
(7) | 其他要求 |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
(3) | 联合体成员数量 | /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投标人可自行现场考察 |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期5日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可以传真或发电子邮件)送达,过期不予接受。 传真:0573-82764882,邮箱:421551781@qq.com |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2天前 |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1.12 | 偏差 | 重大偏差:(1)投标文件不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1款所列的初步评审标准;(2)投标文件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项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超出投标控制价的。 细微偏差:(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项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出投标控制价的; (2)监理大纲不够完善。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2.1 (9)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人在招标期间按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后的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和其他正式函件(如有)。 |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期5日前,过期不予接受。 传真:0573-82764882,邮箱:421551781@qq.com | |
投标截止时间 | 月 4 日 14 时 30 分 |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 补充澄清的时间 | 发出澄清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 修改的时间 | 发出修改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
(8)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文件格式所列要求提供的各种扫描件及复印件。 |
监理服务费报价方式 | 本项目设置投标控制价,投标控制价为 | |
续上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第一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d、投标人未对合同纠纷、质量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 e、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没有重大偏离; f、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g、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0)人员、业绩、信誉证明材料真实。 (11)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未出现投标报价。 | |
第一信封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条件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附录1要求。 (3)投标人的主要人员资格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附录3要求。 (4)投标人的信誉要求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附录4要求。 | |
第二信封初步评审标准 | (1)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报价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投标价(含相应阶段监理服务费、暂列金、其他费用),且投标人名称与第一信封投标人名称一致; b.监理服务费投标报价及其填报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第二信封组成齐全完整,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装订。 (2)报价函、监理服务费投标报价表(包括表2.1、表2.2、表2.3)中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在报价函上填写了投标总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投标价不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且报价唯一; (4)未修改招标人给定的暂列金额(如有)。 (5)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续上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监理大纲分值40分;监理机构人员分值48.5分,其中总监理工程师分值28.5分;监理业绩、信誉分值20分;监理服务费报价评审分值为10分) | 1.监理大纲评审: 40 分 2.商务评审: (1)企业信誉: 1.5 分 (2)监理机构人员: 48.5 分 3.监理服务费报价评审: 10 分 4.其他因素评审: / 分 评审要求: 商务评审由评标委员会统一打分;监理大纲评审则由各评委单独打分(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打分值保留一位小数,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若m≤3,则直接计算m个投标人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 若3<m≤5,则去除最低报价后,然后计算其余m-1个投标人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 若5<m≤10,则去除最低报价和次低报价后,然后计算其余m-2个投标人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 若10<m≤15,则去除最低报价、次低报价和第三低报价后,然后计算其余m-3个投标人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 15<m依次类推计算。 注:m为所有通过第一信封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及第二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 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少计投标人报价。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 ||
监理服务费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监理服务费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1) | 监理大纲评分标准 | 主要监理岗位的职责(10分) | 各职能部门设置及其职责划分合理可行、具有针对性的,得 10 分;较好的,得 9.5 分;一般的,得 9.0 分。 |
本工程监理工作重难点分析及对策(10分) | 针对本合同工程难点分析透彻,工作重点把握准确的,得 10分;较准确的,得 9.5 分;一般的,得 9.0 分。 | ||
监理工作的程序与措施(10分) | 针对本合同工程监理工作的程序与措施计划严谨措施得力的,得 10 分;计划可行措施较好的,得 9.5 分;计划和措施均一般的,得 9.0 分。 | ||
对工程的建议(10分) | 针对本合同工程的建议具有针对性的,得 10 分;较好的,得 9.5 分;一般的,得 9.0 分。 |
续上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分标准 | ||||
企业信誉 (0~1.5分) | B级及以上得1.5分(监理人信用等级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准,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未涉及的按B级计算。当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及以下,交通运输部最新公布的全国信用评价结果低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时,以信用等级低的为准)。 | |||||
总监理工程师 (28.5分) | 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最低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最低要求的得26.98分。 | ||||
个人信誉扣分(-3.52~1.52分) | 根据交通运输部最新信用评价结果,监理工程师个人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大于等于12分但小于18分的,扣1分,累计扣分大于等于18分但小于24分的,扣2分。 | |||||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最近三年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得分。 评价结果得分计算原则如下: (1)评价结果得分=N1×1+N2×0.6+N3×0.3 (2)近三年(由近至远)信用评价等级得分分别N1、N2、N3。 (3)总监的信用评价等级得分为:AA得0.8分;A得0.5分;B得0分;C得-0.5分;D得-0.8分。 (4)对于未参加总监信用评价的,其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参与投标时不加分也不扣分。 (5)加分奖励标准与总监岗位登记单位挂钩,对于总监岗位登记发生变更的,变更之前的一年的信用评价若为AA、A级的,每变更一次按降一级计算,若为B级及以下的,按原等级计算。 | ||||||
其他主要监理人员(20分)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20 分) | 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最低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最低要求的得 20 分。 | |||
个人信誉扣分 | 根据交通运输部最新信用评价结果,监理工程师个人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大于等于12分但小于18分的,每有1位扣1分,累计扣分大于等于18分但小于24分的,每有1位扣2分,本项分扣完为止。 | |||||
续上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3) | 监理服务费报价评分标准(10分) | 偏差率: 监理服务费报价得分计算公式: (1)若投标人监理服务费报价>评标基准价,则监理服务费报价得分=10-偏差率×100×E; (2)若投标人监理服务费报价≤评标基准价,则监理服务费报价得分=10+偏差率×100×E; | E值为0.5。(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4) | 其他因素 | / | / |
需补充的其他内容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第1条细化为: 1.1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30分钟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复意见的除外)。 “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经三分之二及以上评委认定,其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除此之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1.2评审范围 第一信封的评审范围: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第一信封。 第二信封的评审范围: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评审的所有投标人。 | |
3.1 | 初步评审 | 补充第项: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投标控制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 | |
3.2 | 详细评审 | 第项细化为: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最新一年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信用评价等级高的优先;信用评价等级也相等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和信用评价结果得分均相等的,以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第一信封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第一信封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第一信封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第二信封初步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分值构成
(1)监理大纲: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评审(监理业绩、企业信誉、监理机构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监理服务费报价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分标准
(1)监理大纲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评审评分标准:
①监理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②企业信誉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③监理机构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监理服务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6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费用标准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费用标准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费用标准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监理大纲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评审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监理服务费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投标人得分=A+B+C+D。
经评审,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且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处理。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评标时采纳的信用评价等级高的优先;信用评价等级也相等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得分和信用评价等级均相等的,以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或补正。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通用条款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本合同通用条款不应进行任何改动,如果有不同要求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编写原则在专用条款中进行修改、删除或补充。
1.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本文用词定义如下,但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的除外。
工程 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或临时工程(包括向发包人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具体情况在专用条款中指明。
