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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计生政务公开

发布日期: 2016- 04- 27 15: 2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高照街道

  一、生育政策
  1、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2、再生育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 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 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此款具体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  育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符合再生育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向双方生育管理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批准后,发给再生育证明。  
    二、法律责任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五)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六)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二胎,按照一倍征收。
 (七)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二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办事指南
   (一)《生育登记服务卡》发放程序: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或一对夫妻已生育一个孩子后,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带相关证件(包括: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双方户口本、已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带上此证)到生育管理所在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卡》。 
   (二)再生育审批办理程序: 
    审批对象条件: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件》第十八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夫妇。
    审批流程:凡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的夫妻,必须亲自填写《再生育申请申请表》,同时附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小孩出生证、夫妇双方近期二寸合照三张。具有其他情况或夫妻特殊情况生育的夫妻,还应当附相关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收养登记证、子女或原配偶死亡证明、病残儿鉴定证明等。由夫妻两人带以上证件至生育管理所在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申请,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受理核实并公示7天,对于公示无异议的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在公示结束后,二十日内完成调查审核报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批。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生育,发给再生育证。对不符合特批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四、优先优惠政策
    1、已婚育龄妇女可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结扎、放环、皮埋、人流等)。
    2、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享受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提供的避孕节育等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和保健服务。(新居民已婚妇女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免费享受查孕查环服务和两年一次生殖健康检查)
    3、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
  (1)本地户籍人口符合生育政策、准备怀孕(含经批准再生育)夫妇。
  (2)在辖区内登记结婚的青年男女。
    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每对夫妇每孩次可享受一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孕前至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免费优检券。
   4、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至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年领取不低于1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子女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能再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1月1日前只生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现在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对于独生子女14周岁及以下的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其独生子女住院费用报销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0%。
    6、计生奖励扶助政策:
   (1)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具有本地户籍的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退休人员),且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973年至2001年期间无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960元)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包括三级)。
(独生子女死亡的每人每年9000元,独生子女残疾的每人每年840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7、区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对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夫妻不再生育或领养等对象和其他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视情给予扶持补助。
