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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王江泾镇 生成日期: 2015-06-26
文号: 无文号〔2015〕0000号 来源: 王江泾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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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5-06-26
文号: 无文号〔2015〕0000号
来源: 王江泾镇

秀洲区王江泾镇新居民子女积分制入学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15- 06- 26 09: 36 浏览次数:
 秀洲区王江泾镇新居民子女积分制入学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新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权益,根据《秀洲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秀洲委办发〔2013〕34号)、《秀洲区新居民子女积分制入学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秀洲教文体[2015]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王江泾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积分对象

在王江泾镇有相对固定住所、稳定工作、居住满6个月以上并按规定进行流动人口登记管理的新居民,其子女可在本镇公办、民办学校申请积分制入学。积分制入学适用于起始年级。幼儿园参照执行。

二、积分内容

新居民积分制入学管理积分内容由登记管理、计划生育、参保情况、就业居住、职业资格等五个基本指标组成。具体积分核定标准按照《王江泾镇新居民子女入学积分标准》(附件1)执行。

三、工作流程

1.积分申请。镇新居民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受理符合条件的新居民进行入读王江泾镇公办学校和王江泾民办学校(精英学校)的积分制入学申请。  

(1)各学校于将《王江泾镇新居民子女入学积分申请表》(附件2)和《秀洲区新居民计划生育情况证明》(附件3)发放到新居民子女手中;符合积分条件但未在本镇就读幼儿园和小学的新居民子女家长到镇新居民事务所领取上述两张表格。

(2)学区划分和申请:王江泾集镇学区:王江泾镇中学、王江泾镇中心小学(含长虹校区);北胜湾学区:金跃小学;精英学校(民办);双桥学区:逸夫小学;虹阳学区:虹阳小学;民主学区:民主小学;田乐学区:田乐小学;南汇学区:王江泾镇实验学校初中部、王江泾镇实验学校小学部。根据就近入学原则,各新居民子女仅限申报一个学区。

(3)申请人须在携带相关资料(详见附件5)向镇新居民事务所递交《王江泾镇新居民子女入学积分申请表》,逾期不再受理。

2.资料审核。镇新居民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镇相关部门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按《王江泾镇新居民子女入学积分标准》进行审核,并在《王江泾镇新居民子女入学积分申请表》内进行赋分。

3.积分公示。镇新居民事务所对申请人的积分进行终审,并按意向申请学校进行分类积分统计排名,于7月上旬按规定进行积分排名公示。申请人如对公示积分有异议,由镇新居民事务所会同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复审和答复工作。经公示的积分汇总表由镇新居民事务所汇总报送区级相关部门和镇分管领导。

4.名额公布。镇文教办根据王江泾镇公办学校空余学位数和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数于7月上旬统一公布全镇各学校新居民子女学生积分制入学名额。

5.积分入学。

(1)入学申请:7月上旬,申请人到申请就读学校填写《秀洲区新居民子女积分制入学管理卡》(附件4),提出入学申请,每生仅限申请1所学校。如所申请学校空余学位已满,其余学校尚有空位,则由镇文教办对空余学位进行统筹安排。

(2)入学录取:根据“高积分高待遇”原则开展新居民子女积分制入学录取工作。录取工作按先公办后民办的顺序进行,其中第一批次申请北胜湾学区精英学校的优先录取,其余未被公办学校录取的新居民子女将重新排序进入民办学校的积分录取工作。7月中旬,各学校公布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进行报名登记、办理学籍注册等入学手续,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四、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镇各相关部门、村(社区)和企业要充分认识新居民子女积分入学工作的重要意义,确保新居民子女招生工作平稳有序。

2.明确职责。镇各相关部门、村(社区)和企业做好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服务工作的宣传和引导。镇新居民事务所要做好牵头工作,组织做好积分制入学材料的审核、赋分和终审等工作,文教办要指导学校按招生办法有序招生,派出所、社会事业所、计生办、城建办、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等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充分履行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3.加强监督。镇纪委要对积分制入学工作全程监督,确保本项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对新居民子女积分制入学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涉及人员严肃查处。

五、其他事项

1.各学校凭《王江泾镇新居民子女积分制入学管理卡》接受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入学申请,在招生时要严格控制起始年级的班额,其中民办学校原则上不得突破省定上限班额。

2.根据秀洲区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推进情况,2015年申请积分制入学的新居民子女父母必须已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从2016年起,申请积分制入学的新居民子女父母必须已进行流动人口登记满6个月以上。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材料须由户籍地乡(镇、街道)和县(市、区)两级计生部门盖章确认,并由流入地镇、街道计生部门核实盖章。

4.本指导意见相应条目的解释权分别归新居民事务所、计生办、社会事业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城建办、企业服务中心和文教办所有。(其他相关材料详见中国·王江泾网站http://www.zjwjj.gov.cn/index.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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