服务 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额外的服务,亦称监理服务。
发包人 委托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监理人 受发包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证书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监理机构 由监理人派出并代表监理人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
一方 发包人或监理人。
双方 发包人和监理人。
第三方 一般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或个人。但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也可以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当事人。
监理合同 一般应包括: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工程专用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技术规范、双方签认的澄清文件。
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日 即日历日。
月 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的第二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截止的时间段。
正常监理服务 指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的工程范围和工作范围内的监理工作。
附加监理服务 指除正常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监理工作。
额外服务 指合同约定的正常监理服务和附加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工作。
1.2解释
监理合同中条款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查阅,不应作为监理合同本身的内容予以理解,也不应将其用于对监理合同进行解释。
为了简练文字,监理合同中有些词句或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需要而定义。
组成监理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1 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文件。
.4 合同专用条款。
.5 合同通用条款。
.6 工程专用规范。
.7 监理规范。
.8 技术规范。
.9 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2.监理人的义务
2.1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服务形式
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现场监理的组织机构并满足合同要求。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机构设置要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服务范围
.1 监理服务的工程范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 监理服务的工作范围: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和发包人的授权范围进行下述监理服务。
(1)正常监理服务的范围: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正常监理服务的范围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及约定的正常监理服务期限内,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理、施工安全监理、施工环境保护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合同其他事项和文件资料管理等。
(2)附加监理服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①由于非监理(含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延长,所延长的服务时间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②发包人书面提出正常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监理服务要求,监理人完成此项服务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③发包人书面提出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以外的监理工作,监理人完成此项工作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④发包人书面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而增加的投入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
(3)额外服务的范围:指正常监理服务和附加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工作,例如:①监理合同生效后,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作为额外服务;②如果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监理人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方案,该建议方案的编写和提交应视为额外服务;③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发包人28日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人的额外服务;④发包人将部分或全部外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因此而增加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⑤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
服务目标
.1 监理服务履约目标: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2 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服务内容
监理人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服务。发包人须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要求对监理机构的设置方式进行选择,并在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各阶段监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发包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对其进行调整。
.1 在工程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时,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监理服务内容为:
(1)总监办中心试验室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计划;
(4)审批各驻地办主持编制的监理细则;
(5)参加设计交底;
(6)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7)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
(8)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9)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10)检查承包人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审核工地试验室,抽查控制桩点复测、测定地面线和工程划分及驻地办工作;
(11)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
(12)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3)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14)审批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15)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16)签发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17)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18)组织编写监理月报;
(19)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20)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21)协助发包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22)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23)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发包人;
(24)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25)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
(26)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27)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28)签认最后支付证书;
(29)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2 在工程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办和驻地办时,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监理服务内容为:
(1)按合同要求建立驻地试验室,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检查项目和频率的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总监办的安排下,参与编制监理计划,提供本驻地办相关资料;
(4)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主持编制监理细则;
(5)参加设计交底;
(6)按规定程序初审本驻地监理合同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7)初审本驻地监理合同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以及施工中进行的调整计划;
(8)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
(9)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10)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
(11)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
(12)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人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3)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14)审批一般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配合比;
(15)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16)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
(17)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18)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19)审批分项(部)工程的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20)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21)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
(22)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
(23)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24)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25)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26)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27)编写本驻地监理合同的监理月报;
(28)主持召开工地会议和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29)编制合同段监理竣工文件;
(30)编写本驻地监理合同的监理工作报告;
(31)参加本驻地监理合同合同工程的交工验收;
(32)初审交工结账证书。
.3 在工程只设置总监办一级监理机构时,其监理服务内容为:
(1)按监理合同要求建立总监办中心试验室;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监理计划,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细则;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5)参加设计交底;
(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
(7)检查承包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
(8)审核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
(9)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
(10)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1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12)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
(13)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
(14)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15)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
(16)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7)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18)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并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9)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20)审批工程原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21)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22)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
(23)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24)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25)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
(26)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27)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
