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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JD080000/2015-137880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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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王江泾镇 | 生成日期: | 2015-06-26 |
文号: | 无文号〔2015〕0000号 | 来源: | 王江泾镇 |
主题分类: |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计划生育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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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王江泾镇 |
生成日期: | 2015-06-26 |
文号: | 无文号〔2015〕0000号 |
来源: | 王江泾镇 |
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一、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省条例》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再生育第二个子女。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
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条件:
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为其发放一孩生育证明。
三、再生育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四、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条件
1、无违反生育政策多生育子女;
2、夫妻双方均有生育意愿并提出生育申请;
3、家庭环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2)、再婚前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身边无子女的夫妻;3)、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4)、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5)、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双胞胎,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两个子女都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6)、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根据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国家计生委第7号令附件),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有一个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家庭无子女,是指夫妻新组合的家庭无未成年子女,再婚前所生的未成年子女依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随前配偶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