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秀洲政办发〔2014〕59号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秀洲区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秀洲区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八届区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秀洲区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模式建设管理,拓宽融资渠道,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效率,更好地发挥BT融资建设模式在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模式,是指项目业主将拟建设的项目,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备相应实力的法人(以下简称“项目融资人”),由项目融资人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工程完工后,移交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在约定的回购期内,以分期付款方式回购的一种模式。
第三条 在秀洲区区域内采用BT模式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采用BT 模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一般适用于基础设施或社会公益类项目,不适用结构复杂、装修标准高、不确定因素多的项目。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秀洲区城镇规划及区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
(二)总投资概算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或项目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
(三)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一定期限内能够结算支付,有明确的结算支付计划,回购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原则上不得在主体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结束;
(四)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成立以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纪委监察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国资局)、区环保局、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审计局、区国土分局、区公管办等部门为成员的秀洲区BT项目融资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审核、监督采用BT项目的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具体负责BT项目的统筹管理。
第六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负责实行BT项目的审核,区财政局(国资局)负责BT项目融资建设方案的审核,审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决定,重大项目报区政府决定。
第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及区政府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协同做好BT项目的管理。
第八条 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BT项目融资建设方案、办理项目建设有关审批手续、制作项目融资人招标文件;
(二)组织对项目的勘察、设计、造价和监理进行招标,组织对项目融资人的招投标活动,并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三)监督项目融资人资金到位和支付情况;
(四)监督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项目实施各方的工作;
(五)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六)按合同约定结算支付资金;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秀洲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项目融资人(施工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项目业主办理有关建设手续,负责工程结算等各项报批手续;
(二)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及履行项目建设、移交后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享有获得投资收益的权利;
(三)为项目建设提供建设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对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及时到位负全部责任;
(四)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财务审查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切实搞好工程质量自检,严把质量关;
(五)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涉及项目规模、内容、功能、标准的设计变更,必须按程序报经审批同意;
(六)按月度向项目业主和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
(七)按照本办法、合同及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
第三章 BT项目及项目融资人的确定
第十条 根据项目业主申请,领导小组综合BT项目融资建设方案的审核意见,决定该项目是否采用BT模式。
BT项目融资建设方案应单独编制,主要内容包括:采用BT模式的必要性, BT融资建设的内容、范围和数量,回购期限、回购条件与程序,项目融资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能力,结算支付资金测算、来源和依据,项目资金、质量和进度的监控措施等。严禁根据融资对象预先设定条件。
第十一条 实行BT模式建设的项目应由项目业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项目融资人。招标工作应在项目施工图预算审查批准后进行。
项目融资人的招投标纳入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招标文件必须由项目业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定,合同副本按规定签署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项目的勘察、设计、造价、监理单位等中介机构的招标由业主单位负责,相关费用不计入BT合同价款。
第十二条 项目融资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营情况良好,具有相应的投融资能力,能够满足项目建设需要;
(三)具有相应的经济、技术管理团队,以及BT 项目工程建设管理能力;
(四)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未被列入限制投标活动;
(五)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项目回购
第十三条 BT项目实行业主回购金支付承诺、项目融资人履约担保、监理中介机构职业责任险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并在相关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在制定回购支付条件时,应充分考虑项目融资人的合理利润,并根据政府建设资金平衡状况确定项目支付方式和回购期,预留资金不得低于建安工程费5%的质量保证金。
项目回购期起始期的确定原则为项目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交通类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领导小组按照BT 合同约定的方式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符合回购条件的,项目融资人与项目业主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工程移交之日即为回购期起始之日。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按本办法及合同约定向项目融资人支付回购费用,回购费用包括工程造价和投资收益,具体事项应在招投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
(一)项目业主委托相关中介机构根据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造价,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通过公开招标确认为工程造价中标价。
项目建设完成后,经区审计部门审定后的工程造价为该BT融资项目回购费用的组成部分。
(二)项目融资人投资收益以项目回购期起始之日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如遇法定调整则按规定分段计算)为基数,通过招标方式上浮动一定比例后确认收益回报率,在此基础上以工程造价为基数乘以投资收益回报率确定的收益回报额为项目融资人的投资收益。整个BT项目不得计取其他任何形式的融资成本和投资回报。
收益回报率上限原则上控制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20%,超过上限比例的须提交区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在招投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回购费用的具体支付方式。
(一)每年的“回购费用”一般为回购基数的N分之一与该年度投资收益之和(N为实际回购年限,不包括建设期),具体支付金额和时间在合同中约定。
(二)在工程审计工作结束前,以合同工程造价来计算回购基数,审计工作结束后,按审计确定的工程造价调整回购基数和投资收益。
第五章 合同履约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应当按规定与中标的项目融资人签订合同,明确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回购方案、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合同须报区发改和财政部门备案,合同中存在重大缺陷的,备案机关应责令其整改。
第十八条 项目融资人必须切实履行合同,严格执行工期要求,严格控制投资概算,按设计文件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BT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由项目业主负责,并应严格遵循《秀洲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秀洲政发〔2011〕35号)等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与项目融资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需中介机构作出结论的,应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作出结论,委托方法和委托的机构应在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条 项目的验收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执行,项目验收合格且符合回购条件的,项目融资人与项目业主需签订回购备忘录,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项目进入回购期。
第二十一条 项目达不到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回购,由项目融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按在合同中约定的办法处置。
第六章 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BT项目建设过程应遵守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区发改、财政、监察、审计、规划建设、国土、水利、环保等政府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BT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规范运作,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不得为项目融资人提供融资担保及承诺,不得利用BT项目作为担保物为投资方的其他项目投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BT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融资人若在建设工期上存在违约的,则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资金到位和使用、发包分包方面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不可抗力除外),项目业主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投融资建设权,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项目融资人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秀洲区BT项目融资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未尽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在实施的BT项目,项目业主应当结合本办法规定切实加强规范性、有效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