(28)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
(29)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30)签发单位或合同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31)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32)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33)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34)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35)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36)组织编写监理月报;
(37)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或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38)协助发包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39)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40)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发包人;
(41)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42)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
(43)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44)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45)签认最后支付证书;
(46)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进行监理服务时,在发包人授权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授权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2 监理服务的依据
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监理合同。
施工合同。
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
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
2.3 监理职责
监理人应本着“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原则,按照监理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严密、科学、公正地进行监理服务。
如果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发包人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必须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此时监理人应:
(1)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进行监理服务;
(2)根据职责范围,在发包人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
(3)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发包人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2.4 监理人员
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进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应能够胜任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工作,监理人配备的重要监理岗位人员职称、专业、年龄、资格、资历、业绩、数量等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的规定,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为了进行监理服务,监理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人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与发包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发包人,并得到发包人的同意。
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工程所在地的重要岗位监理人员时,应事先得到发包人的同意。
即使是发包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被代替人员且应得到发包人的认可。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
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进行监理服务的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
2.5 保密
在监理合同有效期间及以后3年内,未经发包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泄露发包人与本项目、本工程、本监理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但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发包人的义务
3.1 监理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履行监理服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3.2 文件和资料
发包人在监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且在取得相关文件、资料7日内,向监理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1份。
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数量清单及其说明1份。
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1套。
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1套。
其他。
3.3 协助
发包人在工程所在地对监理人提供进驻现场的相关条件,解决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的撤场和相关事宜;并避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进行监理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的收费(不含税金)。
3.4 决定
发包人根据监理人有关针对本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问题的请示及时予以决定。对上述请示给予书面答复的期限,自收到书面请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7日,重大问题不得超过28日。逾期未予书面答复应视为发包人同意。
3.5 代表
发包人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监理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监理人。
3.6 授权通知
发包人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及发包人授予监理人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3.7 支付费用
发包人须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用。
3.8 发包人指令的下达
发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
3.9 支付担保
发包人要求监理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应同时向监理人提供支付担保。
4.责任和保障
4.1监理人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监理人的违约
.1 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
.2 监理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配备满足监理服务需求的人员或设备。
.3 监理人不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
.4 监理人未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的规定对主要工程或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巡视或抽检。
.5 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应视其违约情节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监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限期改正。当发包人在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日内未见纠正后,可以向监理人课以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可在21日内发出第二次通知终止合同。在.1目或4.1.1.3目情形时,发包人可直接发出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合同。
监理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发包人的经济损失,应向发包人赔偿,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赔偿金应按下式计算:
赔偿金 = 发包人直接经济损失所对应的监理费 × 监理人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监理人对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监理人与发包人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监理人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4.4款的约定办理。
监理人对发包人未授权的监理服务范围不承担监理责任。
4.2 发包人的违约和赔偿责任
发包人的违约
.1 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向监理人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
.2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应尽义务。
发包人违反上述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相关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的费用。
发包人的赔偿责任
发包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监理人的经济损失,应向监理人赔偿,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应据实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4.3 赔偿责任的期限
发包人或监理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日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日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无论是发包人还是监理人,逾期未提出书面索赔意向书,则失去索赔权利。
4.4 赔偿的限额
鉴于双方在本条款中,约定了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依据本合同条款第4.1款和第4.2款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除非专用条款另行约定,双方在此一致同意放弃超过该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条款其他条款约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
监理人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的30﹪,当达到此限额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没收监理人的履约担保。
发包人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累计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
4.5 保障
在监理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发包人应保障监理人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
监理人在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书时,应按照发包人认可的形式向发包人递交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如果监理人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监理合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当同时向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费支付担保。
在签发合同工程交工证书后,监理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以履约担保金额的50﹪为额度向发包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日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担保。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日内,发包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
4.6 保险
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工程所在地人员的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5.监理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解除
5.1 监理合同协议书的生效
监理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时间,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约定的时间为准。
5.2 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
监理人必须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如果非监理人的原因,致使监理服务时间需要延长,可由双方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5.3 监理合同的终止
监理合同终止和失效的时间,按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方式确定。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双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
5.4 监理合同的变更
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监理合同进行变更。
发包人可书面要求,改变本合同条款第2.1款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但必须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本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变更。上述变更导致增加或减少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其有关的监理费用和服务时间亦应做相应的调整。
