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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11ZF010000/2016-175189 有效性: 废止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6-05-20
文号: 秀洲政办发〔2016〕46号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000000
索引号: 主动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6-05-20
文号: 秀洲政办发〔2016〕46号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洲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 05- 20 15: 58 浏览次数: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秀洲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秀洲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八届区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秀洲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制度,加快推进被征地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561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市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嘉人社〔2015172号)等精

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的对象

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的对象为因建设需要经省以上政府批准,由区国土分局实施统一征地,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家庭中现在册的农业人员(有地居民)。

土地征用需安置的人数,根据征地公告确定的征地范围,由区国土分局根据统计年报,以被征用土地的组为单位,按照被征用的人均耕地数核定。

纳入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具体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核定人数,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讨论后提出,经公安部门(派出所)户籍审核后,报所在镇(街道)审查。镇(街道)对上报的人员名单进行资格审查,并在被征地居民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镇(街道)予以确认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国土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核定公示名单进行费用测算,按规定办理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手续。

二、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征缴办法

根据被征地居民的年龄和具体情况,核定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缴费年限(以下简称“征地缴费年限”)和社会保障费征缴金额。

(一)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居民,征缴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和医疗保障费等社会保障费用。

1.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按照征地公告规定的被征地居民安置名单上报日当年度(以下简称“征地年度”)的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筹资标准,一次性缴纳15年的费用。筹资标准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公布的标准执行。

2.医疗保障费。按照征地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补缴标准,一次性缴纳15年的费用。缴费标准按照《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二)对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居民,征缴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医疗保障费和未就业生活补助费等社会保障费用。

1.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按照征地年度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筹资标准,由征地单位按其在农村的劳动年限每满二年缴纳一年缴纳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一次性缴纳最长不超过15年的费用。缴费年限以被征地居民安置名单上报月向前计算。筹资标准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公布的标准执行。

2.医疗保障费。按照征地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补缴标准,以及被征地居民的征地缴费年限,一次性缴纳最长不超过15年的费用。缴费标准按照《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3.未就业生活补助费。未就业生活补助费按照征地年度市区城乡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一次性缴纳其可享受月数的费用,一次性发放。可享受月数从办理当月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按月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三)对16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居民,征缴一次性征地安置补偿费用。征地安置补偿费参照征地年度市区城乡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征地年度市区城乡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个月为补偿费基数,每1岁增加0.5个月(不满1岁按1岁计),最长不超过14个月。

(四)对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居民不愿意参加被征地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以及征地时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申请领取一次性征地安置补偿费,补偿费参照征地年度市区城乡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个月一次性征缴。

三、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待遇享受

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一次性趸缴后,建立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征地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规定享受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及征地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可接续参加相关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公布的年度待遇标准执行。

被征地居民死亡后,按规定给予一次性4000元的丧葬费补助,其个人专户储存余额可依法继承。

四、被征地居民衔接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参加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可衔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已享受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享受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补缴标准和待遇标准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公布的标准执行。

2.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居民,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年限和接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其养老待遇按分段计算办法,由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两部分组成,其中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待遇部分按其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年限与退休时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十五分之一的乘积计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部分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计算办法计得。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年限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重叠时,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其个人专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年限和接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未满15年的,可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或按有关规定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部分按规定支付。

已参加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享受其他统筹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规定申请终止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关系,其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参加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规定享受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并在达到规定年龄后叠加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满15年的,可将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其个人专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被征地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被征地居民衔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居民,可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居民,可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等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费用,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标准和办法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487号)等规定执行。

3.被征地居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原征地缴费年限可视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

(二)被征地居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

被征地居民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从土地补偿费、征地安置补助费中列支和抵缴,由区国土分局统一扣缴并及时足额划转,在办理参保手续时,一次性划入区人力社保部门专户,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足。项目为: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未就业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征地安置补偿费、医疗保障费、征地人员调节费。

七、被征地居民就业援助制度

土地征用后区人力社保部门为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居民发放《嘉兴市秀洲区征地人员手册》,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居民,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就业援助。区人力社保部门要为被征地居民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促进被征地居民就业。用人单位吸纳劳动年龄段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居民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支持。被征地居民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并在工商登记、税费减免、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

八、加强对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

被征地居民的分流安置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国土、农经、税务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工作顺利推进。各镇(街道)具体负责被征地居民有关手续的办理、就业服务、未就业生活补助费和一次性征地安置补偿费的发放等工作。

本办法从201510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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