    8、对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农村已婚育龄妇女意外妊娠造成引流产的,由区、镇(街道)出资给予100元的补助;对合法生育第一孩后首次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由区、镇(街道)出资给予一次200元的补助;对落实结扎等可靠节育措施的,由区、镇(街道)出资给予一次500的补助。
    9、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不再享受法定产假后的哺乳假待遇。按照新修改的《省条例》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不论是否晚育,不论生育几个,女方都可以在法定产假期满后再享受30天的奖励假待遇,男方可以享受15天的护理假待遇。
    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1、凡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外出经商、从事劳务等活动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村(居)出具的婚育证明、证件照片二张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婚育证明。
   2、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的新居民事务所计划生育服务室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验证手续,未在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
   3、户籍在外省市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根据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的要求,持本人有效《居住证》、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嘉兴市新居民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卡》到本区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免费接受避孕节育检查,并将免费开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回户籍地。
   4、在现居住地已领取《居住证》的新居民育龄妇女,只要持本人有效《居住证》、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嘉兴市新居民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卡》可以到各镇(街道)计生办开具节育手术免费证,享受免费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放(取)环、结扎、人流、引产、皮埋。
   5、对居民在秀洲辖区内一年以上,合法生育第一孩后首次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由区、镇(街道)出资给予一次100元的补助;对落实结扎等可靠节育措施的,由区、镇(街道)出资给予一次200的补助。
   6、如果未能落实好可靠的节育措施的,可以到各用工单位、镇(街道)计生办、新居民事务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及各地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点领取免费的避孕药具。
    六、避孕节育知识
   (一)、避孕方法知情选择
    育龄群众在药具管理工作者的科学指导下,了解计划生育政策及避孕药具品种、性能、供应发放渠道,并根据自身生理、生活方式、自主地选择适合于自身的药具避孕方法。
     1、新婚及暂未生育夫妇宜选择的避孕药具。
    因考虑到不久将准备生育,因此,宜选择可逆性强且对人体内分泌影响小一旦停用能够迅速恢复生育能力的避孕药具。避孕套、外用避孕药、复方短效口服避孕药与探亲避孕药。一般情况下,停药半年后再怀孕为宜,停药期间改用避孕套或外用避孕药。
   新婚夫妇不宜选择:长效口服避孕药或长效避孕针剂、皮下埋植剂、宫内节育器、安全期避孕及体外排精法。
    2、产后与哺乳期妇女宜选择的避孕药具
    产后妇女可根据产后母乳喂养及产后人工喂养这二种类型各自的特点选用合适的避孕方法。
    产后母乳喂养的夫妇应以考虑婴儿的健康为前提,选用不影响乳汁分泌,不改变乳汁成份的避孕方法。因此不能使用复方避孕药(包括片剂和针剂)。推荐使用:避孕套、外用避孕药、皮下埋植剂、宫内节育器。不宜选择安全期避孕。
    3、已生育子女的宜选择的避孕药具
    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妇在今后漫长的生活中,既要避免意外妊娠,又要不影响夫妻的健康及性生活的和谐,两全之策是采用稳定与长效的避孕措施为主。如: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剂、长效避孕针。对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建议不宜采取男女性绝育手术。
    4、更年期妇女宜选择的避孕药具
    避孕套   外用避孕药   宫内节育器
    5、流动人口中育龄妇女宜选择的避孕药具。
    夫妇双方一人在外,探亲避孕药、复方口服避孕药及各种外用避孕药具都是合适的选择。
    夫妇双方同时在外,应选择长效避孕针、皮下埋植剂、宫内节育器、复方口服避孕药、外用避孕药、避孕套。
    6、人工流产后的妇女及配偶对避孕药具的选择
    人工流产后的妇女要避免再次发生意外妊娠,应在医生的指导下分析流产的原因,然后做出选择,及时地落实可靠的避孕措施。通常情况下人工流产后可在手术结束的时候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也可在恢复正常月经后植入皮下埋植剂。另外也可选择口服及注射避孕药、避孕套和外用杀精剂等方法。
     7、使用宫内节育器失败者对避孕方法的选择
    使用O型节育器脱落者,可以改用T型、r型、V型等非“O”型的宫内节育器。
    更换宫内节育器后仍失败者,则不宜再用,可改用复方避孕药、皮下埋植剂,避孕套等稳定可靠的避孕措施。
    凡对使用避孕药具的夫妇可根据个性需求,选择自购、免费、自领,计生干部免费送上门的方法,安全可靠有效地落实好避孕节育方法。
    七、优生优育优教知识
    优生、优育、优教简称“三优”。优生优育优教是一项促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基础性工作,以新婚夫妇、怀孕夫妇及0-3岁婴幼儿的父母、抚养人为重点目标人群,科学系统地为目标人群提供优生优育优教知识。目前,我国0--6岁儿童面临缺陷教育。语说“三岁看小,七岁看老”,0—6岁的早期教育,对孩子的一生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这一阶段不仅是大脑发育的关键时期,还是孩子性格、思维方式、行为习惯形成的重要阶段。做好“三优”是关系到孕育出一个健康聪明高素质的孩子,一个孩子是一个家庭的希望,千万个孩子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做好“三优”工作是家庭教育的重点内容,培养一个符合现代化要求的未来建设者,是家庭最大期望和最大利益所在,更是实现我国新世纪战略目标的基础工程。我们要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和责无旁贷的使命感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三优”教育工作。优生:从孕前抓起,让我们的孩子具备优越的先天身体和智力条件,赢在起跑线上;优育:注意孕期各阶段的保健要求,使孩子拥有健壮的身体,健康的心理,健全的性格和高尚的品德;优教:从出生至3岁的早期智力开发,寓教于乐,培养孩子的学习兴趣,掌握合适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学会学习,掌握技能,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组织,学会领导。
 
 
 
                                                                                   高照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