因发包人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理人履行监理服务,监理人应及时将该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有必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监理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上述情况导致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或工作时间,其费用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监理人完成相应服务的时间亦应予以延长。
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物价变动等因素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变化,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加或服务时间的延长,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
5.5 监理合同的暂停与解除
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约定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并且:
.1 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或延长的服务时间,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
.2 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发包人28日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费用,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
.3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暂停或解除监理合同。双方应对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误各负其责。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暴动、战争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本监理合同时,必须在56日之前发出书面通知。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该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
监理人无正当的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发包人可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解释。若监理人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发包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没收监理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
发包人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已超过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期限后28日,或根据本合同条款第5.5.1.1目或第5.5.2项的约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6个月,监理人可书面要求发包人予以解释。若发包人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
监理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
5.6 转让和分包
监理人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监理人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分包。监理人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
6.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6.1 监理服务费用内容
监理人服务费用应包括如下内容:
派驻监理人员费用
.1 基本工资。
.2 工资性津贴。
.3 职工福利费。
.4 劳动保护费。
.5 其他。
现场费用
.1 临时设施费。
.2 办公费。
.3 会议费。
.4 差旅交通费
.5 固定资产使用费(包括办公及生活房屋折旧、维修或租赁费,车辆折旧、维修、使用或租赁费)。
.6 通讯设备购置、使用费。
.7 测量、试验、检测设备仪器折旧、维修或租赁费,其他设备折旧、维修或租赁费等。
.8 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
.9 其他。
企业管理费
.1 工会经费。
.2 职工教育经费。
.3 业务招待费。
.4 财务费用。
.5 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
.6 住房公积金。
.7 其他。
利润和税金
6.2 监理服务费计费方法
监理服务费用由正常监理服务、附加监理服务和额外服务三个方面的监理费用组成。
正常监理服务的费用
正常监理服务费用为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全部费用。正常监理服务费用中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应依照监理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应依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服务时间应按实际发生的工日数计算。
附加监理服务的费用
附加监理服务费用应按下列方法之一计算,具体方法的选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 附加工程工作量 × 中标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与计费额比值的折算系数。
.2 附加服务工作日数 × 中标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人月平均费用与法规规定每月工作日数的比值。
.3 提供的服务目标变化:服务目标变化部分所对应的监理服务费 × 大于1的调整系数。
额外服务的费用
额外服务费用应按下列方法之一计算,具体方法的选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 额外工作量 × 中标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与计费额比值的折算系数。
.2 额外服务工作日数 × 中标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人月平均费用与法规规定每月工作日数的比值。
监理服务费的调整
因增加附加监理服务、额外服务或工程概算变化时,监理服务费用应进行调整。附加监理服务费用应按第项约定进行调整,额外服务费用应按第6.2.3项约定予以调整。工程概算变化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用应依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变更后投资额所对应的基价,按中标时监理人所报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及浮动幅度值进行计算调整。
加班费指法定节、假日加班和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延时工作的费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计算费用。
6.3 支付
动员预付费
为使监理服务能够及时开展,发包人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7日内按监理服务费总额的10﹪向监理人支付动员预付款,但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履约担保
.1 履约担保的提交和返还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条和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第4.5.2项、第4.5.3项执行。
.2 发包人没收监理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时,不影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应当得到的其他款项的支付。
违约金和赔偿金
.1 根据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第4.1款确定的监理人对发包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由发包人从对监理人的日常支付中扣回。
.2 根据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第4.2款确定的发包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由发包人在日常支付中向监理人支付。
支付担保
.1 发包人为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在签订合同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办理支付担保,并将此担保交给监理人。
.2 支付担保的开具机构应与履约担保开具机构相同级别。除非在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执行本条款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3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至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第6.3.7项约定完全履行其支付义务之日止。
支付方式与支付内容
.1 发包人采用总价平均、分期支付的方式按月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监理人于每月7日前将上月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上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
(1)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在合同约定的正常施工阶段期限内按月平均支付;
(2)附加监理服务、额外服务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在附加监理服务或额外服务所对应工作期限内按月平均支付或按双方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3)基于工程概算变化而导致的监理服务费调整后费用,其增加或减少的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后于当月至施工阶段结束期限内按月平均支付或按双方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4)依据合同条款第4.1款约定对监理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扣额,发包人应从当期对监理人的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扣回;
(5)依据合同条款第4.2款约定发包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于协商确定后在对监理人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6)依据合同条款第7.3款约定对监理人的奖励,发包人应于对监理人的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2 监理人应于每月7日前将上月加班费上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于收到后7日内批复并与监理服务费一同支付。
.3 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内,监理人依据合同条款第6.2.1项的约定,于每月7日前将上月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上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
动员预付款的扣回
动员预付款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支付的累计金额达到“中标监理服务费总价”的30﹪时开始抵扣,全部动员预付款应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累计支付到“中标监理服务费总价”的80﹪时扣完。
结算
.1 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工作结束后7日内,监理人应将至交工证书申请之日前实际发生的监理服务费用,扣减动员预付款和监理人赔偿金后余额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监理人在提交支付申请的同时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以履约担保额的50﹪为额度向发包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日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担保。
.2 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7日内,监理人应将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未结清的监理服务费用和其他应由发包人向监理人支付的剩余款项,扣减其他应由发包人从监理人扣回的款项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同时发包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
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期限
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向监理人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该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本合同条款第项约定的监理人的权力。
支付争议
发包人对监理人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7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人其他应得款项的支付。本合同条款第款的约定,适用于最终支付给监理人的一切曾经有过争议的款项。
6.4 货币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支付监理人旅行监理服务的费用一律采用人民币付。涉及外币支付的,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其他
7.1 合同双方的关系
合同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应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本监理合同。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应按照监理合同公正地行使权力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
7.2 语言和法律
除专用术语外,本监理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适用于本监理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7.3 奖励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或产生经济效益,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7.4 利益矛盾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本监理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5 版权
对监理人拥有版权并已用于本监理服务中的所有文件,发包人有权在本合同工程中使用或复制。但未经监理人的同意,发包人不得将上述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项目、工程或服务之中。
如果在专用条款中没有另外约定,则监理人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但未经发包人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发包人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
7.6 通知
