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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000000/2015-159015 | 有效性: | 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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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5-03-30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15〕15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000000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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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5-03-30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15〕15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秀洲区规模畜禽养殖场规范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秀洲区规模畜禽养殖场规范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八届区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秀洲区规模畜禽养殖场规范管理实施办法
为深化“五水共治”,不断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和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根据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科学落实生态化治理要求的指导性意见》(浙农专发〔2014〕74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对限养区内暂且保留下来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的规范管理(以下简称“规模场”),制定如下办法。
一、规范提升目标
在前期坚决关停拆除严重影响环境的“低小散乱”养殖场(户)基础上,按照“区镇联动、部门会商、强化监管、合力推进”的原则,共同解决限养区内已整治达标规模场因历史原因造成审批手续不全的遗留问题,办好畜禽用地备案、环境评价及防疫条件审查等工作,加强日常监管,使之规范、合法和可持续发展,对整治未达标的规模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关停。
二、规范提升对象
按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决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3〕56号)精神,将限养区内符合畜牧业规划,常年存栏猪50头以上、奶牛10头以上、肉羊100头以上、家禽2000羽以上的养殖场(其它畜禽按标准折算)列为提升对象。
三、规范提升标准
1.有明确的法人主体。
2.按“两分离、五配套”标准配置治污设施且运行正常,粪污处理必须实现零排放,有必要的有机肥、沼液等使用、运输或水达标排放和监测记录。采用农牧结合、生态利用消纳的,有稳定且匹配的耕(林)地,配备必要的沼液输送车、管道浇灌设施、沼液储存池等,也可委托其他加工服务组织进行综合利用,但必须签订消纳对接协议或委托处理利用合同,明确双方职责。通过生化或工业净化处理的,须配套有效的预处理或深度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按照相关规定实行监测。具体按《浙江省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验收办法(试行)》进行验收。
3.病死畜禽尸体均要及时处理,可自行配置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也可有偿委托当地政府指派的社会化服务组织集中收运处置。按规定建立完备的处理台账。
4.按照管理要求,建立完善的养殖档案,录入畜牧信息平台并及时更新。科学合理用药、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药物,及时做好动物防疫、检疫申报工作。
5.从事生猪养殖的,须实行自繁自育,不饲养“过路猪”,不使用泔水,做好生猪养殖污染防治费缴纳工作。
6.按规定重新审查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7.按规定重新审查已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
8.按规定重新开展农业设施用地审核、审查。符合前述7条要求的,原则上给予用地备案,按规定收缴复垦保证金。
四、规范提升安排
1.进度安排。2015年底完成畜禽规模场的规范提升验收工作。
2.工作步骤。一是规模场按上述标准(用地、环评及防疫审查除外)规范提升,完成规范提升后向镇政府提出验收申请,镇政府经初步核实后,报请区级现场验收。二是区级现场验收由区农经局牵头组织,区环保、综合行政执法、国土等部门共同参加,有关部门同步重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情况。经验收治理达标的,由各镇发放养殖证并核定其当年饲养量(饲养量核定以环评核定数为准),区国土部门根据规划调整时序给予办理农业设施用地备案或审批、续批手续。对验收不通过的规模场,要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验收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关停。
五、后续管理要求
1.实施规模场年检制度。规模场养殖证有效期一年,期满前由各镇组织年检,年检合格的重新发证。年检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到位的,予以强制关闭,拆除设施,土地复垦到位。
2.实施条块结合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各镇政府主要职责是:落实规模场属地监管责任,组织对规模场验收申请的初步核实,确保区域环境整洁。区农经局(区农办)主要负责牵头组织规范提升验收,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核,建设和维护畜牧信息平台,抓好疫病防治和养殖监管,指导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区环保局主要负责规模场环境影响评价、养殖污染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规模场经营范围审核。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规模场养殖排污、病死动物乱抛乱弃及违章搭建养殖棚舍等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区国土分局主要负责规模场农业设施用地审核、收取复垦保证金以及土地保护日常监督管理。
3.实施依法监管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区有关部分要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对养殖废弃物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处理或转交相关执法部门,从快从重处罚。对发生乱抛病死猪和直排养殖粪污的规模场,一律吊销养殖证。对日常监管不到位、达不到年度控量目标、造成区域环境污染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严肃问责。