本监理合同涉及的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在送达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并由收受方签收后生效。无论发送方采用何种方式递送通知,收受方都应用书面回执确认。
8.争端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争端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或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若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专用条款
本合同专用条款是依据通用条款进行编制,发包人根据工程的特点、环境及其他要求,在此进行修正、补充或删除,在执行过程中以此为准。
1.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工程
项目名称:嘉兴市秀洲区2016年县道公路大中修及桥梁改造工程(建濮线、新运桥)施工监理;
发包人名称:嘉兴市秀洲区公路管理局 ;
立项审批情况:已完成 ;
初步设计审批情况:已完成 ;
资金组成及到位情况:已到位 ;
招标文件备案情况:已完成 ;
征地拆迁完成情况: / ;
工程地点:嘉兴市秀洲区 ;
起迄桩号: / ;
施工标段划分: 二个施工合同段 ;
监理标段划分: 一个监理合同段 ;
工程概况:
施工一标段为建濮线(K0+770~K6+903段)公路大中修,建濮线翟家漾桥、建北桥、常睦桥桥梁改造。施工主要内容为对老路面铣刨老沥青面层,然后进行病害处治,罩沥青混凝土面层,桥梁上部结构拆除重建,桥梁保留结构病害加固补强和修补,桥头跳车处理,标志标线。道路宽度,全长;桥梁净宽7和,桥梁全长。
施工二标段为濮新线新运桥桥梁改造。施工主要内容为对桥梁上部结构拆除重建,桥梁保留结构病害加固补强和修补,桥头跳车处理,标志标线。桥梁净宽,桥梁全长。
补充以下内容:承包人
承包人 指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1.2解释
删除.6目
.7修改为1.2.3.6 监理规范
.8修改为1.2.3.7 施工技术规范
.9修改为1.2.3.8 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监理人的义务
2.1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目标与内容
服务形式
本工程按一级监理机构设置,共设 1 个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监理办)。监理办设总监1名。本工程实行总监负责制。
按工程内容,各监理办下设 道桥 专业组,专业监理工程师为相应专业组的负责人。
服务范围
.1 监理服务的工程范围:嘉兴市秀洲区2016年县道公路大中修及桥梁改造工程(建濮线、新运桥)内的路基、路面、交安设施工程、桥梁上部结构拆除重建,桥梁保留结构病害加固补强和修补,桥头跳车处理,标志标线施工全过程及缺陷责任期监理。
.2 删除原内容,修改为:
监理服务的工作范围:包括对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安全监理、环境保护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合同其他事项管理及有关协调等。
补充.3目:
.3 正常监理服务的范围:指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和工作范围内及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内进行的监理服务。
补充.4目:
.4 附加监理服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由于非监理人(含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延长,所延长的服务时间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2)发包人书面提出正常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监理服务要求,监理人完成此项服务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3)发包人书面提出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以外的监理工作,监理人完成此项工作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4)发包人书面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而增加的投入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
补充.5目:
.5 额外服务的范围:指正常监理服务和附加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工作,包括:(1)监理合同生效后,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作为额外服务;(2)如果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监理人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方案,该建议方案的编写和提交应视为额外服务;(3)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发包人28日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人的额外服务;(4)发包人将部分或全部外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因此而增加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5)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6)经发包人认定的其他额外服务。
服务目标
.1 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交(竣)工质量评定等级合格;
服务内容
监理人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本招标文件的专用监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开展监理服务。
.1 删除原内容,本工程不适用。
.2 删除原内容,本工程不适用。
.3(1)删除原内容,修改为:
(1)按监理合同要求委托符合规定的试验检测单位。
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授权: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的有关规定,有权独立履行监理服务内容的职责和权限,以及根据本工程的特点授予监理人的下列权力:
(1)对承包人不称职的、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人员和拒不执行监理指令的人员,总监有权责令承包人限期撤换;
(2)根据工程需要,总监具有要求承包人增加人员、设备或资金投入的权力。必要时,总监可向发包人提出中止施工合同、课以履约担保等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的建议;
(3)总监有参加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而组织的有关会议的权力;有召开协调各承包人(含指定分包人)联席会议的权力;并有随时召集某一承包人或所有承包人就某一问题举行会议的权力;
(4)发包人认为必要的其它权限。
补充项
监理人应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报送监理诚信信息。
补充项
监理人应合理使用发包人支付的监理服务费,保证现场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监理人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并接受发包人对监理服务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2.4 监理人员
补充监理服务人员要求如下:
监理人员要求表 表1
监理岗位 | 人数 | 专业技术 职称 | 监理资格 | 年龄 要求 | 评价周期内 监理人员信用评价累计扣分 | |||
总监理工程师 | 见资格审查条件 | |||||||
道桥专业工程师 | 见资格审查条件 | |||||||
监理员 | 2 | 初级及以上 | 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员及以上监理资格或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 | ≤50 | / | |||
.1 本表要求的监理人员中,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人员的人数原则上保持不变,因部分工程施工开始或结束时间不同,部分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进、退场可有先有后,监理员的人数也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整。监理人员的进、退场情况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测量、安全由总监兼任,合同由道桥专业工程师兼任。
.2监理服务的人月数建议如下:施工阶段为 20 人月(其中:施工及交工验收期 20 人月(含总监 5 人月,专业监理工程师 5 人月,监理员 10 人月),缺陷责任期阶段合计 2 人月,总计 22 人月。
.3 监理办的文秘、驾驶、后勤等辅助人员,由监理人按需要自行聘用,其费用计入监理服务费。
补充以下内容:
.1 监理人应派遣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监理人员进驻现场,监理人不得随意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监理人员,不得配置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否则,将导致监理人违约。进场的监理人员应保持稳定,除非发包人另有要求或其它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换。
.2 以下情况为正常调换:
(1)投标截止期后90天,双方未签订监理合同,或虽签订了监理合同,但工程不具备开工条件且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监理服务费的;
(2)因故连续停工超过90天且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监理服务费的;
(3)被替换人升(留)学、出国(境)定居、死亡,或年龄、健康原因影响其监理职责的正常履行的;
(4)不可预见因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替换人的确不能继续留任(不得不长期离开监理办)的;
(5)发包人认为合理并可接受的其他特殊原因。
.3以下情况为非正常调换:
(1)被替换人擅自离岗或监理人擅自调离的;
(2)因工作失职,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被清退的;
(3)因发生吃拿卡要等廉政问题被清退的;
(4)因工作不称职等原因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或发包人书面要求调换的;
(5)替换人根据交通运输部最新信用评价结果,监理工程师个人评价周期内信誉档次有降低的;
(6)发包人认为不可接受的其他原因。
.4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视为监理人违约:
1、属非正常调换;
2、属正常调换,但未按合同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发包人审查批准
3、替换人的技术职称、监理资格、监理经历、年龄等条件不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要求。
.5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不应视为监理人违约:
(1)属正常调换;
(2)按.6的要求提交监理人员调换申请,报发包人审查并获得批准(发包人超过14天未予审批的,视为默认);
(3)替换人的监理资格、技术职称等条件不低于合同强制性要求且评价周期内交通运输部监理工程师个人信用评价结果档次未下降;
(4)有关材料齐全(因健康原因提出的人员调换应附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6 若监理人要求调换主要监理人员,必须提前14天向发包人提供以下材料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以后,才能派替换的监理人员进场:
(1)书面请示报告;
(2)替换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监理资格证书、工作经历与业绩等有关证明材料的彩色打印件或清晰可辨的复印件(原件备查),其中主要监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应当与浙江交通网站(或交通运输部网站)监理人员信息系统的查询结果一致,如浙江交通网站与通运输部网站的信息不一致,以浙江交通网站诚信信息系统的查询结果为准。
.7 若监理人要求调换监理员,应报发包人备案(发包人超过7天无异议的,视为默认)。
.8 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构成违约的,按4.1.1.5目标准在履约担保或支付的监理服务费中扣除。
补充以下内容:
监理办的监理人员每个月的工作日以满足工程施工进展和监理工作的需要为前提,监理人员每个月驻工地的时间为当月法定工作日。因工程施工需要监理人员加班的,监理人应安排相关监理人员加班,其加班费按合同专用条款项计算。
监理人员的休假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合理安排,除特殊情况外,总监的休假必须事先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其他监理人员休假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在岗监理人员人数应满足工程正常监理工作的需要。
补充项
监理人应当结合本工程特点,对全体监理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学习和考核,并接受发包人按规定组织进行的上岗摸底考试。对摸底考试不合格的监理人员,将被视为不能胜任监理工作岗位而予以调换,监理人必须选派合格的监理人员进场替换,所需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补充项
缺陷责任期监理人员安排将由发包人根据交工时的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不论是否驻留,当因工作需要,发包人要求其返回工地时,监理人必须满足发包人的要求。
补充项
总监的直系或旁系亲属不得在其领导的监理办从事监理工作,也不得在监理办管辖的任何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材料供应商等与工程监理有关联的单位工作。
补充2.6款
2.6 监理办基本设施
监理人应自行安排监理办的基本设施,其生活、办公用房及必需的办公、生活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各种测量仪器均由监理人自备,其费用计入监理服务费报价。上述费用及监理办配套辅助人员由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给定的范围内报价,投标人报价按招标文件“第五章 监理服务费报价”相关表式进行填报。监理办必须配备(但不限于)以下设施、设备:
主要办公、生活用房配备要求 表2
(适用于第监理标段)
编号 | 名 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办公用房 | ㎡ | 15 | |
2 | 会议室 | ㎡ | 15 | |
3 | 生活用房 | ㎡ | 20 | |
4 | 档案室 | ㎡ | 10 |
主要办公设备配备要求 表3
(适用于第监理标段)
编号 | 名 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电 脑 | 台 | 2 | |
2 | 复 印 机 | 台 | 1 | |
3 | 传 真 机 | 台 | 1 | |
4 | 桌 椅 | 套 | 2 | |
5 | 资 料 柜 | 只 | 1 | |
6 | 会议桌椅 | 套 | 1 | |
7 | 空 调 | 台 | 1 |
主要通讯、交通设施配备要求 表4
(适用于第监理标段)
编号 | 名 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固定电话 | 部 | 1 | |
2 | 移动电话 | 部 | 每人一部 | |
3 | 汽 车 | 辆 | 1 | |
4 | 电动车或自行车 | 辆 | 3 |
主要生活设施配备要求 表5
(适用于第监理标段)
编号 | 名 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彩 电 | 台 | 1 | |
2 | 空 调 | 台 | 自定 | |
3 | 洗 衣 机 | 台 | 自定 | |
4 | 床、被、褥 | 套 | 每人一套 | |
5 | 冰 箱 | 台 | 1 | |
6 | 热水器 | 台 | 自定 |
主要测量仪器设备配备要求 表6
(适用于第监理标段)
编号 | 名 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经纬仪 | 台 | 1 | |
2 | 水准仪 | 台 | 1 |
监理人未按上述要求配备必需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影响工程进展,发包人有权购买任何未按规定应由监理人自备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及其安装和服务,费用均由监理人负担,并在中期支付中将此款扣除。
补充2.7款
2.7 监理人的试验检测任务
规范规定属监理人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检测任务均由监理人承担,其检测费用计入监理服务费报价。监理人应经发包人同意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证书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试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试验检测任务。
特殊试验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决定,费用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补充2.8款
2.8 发包人财产
本工程所有设计文件、规范、报表和其他由监理人为提供监理服务而制备的文件资料(包括摄像、录音和电子文档等)均属发包人财产。监理人在监理服务完成或合同中止前,应将上述文件、图表、签认的凭证、监理日志、监理指令等资料,按交办发【2010】382号《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和浙交【2013】22号《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并结合浙交【2002】138号《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进行汇总、整理、装订成册,作为施工监理的竣工或阶段性资料,交付给发包人,监理人保留一份副本。上述资料中监理用表应采用《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统一用表(2013年修订版)》(浙交监【2013】17号)。其所需费用应包含在监理服务费报价中。
3.发包人的义务
3.1监理工作条件
删除原内容,改为:
监理人应自行安排监理办的设施,具体要求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6款规定。
3.2 文件和资料
项修改为:
本项目环评报告及批复
补充、3.2.7项
施工项目安全风险评价报告。
其他。
3.3 协助
删除原内容,改为:
发包人在项目所在地对监理人提供如下协助:
建立监理服务费用的财务通道;
避免监理人根据合同履行监理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的收费(不含税金);
解决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的返回和相关事宜。
3.5 代表
发包人授权代表:。
4.责任和保障
4.1 监理人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5 监理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1)自中标开始至施工阶段结束,监理人违约调换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
(2)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人又不能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更换的;
(3)总监的休假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其它监理人员休假未经总监批准而影响监理工作的;
(4)无正当理由监理人员每个月驻工地的时间和人数少于本专用条款项要求的;
(5)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巡视、旁站的;
(6)在接到承包人书面申请检查约定时间后的24小时内未到现场,且过后又没有进行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的;
(7)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已完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检频率不足的;
(8)将不合格的工程、工序、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
(9)在地面线被扰动前,对原始地面线的复测频率达不到合同要求,或土石方数量计算资料不全,或工程量审核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10)监理人员严重失职导致质量、安全或环保事故发生的;
(11)因监理人原因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的;
(12)监理人员有吃拿卡要或其它不良行为的。
(13)违反第项的规定的;
(14)违反第项的规定的;
(15)监理人不按时提交完整的交竣工资料的;
(16)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监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大于等于12分的。
因监理人违约,发包人视其违约情节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a. 有.2情形,发包人有权购买任何未按承诺配备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及其安装和服务,费用均由监理人负担,并在中期支付中将此款扣除;人员未按承诺进场,每人每天课以 500 元的违约金。
b. 有.4情形,每人次课以 1000 元的违约金;
c. 有.5(1)情形,总监理工程师每人次课以 10000 元的违约金,专业监理工程师每人次课以 5000 元的违约金;
d. 有.5(2)情形,每人次课以 2000 元的违约金;
e. 有.5(3)情形,每人次课以 1000 元的违约金;
f. 有.5(4)情形,每人每天课以 2000 元的违约金;
g. 有.5(5)情形,每次课以 1000 元的违约金;
h. 有.5(6)情形,每次课以 2000 元的违约金;
i. 有.5(7)情形,每次课以 2000 元的违约金;
j.. 有.5(8)情形,每次课以 5000 元的违约金;
k. 有.5(9)情形,每次课以 1000 元的违约金;
l. 有.5(10)情形,每次课以 10000 元的违约金;
m. 有.5(11)情形,课以 1 %的违约金;
n. 有.5(12)情形,每次课以 1000 元的违约金;
o. 有.5(13)情形,每次课以 1000 元的违约金;
p. 有.5(14)情形,每次课以 1000 元的违约金;
q. 有.5(15)情形,每次课以 2000 元的违约金;
r. 有.5(16)情形,补充监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大于等于12分的且小于18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每人课以 5000 元的违约金;
s. 有.1目情形时,发包人可直接发出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合同;
t. 有.3目造成工程质量、安全的情形时,发包人按事故大小、造成损失程度向监理人课以违约金和赔偿金,直至终止合同;
u. 有.3目监理人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情形时,发包人可直接发出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合同。
v. 工程竣工检测质量控制指标要求及违约金
(一)实体质量督查检测主体:以招标人委托的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的正式检测报告数据为准。
1、压实度:采用《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GE60-2008)中的钻芯测定;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评定。上、下面层合格率都要求达到98%,其中上、下面层每低0.1个百分点,处违约金50元。
2、厚度:采用《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G E60-2008)中的钻芯测定;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检验评定标准》( JTG F80/1-2004)评定。按照上面层合格率要求达到98%,其中上面层每低0.1个百分点,处违约金150元。总厚度每低0.1个百分点,处违约金50元。
3、沥表用量:采用《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G E20-2011)中的沥青混合料中沥青含量试验(离心分离法)进行;按照上、下面层合格率要求达到98%,每低0.1个百分点,处违约金100元。
4、路面平整度[IRI(m/km)]:采用按照《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G E60-2008)中的车载式平整度仪测定平整度试验方法;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评定。要求合格率最低达到93%,每低0.1个百分点,处违约金250元。
5、沥青混合料级配:采用《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G E20-2011)和《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 E42-2005)检验方法进行;按照《公路工程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评定。要求上、下面层合格率达到90%以上,其中每低0.1个百分点,处违约金50元。
处违约金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价的3%,竣工督查检测质量控制指标的检测结果将予书面通报。
(二)严禁擅自添加旧沥青混合料,每发现一次,处合同价2%的违约金,并责令改正。同时根据违规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违约金在履约担保或支付的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合同通用条款项规定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W. 监理人对本工程的工程量进行计量,如单项计量结果与结算审计的计量结果误差在±5%内不作处罚,误差超过±5%时,则每单项处以合同价1%的罚款,累积不超过合同价的5% 。
4.5 保障
删除原内容,改为:
发包人与监理人应在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10 天内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中标人应在签订上述合同之前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形式为履约银行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监理人信用等级为AA级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3%,A级企业为签约合同价的4%,B、C级企业为签约合同价的5%,D级企业为签约合同价的10%(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准,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未涉及的企业按B级计算)。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为:县(区、市)级支行及以上银行。如果监理人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监理合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当同时向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费支付担保。
5.监理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解除
5.2 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
本项目计划开工日期为 2016 年 8 月 1 日,监理服务期为:29个月,其中施工期监理为5个月,大中修部分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桥梁部分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5.4 监理合同的变更
按6.2款计算调整。
删除原内容,改为:
发包人对在监理合同有效期内因物价变动而导致监理服务费增减的补偿不予考虑。
删除原内容,改为:
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加或服务时间的延长,合同价不作调整。
5.5 监理合同的暂停与解除
.1 按合同专用条款6.2款进行调整。
.2 按合同专用条款6.2款进行调整。
补充以下内容:
当发包人认为监理人无能力履行合同时,发包人按规定报备后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重新招标或指定有能力的其他单位完成余下的监理任务,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承担。
按合同专用条款6.2款进行调整。
6.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6.1 监理服务费用内容
.5目修改为:
.5 加班费
补充.6目
.6 其他
.9目修改为:
.9 辅助人员费用
补充.10目
.10 其他
6.2 监理服务费计算方法
正常监理服务的费用
删除原内容,改为:
正常监理服务费用为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全部费用。正常监理服务费用为固定总价方式,总额包干;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应依照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计算表(表2.3)中的监理人员数量、服务时间计算,总额包干。
附加监理服务的费用
附加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包括在正常监理服务费用中,监理费不作调整。
额外服务的费用
额外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包括在正常监理服务费用中,监理费不作调整。
删除原内容,改为:
应增加附加监理服务、额外服务,监理服务费不进行调整。工程概算(或预算)变化时,监理服务费不予调整。
删除原内容,改为:
加班费指法定节、假日加班和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延时工作的费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计算费用。监理人在编制监理服务费投标报价表时,应充分考虑施工监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由各种原因引起的加班及其所发生的所有加班费用,并将该费用计入监理服务费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监理人加班费,监理人也不得以加班费或任何其它名义向承包人计取额外的报酬。
6.3 支付
违约金和赔偿金
.1 删除原内容,改为:
根据监理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第4.1款确定的监理人对发包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由发包人从监理人的履约担保或日常支付中扣回。
.2 删除原内容,改为:
根据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第4.2款确定的发包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由发包人在支付担保或日常支付中向监理人支付。
支付担保
.1 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按监理服务费的﹪办理支付担保,额度与履约担保同等,并将此担保交给监理人。
支付方式与支付内容
.1目修改为:
.1发包人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监理人于每期支付的当月7日前将该期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上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
(1)在正常施工阶段期限内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的支付方式为:按合同总价平均、按月支付,支付到合同总价的80% ,余款在结算审计后付清。
(3)删除原内容,改为:
工程概算(或预算)变化时(附加服务、额外服务所含内容除外),按合同专用条款项调整。
(4)删除原内容,改为:
依据合同条款第4.1款约定对监理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扣额,发包人应从履约担保或当期对监理人的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扣回;
(5)删除原内容,改为:
依据合同条款第4.2款约定发包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于金额确定后在支付担保或对监理人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2 删除原内容,改为:
按合同专用条款项约定执行。
.3 删除原内容,改为:
缺陷责任期阶段内,监理人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项的约定,总额包干,每季(或半年)支付一次,监理人于下季第一个月7日前将当期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上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
动员预付款的扣回
删除原内容,改为:本工程无动员预付款
结算
.1 删除原内容,修改为:
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工作结束后7日内,监理人应将至交工证书签发之日前实际发生的监理服务费用,扣减监理人赔偿金后余额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监理人在提交支付申请的同时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以履约担保额的50﹪为额度向发包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日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担保。
补充.3目
.3 若本工程提前完成,导致工期缩短,发包人应按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原费用支付给监理人。如另有奖励的,按合同专用条款7.3款约定的执行。
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期限
其中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修改为: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
7.其他
7.3 奖励
本项目不适用
8.争端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争端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或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若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双方在此约定:对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端最终由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9.补充条款
需补充的其他条款。
监理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格式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施工监理标段),已接受(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的施工监理投标文件。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廉政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安全监理责任合同、环境保护监理责任合同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专用施工监理规范;
(7)通用施工监理规范;
(8)施工技术规范(含施工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9)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项约定的优先次序在先者为准。
3、监理服务费总价:(大写) 元(¥);
其中:施工阶段(施工及交工验收期)监理服务费元;
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元;暂列金额元;其他元。
4、总监理工程师:,监理资格证书编号:。
5、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提供监理服务。
6、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条件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其应支付的监理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
7、监理服务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共个月,其中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期、施工及交工验收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共个月,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年月日至年月日共个月。
8、本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后,监理人按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至双方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后自然失效。
9、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10、本监理合同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书副本份,双方各执份。
发包人(全称并盖章): 监理人(全称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年月日 日 期:年月日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 编: 邮 编: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
履约保证金
致:(发包人全称)
鉴于______(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__________ (监理人名称)(以下称“监理人”)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参加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标段监理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元(¥_____)。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发包人和监理人按合同条款第5.4款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___________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签字)
地 址: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
______年 _____月_____日
注:监理人在获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可采用银行提供的保函格式,其主要内容须与本保函内容原则一致。
附件三:廉政合同格式
廉 政 合 同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项目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发包人全称) (以下称甲方)与 (监理人全称)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自觉按协议书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乙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监理规程办事,不得与承包人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的附件,与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递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
发包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 (签名) 其授权代理人: (签名)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附件四: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格式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项目工程的发包人(以下称甲方)与监理人(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
第一条 本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目标为,监理人对本建设工程的监理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监理责任人。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自觉按协议书办事。
(三)双方的施工监理业务活动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施工监理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监理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及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
(二)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监理规范进行现场监理。
(三)甲方应按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支付监理费,除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监理费或拖延监理费的支付。
(四)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
(五)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相应等级的监理资质证书。
(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
(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施工监理合同,按投标承诺的监理人员及时到位。监理人员不能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方能换人。
(四)乙方如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取得《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乙方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试验检测能力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的,则该委托试验检测单位须经交通质量监督部门和发包人批准同意。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
(五)乙方必须按照“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监理工作计划,明确监理岗位职责,严格监理检查制度。对工程的重要环节和关键部位,必须实施全过程的现场监理旁站,并有完整的监理旁站记录;严格计量支付;合理有效地控制进度。
(六)乙方与甲方、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监理资料应真实、完整。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 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的附件。
第八条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递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
发包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 (签名) 其授权代理人: (签名)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附件五:安全监理责任合同格式
安全监理责任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为在项目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切实搞好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人(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如下安全监理责任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支持乙方按条例要求对规定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理。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督促承包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G F90—2015)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督促承包人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3. 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制度,加强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明确各岗位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增强安全意识。
4.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要同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承包人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乙方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乙方及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7.乙方应督促承包人按照本工程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 (签名) 其授权代理人: (签名)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附件六:环境保护监理责任合同格式
环境保护监理责任合同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交通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交环发[2004]314号)和有关规范要求,为在项目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过程中切实做好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人(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如下环境保护监理责任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交通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有关施工环境保护的规章和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提出本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实施意见和具体要求。
2.以“不破坏就是最好的保护,在设计上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在施工中最小程度地破坏和最大限度地恢复生态环境”为行动准则,协助乙方做好施工环境调查,负责与当地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做到交通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3.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支持乙方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要求对本工程施工环境保护实施监理。
4.根据“三同时制度” 即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要求,负责督促设计单位全面落实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环保设施设计和取土场、弃土场的设置及边坡防护等设计要求。
5.委托当地环境监测部门进行必要的环境监测,组织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检查,监督承包人做好各项环境保护工作。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有关施工环境保护的规章和规定,依据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规范,全面履行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监理职责。
2.依据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负责对本项目规定范围内的环境现状进行全面踏勘,核对设计文件中有关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的合理性,并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外出现的新污染源等情况及时报告甲方。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是否按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制订了施工环境保护措施,督促承包人加强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通过巡视、旁站等方式,检查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负责处理承包人违反有关环境保护规定、未按合同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不良行为;情况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人暂时停工。
5.乙方应加强自身建设,按照合同约定配备环境保护监理人员,并持证上岗;制订环境保护监理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分工。
6.配合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破坏事件,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单位: (盖章) 乙方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名) 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名)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第五章 监理服务费报价
1、监理服务费报价说明
1.1 本监理服务费报价是完成合同条款中约定监理服务阶段的监理服务范围和内容所需要的监理服务费用。
1.2 本监理服务费报价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标准以及招标范围涵盖工程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2、监理服务费报价表
2.1 监理服务费报价汇总表
监理标段名称: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计(元) | 备注 |
1 | 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施工及交工验收期) | ||
2 | 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 | 不得低于30000元 | |
3 | 其他费用 | ||
4 | 监理服务费总价 | =(1)+(2)+(3) |
投标人(全称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年月日
2.2 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计算表
监理标段名称:
序号 | 拟投入 监理人员岗位 | 拟投入监理 人员数量 | 服务时间 (月) | 月费用标准 (元) | 小计 (元)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 | ||||||
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合计 |
投标人(全称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年月日
2.3 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计算表
监理标段名称:
序号 | 拟投入 监理人员岗位 | 拟投入监理 人员数量 | 服务时间 (日) | 工日费用标准 (元) | 小计 (元)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 | ||||||
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合计 |
投标人(全称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年月日
2.4 其他费用计算表
监理标段名称:
序号 | 费用细目 | 小计 (元) | 备注 |
1 | 办公、生活用房 | ||
2 | 办公设备 | ||
3 | 通讯、交通设施 | ||
4 | 生活设施 | ||
5 | 测量仪器 | ||
6 | 试验设备(如有) | ||
7 | 配套辅助人员 | ||
… | |||
其他费用合计 |
投标人(全称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年月日
第 二 卷
第六章 图纸和资料
1.图纸清单
序号 | 图名 | 图号 | 出图日期 | 备注 |
2. 资料清单
序号 | 资料名称 | 资料责任单位 | 编号 | 日期 | 备注 |
第 三 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
一、通用施工监理规范
公路工程监理执行最新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该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由交通运输部发布,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此规范为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监理人自备。
第 四 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封面样式
(项目名称)施工监理招标
投 标 文 件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投标人(全称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目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四、投标保证金
五、监理机构
六、资格条件审查资料
七、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监理大纲
一、投标函
致:(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第号至第号补遗书)后,在此郑重表示,愿意按照递交的商务文件及技术文件确定的投入力量和工作方法,遵照监理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要求,以报价文件中填报的监理服务总费用承担并完成本工程在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工作,监理服务期为 29 个月,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为 交竣工验收等级合格 。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 称:;监理资格证书编号:。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施工监理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保证金。
(3)我方承诺在接到发包人的书面进驻通知后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进驻现场并开展监理工作。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全称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日期: 年月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此处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件:
投标人(全称并盖章):
日期:年月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并授权其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施工监理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协议书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件。
投标人(全称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三、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投标保证金规定的形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致:(招标人全称)
(投标人名称)根据本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投标保证金要求,已将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元按招标文件中的形式缴纳至(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账户)。
投标保证金交付凭证 复印件或扫描件粘贴处 |
五、监理机构
投标人拟派驻监理机构组织框图
六、资格条件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营业执照 | ||||||||||
营业执照编号 | 注册资金 | |||||||||
发照机关 | 注册地址 | |||||||||
成立时间 | 企业性质 | |||||||||
经营范围 | ||||||||||
企业资质 | ||||||||||
企业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
发证机关 | 业务范围 | |||||||||
领导层构成情况 |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人 | ||||||||||
企业负责人 | ||||||||||
技术负责人 | ||||||||||
财务负责人 | ||||||||||
人员职称构成情况 | ||||||||||
人员总数 | 高级职称 | 中级职称 | 初级职称 | 其他 | ||||||
管理人员 | 监理人员 | 后勤人员 | ||||||||
45岁以下 | 45-60岁 | 60岁以上 | ||||||||
自年到年营业额情况(万元) | ||||||||||
年 | 年 | 年 | ||||||||
注:本表后应附公司简介、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投标人近年已完工的类似工程一览表
序号 | 工程名称 | 规模 | 总投资 (万元) | 建设单位 | 建设起止时间 | 备注 |
(三)投标人在监的和新承监的项目一览表
序号 | 工程名称 | 规模和主要 工程内容 | 总投资 (万元) | 建设单位 | 建设起止时间 |
注:附中标通知书和(或)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四)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汇总表
序号 | 姓 名 | 拟任监理职务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专业 | 专业技术职称 | 监理持证证号 | 专业工作年限 | 根据交通运输部最新信用评价结果,个人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值 |
(五)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简历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称 | 毕业院校 | |||||||||||
毕业时间 | 最高学历 | 专业 | ||||||||||
监理资格 | 证书编号 | |||||||||||
拟出任岗位 | 专业工作年限 | 监理工作年限 | ||||||||||
主要工作经历 | ||||||||||||
年月 | 单位 | 工程名称 | 在项目中担任岗位 | 主要工作 | 证明人 | 联系电话 | ||||||
目前在监的和新承监的项目名称 | ||||||||||||
担任职务 | ||||||||||||
在监的和新承监的项目计划交工时间 | ||||||||||||
奖惩情况 | ||||||||||||
注:后附资料详见投标人须知附录3的相关要求。
(六)拟投入监理办设施设备及监理工程师承诺书
致: (招标人全称)
我谨代表 (投标人全称) 郑重承诺:若我单位成为项目工程第监理标段的中标人,将保证派遣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监理办设施设备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到场,即基本设施设备及监理人员的人数、技术职称、监理资格、工作经历和年龄等所有各项条件均满足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要求,为本工程监理工作服务。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日 期:年月日
(七)投标人履约信誉情况表
项目 | 投标人情况 | 投标人如实填写 |
履约信誉 | 1.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项的情形。 | |
2.近三年(自 1 月 1 日以来),在工程项目的投标和建设过程中,投标人及其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无受贿、行贿行为发生(以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受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日期为准)。 | ||
3.监理人信用等级(监理人信用等级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准,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未涉及的按B级处理。当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及以下,交通运输部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低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时,以信用等级低的为准)。 |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信用等级:。 交通运输部最新信用等级:。 |
注:检察机关查询结果投标人无须提供,由招标人在公示期间推荐的中标人及拟委任总监理工程师,招标人将向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进行行贿、受贿犯罪档案查询
七、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监理大纲
第一节 工程概述
第二节 监理工作的范围
第三节 主要监理岗位的职责
(一)、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及岗位的职责
第四节 本工程监理工作重难点分析及对策
第五节 监理工作的程序与措施
(一)、施工准备期监理的程序和措施
(二)、施工及交工验收期监理的程序和措施
1、安全监理的程序和措施
2、质量监理的程序和措施
3、费用监理的程序和措施
4、进度监理的程序和措施
5、施工环境监理的程序和措施
6、合同管理的程序和措施
7、信息管理的程序和措施
8、组织协调的方法和措施
(三)、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的程序和措施
(四)、记录和报告格式
第六节 对本工程的建议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封面样式
(项目名称)施工监理招标
投 标 文 件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
投标人(全称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目录
一、报价函
二、监理服务费投标报价表
一、报 价 函
致:(招标人全称)
经研究(项目名称)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第号至第号补遗书)后,我方就上述监理服务工作进行投标。
根据分析计算,我方愿以投标价人民币(大写)元(¥元),完成本招标规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并接受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项规定的对本投标价进行的“算术性修正”。
其中: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期、施工及交工验收期)监理服务费:元;
暂列金额: / 元;
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元;
其他费用(说明:):元。
投标人(全称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日期: 年月日
二、监理服务费投标报价表
格式见第五章“监理服务费投标报价”相关表式(表2.1、表2.2、表2.3、表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